乔丹案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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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乔丹”非彼乔丹——谈“乔丹”案的一点感想
【摘要】无论结果如何,应该都不会影响福建乔丹公司继续使用“乔丹”商标,也不会影响Michael Jordan本人在中国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最高法选择在知识产权日,通过如此强大的合议庭组成并直播庭审,可能也是想告诉公众,此“乔丹”非彼乔丹。既然共存这么久了,让其有区别地继续共存,或许是当下最好也是最无奈的选择。
姓名权、肖像权的唯一指向与形象权——对乔丹商标案的一点感想
【摘要】2012年以来沸沸扬扬的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最近终于有了答案。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做出判决,裁定迈克尔·乔丹败诉。在相关案件中,焦点问题之一就是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即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民事权利懈怠抗辩法理在“乔丹”案中的适用
【摘要】该案虽然被知识产权界反复讨论,但似乎并没有因此探讨出一个令各个方面信服的解决方案,其中有些解释方法甚至适得其反,使问题越来越复杂化。笔者以为,该案争议点虽然较多,但核心问题无非是,中国乔丹公司获得注册的商标中的文字部分“乔丹QIAODAN“是否与”Michael Jordan“及其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中文译名的略称“乔丹“形成确定指向关系,黑色图形部分是否与“迈克尔·乔丹”的肖像形成确定指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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