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力知产 | “以正合,以奇胜”——从韶音科技专利维权案探讨企业专利布局策略

2023-07-20 08:00:00
凡战者,以正合,以奇胜。......奇正之变,不可胜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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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车小燕 杨维熙  通力律师事务所

编辑 | 布鲁斯

前  言

《孙子兵法》有云“凡战者,以正合,以奇胜。......奇正之变,不可胜穷也”,表达了交战中总是先以正兵合战,到关键的时候再投入预备部队决胜;通过奇正之间的转换,可以排列组合出无穷无尽的战法。参照古代先贤的智慧,企业进行专利布局,宜采取专利组合的策略,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韶音科技的维权概述

1、厚积薄发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音科技”)是一家聚焦于骨传导声学技术研发的科技企业,其在2007年进入消费电子耳机市场,确定了以骨传导为主的研发方向,随后推出了一系列的骨传导耳机。韶音科技在初创阶段时的骨传导技术在国际上相较于其他骨传导耳机大厂(例如日本的通信设备厂商TEMCO公司和澳大利亚的人工耳蜗研发和生产制造商科利耳公司)有一定的差距,但基于对产品质量的执着,韶音科技在技术研发上奋起直追,终于在蛰伏了10年后实现了营收上的连年翻涨。在此期间,韶音科技的专利申请策略主要围绕解决产品缺陷而进行,例如2011年申请号为CN201110438083.9 的“一种骨传导扬声器及其复合振动装置”,主要为了解决当时骨传导耳机音质欠佳的问题,而2014年申请的CN201410005804.0“一种抑制骨传导扬声器漏音的方法及骨传导扬声器”,则是为了改善骨传导耳机漏音的问题,以及2018年申请的CN201810015659.2 “一种骨传导扬声器”,是为了改善当时被消费者诟病的骨传导扬声器体积较大的问题。通过这段时期的技术追赶,韶音科技底层技术的积累已经超过了日韩两国,截至目前,韶音科技专利申请量已经达到了1189件,为稳固其竞争优势建立了看似坚实的专利屏障。

2、维权之路

经过了漫长的技术积累后,韶音科技开始主动出击,积极利用专利进行维权。从2016年至2023年3月,韶音科技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案件共计51件,其中被告包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阿里巴巴闲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纽曼腾飞科技有限公司等知名企业。从裁判文书网查询到的信息,案件的判赔金额普遍在十万元左右,韶音科技在某种程度上利用专利战有效地遏制了竞争者的发展并保住了相应的市场份额。

3、进展受阻

2023年6月8日,韶音科技的专利CN201980039998.7“一种骨传导扬声器及其测试方法”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无效请求人分别为深圳市艾诺士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墨觉智能电子有限公司,其中苏州墨觉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是从一家VR振动马达供应商转行做骨传导耳机的企业,同时该企业利用振动马达专利技术,成功绕开了韶音科技的相关专利[1]。该专利被宣告无效可能会令到韶音科技慢下维权的脚步,错失一鼓作气将竞争对手挤出市场的机会。

该无效宣告决定书的说理部分称:“专利权人认可保证壳体振动一致性是通过提高刚度来实现的,如说明书139段所述可知,‘通过调节壳体材料的杨氏模量和尺寸提高壳体刚度,保证壳体振动的一致性’,而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对特定频率下第一相位和第二相位的差值的绝对值进行限定,概括了较大的保护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定概括所包含的其他实施方式也能够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合议组认为专利的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过大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最终以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为依据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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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音科技“一种骨传导扬声器机器测试方法”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书

从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来看,采用差值绝对值的撰写方式使得保护范围过于扩大,需要足够多的实施例作为支撑,实践中出现过为数较多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导致专利被无效的情况,因此企业在进行专利布局时,对于部分核心技术,不适宜在同一件专利中过度地追求过大的保护范围,可以考虑将其拆分成若干件专利,使用时将多件专利进行排列组合,形成多种专利组合,以起到更好的保护效果。

韶音科技的维权案例从侧面反映了专利布局的重要性。如果企业除了为了解决产品缺陷进行专利申请之外,还对核心产品上的同一卖点布局多件不同的专利、形成相互配合的专利组合,再以专利组合的形式提起维权诉讼,或许可以获得更优的结果。

二、企业专利布局策略

专利布局是指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及需求对专利所需要申请的区域、类型、时机以及技术深度等维度进行宏观上的规划。企业专利布局与其发展战略在指导思想上是高度吻合的,一般企业会根据自身实力及业态来选择自己未来的发展方向,而专利布局也需要遵循同一方向,为企业实现战略目标而赋能。通力律师根据此前为客户提供专利布局的经验,提出以下建议: 

1、确定企业经营策略,选择适当的专利布局方针

企业的专利布局与企业未来的经营策略息息相关。企业的经营策略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巩固自身技术优势的策略

该类企业具有行业领先的核心技术,凭借该项技术可以形成产品或服务新的卖点,从而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因此,该类企业迫切需要通过专利布局来巩固这一优势,具体方式为围绕核心技术申请大量专利,以防止竞争者抄袭或规避设计。比较典型的是富士康在其生产的连接器上进行专利布局的案例[2]。连接器属于较小的电子器件,价格只有两美元,但利润率高且功能比较重要。富士康在连接器的研发投入很高且围绕连接器研发产生的技术成果布局了大量的专利,相关专利已达到了8000余件,这也使得富士康在连接器领域一直居于难以撼动的领先地位。

(2)限制竞争对手的策略

若企业的策略侧重点在于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则可以围绕竞争对手的核心产品、技术或专利开展布局,作为此后专利许可、专利诉讼或商务谈判时的筹码。通常的做法是:先检索竞争对手与其核心产品相关的专利,通过对专利的技术分析及对产品的市场调研信息,形成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技术的研发路线,结合近期行业的发展情况,预测竞争对手未来的申请趋势,企业则可以提前进行布局,从而达到限制竞争对手的目的。

(3)获得行业准入或垄断的策略

企业为了获得市场准入、在行业中寻求一席之地,或者是为了利用技术优势在行业实现垄断优势时,需要聚焦于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和潜在的市场需求,并通过跟踪行业领先企业的研发趋势或参考行业技术标准的方式,找到具有行业共性的技术,从而围绕该技术进行布局,以求建立行业技术标准和获得标准必要专利。华为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其基础研究并不以直接开发新产品为目标,而是致力于成为行业的标准。华为已向主流国际标准组织提交了超过12万份标准提案,在其2022年约为5.6亿美元的专利许可收入中,绝大部分来自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收入[3]。

2、采取具体的布局措施:专利挖掘和专利组合

专利挖掘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多地发现产品及技术中可以采用专利进行保护的点,帮助企业对研发成果进行更为全面、深入的保护。而专利组合的目的在于将相互之间具有关联又同时具有明显区别的专利进行排列组合,将离散的单个专利有机地结合成一系列的专利集合体,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同时,专利组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单个专利稳定性瑕疵所带来的整体影响,使得专利权人在获取较大保护范围的同时不用过于担心专利被无效的风险。

专利组合的布局效果在华大智造美国子公司诉基因测序仪领域龙头企业因美纳案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华大智造一直在基因测序领域进行长期且持续的专利布局,其中主要涉及基因测序仪及配套设备、高密度测序芯片耗材、自动化样本处理系统和远程超声机器人等几大类领域,拥有许多高价值的专利组合。2019年5月,华大智造美国子公司Complete Genomics向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国际基因测序巨头因美纳侵犯了Complete Genomics的two-color测序专利组合。其中,该涉案专利的美国专利号分别是9,222,132和10,662,473,两项专利名称均为:Methods and compositions for efficient base calling in sequencing reactions。最终,于2022年5月初,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的陪审团判决支持Complete Genomics全部请求,包括:因美纳故意对华大智造的 "双色测序技术" 专利侵权,因美纳反诉中提到的专利全部被判无效,华大智造获得3.34亿美元赔偿[4]。

结  语

现行的专利审查模式决定了专利保护范围与权利稳定性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因此,单一专利的保护范围相对有限。专利布局是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策略,通过形成高质量的专利组合,使得企业在风云变幻的专利战场上从容不迫。

注释

[1] 周有辉. 定价超苹果,年入近60亿,这家耳机公司是如何崛起的?[EB/OL].[2022.12.29] .https://mp.weixin.qq.com/s/KMyQTWzU3uhNgH87pITxDw

[2] 电子工程世界. 富士康:术业不专攻的“技术派”.[EB/OL].[2017.07.24]. https://mp.weixin.qq.com/s/-LEyP5rA9JIGqWetee4rog

[3] 华为. 华为公布多项专利许可计划和费率. [EB/OL].[2023.07.13]. https://mp.weixin.qq.com/s/dDHL6patDAtHD8GRCWR7mA

[4] 澎湃新闻. 华大智造获业界巨头3.25亿美元赔偿背后,大国重器解锁“卡脖子”难题.[EB/OL].[2022.07.22].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9143706

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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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小燕

通力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cherri.che@llink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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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维熙

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jimmy.yang@llinkslaw.com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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