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tent troll”应当翻译成什么?

蒋利玮   2015-11-17 18: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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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蒋利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翻译是一件痛苦的事情,同时考验翻译者对两种语言的掌握程度。在上一篇文章《美国专利审判哪家强:德克萨斯东区马歇尔》(详见知产力2015年11月11日推送文章)涉及到Forum selling的时候,笔者曾经反复琢磨如何翻译。Forum selling是学者创制的一个新词,对应于Forum shopping,后者一般翻译成挑选法院。而Shopping直译是购物,Forum shopping指的是原告选择法院的过程犹如购物中货比三家的过程,使用shopping一词极为形象生动,而翻译成挑选法院虽然含义准确无误,但已经不能完整表达出原词shopping的韵味了。Forum selling直译是法院销售、法院推销,或者还可以翻译成贩卖司法,但似乎都不够准确,最终还是选择了“管辖营销”这个词,想表达出来的意思是德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通过某些制度安排(类似于商品营销),争取专利案件原告的好感,以谋求更多的专利案件。几经推敲,仍然不敢确定是否准确,只能在翻译成中文之后保留英文原词,以备读者对照检查。

Patent troll是专利领域的热词,它源自美国,不仅在美国广为人知,在国内也被众多学者热烈讨论。Patent troll在美国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对美国专利制度形成根本性的挑战。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由于patent troll的存在证明美国现行的专利制度不仅无法起到促进创新的作用而是在阻碍创新。为了应对patent troll现象,美国立法、司法、行政部门采取了一系列行动,例如最新出台的《发明法案》、正在起草的《创新法案》;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限制禁令适用的EBAY案、专利案件诉讼费用分担的Octane Fitness案、限制商业方法专利的CLS BANK案;美国奥巴马多次讲话,白宫下辖的国家经济委员会作出的报告提出5项行政措施,7项立法建议等等。笔者曾经参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课题组,并独立执笔调研报告《恶意抢注商标现象的特点、成因、危害及其司法对策》(获最高人民法院首届知识产权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发表在《知识产权审判指导》2013年第1期)。笔者对此的体会是:正如不了解中国的商标抢注现象,就无法完整理解中国的商标制度;不了解美国的patent troll现象,就无法完整理解美国的专利制度。其区别仅在于:中国出产商标流氓,美国出产专利流氓(patent troll)。限于篇幅,本文仅讨论patent troll的翻译。

Patent troll在国内的翻译众多,据说达到数十种,比较常见的有:专利怪物[1]、专利渔翁[2]、专利钓鱼[3]、专利地痞[4]、专利蟑螂[5]、专利流氓[6]、专利楚奥[7]、专利巨魔、专利钓饵等等。与之类似的称呼还有patent shark专利鲨鱼[8],patent pirate专利海盗[9]。究竟哪一种译法更合适,得从patent troll的起源说起。

按照维基百科的说法,早在1993年,福布斯杂志中的一篇文章已经使用过patent troll一词[10],1994年又出现在教育视频The Patent Video里[11]。但是当时的含义与现在的含义有所不同。一般认为,目前被广泛使用的patent troll一词是1999年英特尔公司的副总裁,首席律师助理(Vice President,Assistant General Counsel)彼得•得特肯(Peter Detkin)所提出。当时有公司凭借购买来的专利向英特尔公司索要许可费,英特尔公司将这些公司称为“专利讹诈者” (patent extortionists)。但英特尔公司因此被起诉损害名誉(libel)。于是,彼得•得特肯将这些公司称呼为“patent troll”,并定义为“那些从他们并不实施、没有意愿实施而且多数情况下从未实施的专利上试图获取大量金钱的人”。[12]

还有一种说法是,真正的发明者并非彼得得特肯,而是他的下属安妮冈朵芬格尔(Anne Gundelfinger)及其丈夫马克戴维斯(Mark Davis,当时是谷歌工程师)英特尔公司在使用patent extortionists受到起诉之后,为了找到更好的词汇,在内部召开了一个起名的竞赛,奖励是一张两顿饭的餐券。1999年春季的某天,在华盛顿州奥林匹克半岛去参加继女高中毕业典礼的高速公路上,安妮夫妻议论如何能够赢得餐券,马克想到了“troll”这个词:Troll并不修建桥梁,但躲在桥底下,向过路人收取钱财。安妮随后向公司提出了patent troll这个词,并最终赢得了奖励。但是这个说法遭到了彼得•得特肯的反驳。彼得的说法是:确实是与安妮讨论后得出最终结论,很可能(probably)安妮得到了餐券,但是从来没有听说过安妮和马克的上述故事。当时与安妮在办公室讨论各种起名建议,正好彼得的女儿喜欢挪威童话“格拉夫山羊三兄弟(the three billy goats gruffs)” [13],到彼得办公室游玩后留下了一个童话怪物troll的玩偶。于是彼得灵光一闪,想到了“patent troll”。[14]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虽然彼得•得特肯提出了或者说至少推广了“patent troll”这个词,但彼得从英特尔公司离职以后,参与创办了世界上最大的patent troll 高智公司(Intellectual Ventures),其个人年收入在1-2千万美金之间。[15]

在挪威童话“the three billy goats gruffs”中,Troll是个居住在桥洞下的怪物。故事讲述了格拉夫山羊三兄弟要过桥到山坡上吃草。第一只山羊过桥的时候,惊醒了桥洞下的怪物Troll,怪物要吃掉山羊,第一只山羊说:一会儿第二只山羊就要来了,他比我大多了,吃他吧。结果怪物把他放走了。第二只山羊也用同样的方法逃脱了性命。最后一只最强壮地山羊勇猛地冲向了怪物,把怪物顶翻在地。下图是23岁瑞典女孩Amanda Edlund(网名:ulltotten)就该故事创作的丙烯画。[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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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游戏《英雄无敌3》中也出现过Troll这个角色,被翻译成桥梁怪,招募地点在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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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霍比特人》中的troll不是桥洞怪,而是一只手就可以握住霍比特人的食人巨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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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patent troll漫画中既有桥梁怪形象,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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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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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巨魔的形象,例如应用程序开发者联盟(Application Developers Alliance)的宣传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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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troll不仅是北欧神话、斯堪的纳维亚传说中的超自然生物。[19]在网络词汇中,Troll是指一种挑衅者,通过故意发表一些煽动性的、离题的、无关的或者故意挑衅性质的言论,或者采取具有之前所提性质的行为,来促使对方做出自己期望的情绪反应(通常是激怒)。[20] troll face指的是鬼脸,因此也有下面这样的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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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道词典的释义中,Troll还包括使转动、放声高唱、轮唱、拖饵钓鱼等含义。按照wordspy网的解释,patent troll这个词玩了个一语双关的文字游戏,一方面既有钓鱼的含义,另一方面又指斯堪的纳维亚传说中的怪物,有可能是巨人也有可能是侏儒,居住在山洞或桥洞中。因此,patent troll正式的含义是指钓取没用过的专利的人,非正式的含义是指出于诉讼目的利用那些专利的怪物。[22]

从patent troll一词发明者的本意来说,“专利怪物”或者“专利桥梁怪、桥洞怪”的译法更为贴切;“专利巨魔”、“专利钓鱼”、“专利钓饵”,甚至“专利渔翁”是在troll一词的多个含义基础上的演绎;“专利流氓”、“专利地痞”是考虑中国语境的意译;“专利楚奥”是半意译半音意,使用者很少。但是“专利蟑螂”的译法难以考证其原因,翻译者似乎只是单纯地想表达厌恶蔑视的态度。

英特尔公司的法务人员使用“patent troll”的原因是为了避免因为使用“patent extortionists”而受到诽谤起诉,但patent troll这个词使用到现在,都是以贬义出现,美国德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Folsom法官甚至禁止在其法庭上使用“patent troll”称呼原告,理由是这个词“没有证明价值而且容易对原告产生偏见”[23]

为了使得表述显得更中立,又出现了NPEsNon-Practicing Entities非实施实体)等称谓。美国白宫下设的国家经济委员会2013年6月发布的报告中,将Patent Trolls称呼为PAEs(Patent Assertion Entities专利主张实体)。[24]美国国会下设的政府考评局2013年8月22日发布的报告则使用PMEs(Patent Monetization Entities专利货币化实体)称谓。[25]

注 释:

[1] 尹新天:《美国专利政策的新近发展动向》,载刘春田主编《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第三册,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256页。无法考证尹新天先生的这篇文章是最早使用这种译法的文章,在此仅作举例,不排除有更早的文献使用相同译法,下同。

[2] 和育东:《专利渔翁现象引发的思考》,载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专利法研究2010》,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第347页。

[3] 徐棣枫:《权利的不确定性与专利法制度创新新探》,《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0期,第123页。

[4] 程永顺、吴莉娟:《专利地痞在中国现状评述及对策研究》,《知识产权》2013年第8期,第3页。

[5] 易继明:《遏制专利蟑螂》,《法律科学》2014年第2期,第174页。

[6] 卢宝峰:《围剿专利流氓》,《电子知识产权》2014年第4期, 第12页。

[7] 徐升权:《专利楚奥的含义、影响及应对》,《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1期,第77页。

[8] 黄国群:《专利鲨鱼及其专利挟持问题研究》,《情报杂志》,2012年第8期,第62页。

[9] 姜伟、赵露泽:《专利海盗现象引发的思考》,《知识产权》2012年第9期,第68页。

[10] “When Intel Doesn’T Sue”,Forbes,March 29,1993。见https://wordspy.com/index.php?word=patent-troll

[11] https://en.wikipedia.org/wiki/Patent_troll

[12] “We were sued for libel for the use of the term ‘patent extortionists’ so I came up with ‘patent trolls,’” Detkin said. “A patent troll is somebody who tries to make a lot of money off a patent that they are not practicing and have no intention of practicing and in most cases never practiced.”Brenda Sandburg, “Inventor’s lawyer makes a pile from patents,” The Recorder, July 30, 2001,引自http://wordspy.com/index.php?word=patent-troll

[13] https://en.wikipedia.org/wiki/ Three_Billy_Goats_Gruffs。

[14] “Troll:the man who hide hides under the bridge that he has not built to demand a fee from whoever wants to cross.” Joff Wild, The Real Inventors of the Term “Patent Troll”Revealed, INTELLECTUAL ASSETS MANAGEMENT (IAM) MAGAZINE BLDG, August 22, 2008,

http://www.iam-media.com/blog/Detail.aspx?g=cff2afd3-c24e-42e5-aa68-a4b4e7524177。还可以参见http://www.thisamericanlife.org/sites/default/files/TAL441_transcript.pdf

[15] https://en.wikipedia.org/wiki/Peter_Detkin

[16] http://ulltotten.deviantart.com/art/Three-billy-goats-gruff-259168557

[17] 图片引自http://thefourthrevolution.org/wordpress/archives/1206

[18] 图片引自http://www.patentprogress.org/2013/02/21/not-just-a-big-business-problem-patent-trolls-harm-startups-small-businesses/

[19] https://en.wikipedia.org/wiki/Troll。

[20] 详见http://blog.renren.com/share/11611/6157064379

[21] 图片引自http://blog.apptopia.com/patent_trolls/

[22] https://wordspy.com/index.php?word=patent-troll。

[23] “has no probative value and would unduly prejudice the Plantiff.”,见Trolltracker:TEXAS Judge Bans Using Term “Patent Troll” In Trial,https://techrights.org/files/trolltracker/20080528154919/

[24] https://www.whitehouse.gov/sites/default/files/docs/patent_report.pdf

[25] http://www.gao.gov/assets/660/6571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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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科技法学会理事、中华商标协会理事、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中企商标鉴定中心专家委员会专家、知产宝司法数据研究中心专家、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调解专家。在4个法院12年工作经验,10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经验,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1600余件,6次执笔院级重点调研课题,在《法学》、《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人民司法》、《中国专利与商标》、《电子知识产权》、《中国知识产权》、《中华商标》、《中国知识产权报》等多个期刊报纸发表文章6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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