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特辑 | 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2023-04-25 11:16:02
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来源 | 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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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江苏法院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庭庭长汤茂仁出席发布会,新闻办公室主任张志平主持发布会。

2022年,江苏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深化最严格保护实践,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工作思路,持续加大保护力度、完善保护机制,为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强省建设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力服务和保障。

一、依法履职,实现高质效知识产权保护

2022年,全省法院共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7021件,同比增长3.19%,其中民事案件36224件,刑事案件766件,行政案件31件;审结32518件,同比增长10.45%,其中民事案件31846件,刑事案件648件,行政案件24件。(详见图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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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1:2018-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审结数

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一、二审、申请再审案件30143件,同比减少5.43%。新收一审案件27866件,其中民事案件27443件、刑事案件410件、行政案件13件;新收二审案件2153件、申请再审案件124件。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从审判效果来看,服判息诉率、结收案比等质效指标持续向好。

全省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数、审结数双增长,判决数与2021年持平的情况下,实现审判质效指标双提升: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改判发回重审率进一步向好,审判效果持续优化;民事案件结收案比、结案率同步上升。一审服判息诉率92.8%,同比上升2.25个百分点,超出全省法院各类案件一审服判息诉率2.97个百分点;二审服判息诉率96.99%,超出全省法院各类案件二审服判息诉率7.27个百分点。前两项指标连续五年高于全省各类案件的相应指标。改判发回重审率1.51%,同比下降0.25个百分点,低于全省一审案件发改率0.82个百分点,连续四年低于全省各类案件相应指标。民事案件结收比105.75%、结案率87.80%,同比分别上升13.16和4.39个百分点。

——从案件类型来看,涉著作权、技术类、不正当竞争纠纷持续增长,涉商标权等纠纷大幅减少。

在新收的27443件一审民事案件中,涉著作权纠纷14192件,同比增加12.80%,占比超过50%,仍居首位。涉技术类纠纷持续增长,其中技术成果类权属、侵权纠纷1822件,同比增加17.78%;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1039件,同比增加5.16%;技术合同纠纷430件,同比增加29.13%。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纠纷779件,同比激增47.54%。涉商标权纠纷8809件,同比减少22.07%,占比由2021年的39%降至31.46%。特许经营合同纠纷933件,同比减少39.18%。(详见图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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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2:2022年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案由分布

2022年,新收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10件,自2021年起持续减少(详见图表3)。案件呈现“双集中”特点:一是罪名高度集中。新收一审刑事案件仍集中在涉商标和著作权领域,各占86.03%和6.18%,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占绝对比例(详见图表4)。二是制假领域高度集中。主要涉及白酒、鞋服、化妆品、保健品、文娱作品等与民生密切相关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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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3:2019-2022年新收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及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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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4:2022年新收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案由分布

——从审级分布来看,“金字塔”格局已然形成。

2022年5月1日起,我省基层法院管辖500万元以下标的额的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各市均设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大量一审案件下沉至基层法院审理。去年,全省基层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占全省一审案件数的65.25%,同比上升10.52个百分点。中院和省法院受理案件数相应减少,占比分别为31.56%、3.19%。案件审理“金字塔”格局已然形成。基层法院查明事实、着力化解纠纷,中高院依法纠错、定分止争、监督指导、统一标准等功能有效发挥。

——从地区分布来看,案件类型与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科技创新能力等紧密相关。

知识产权案件作为地区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具体案件类型与地区行业特色和产业集群紧密关联。比如,南京、苏州、无锡法院辖区高新技术企业蓬勃发展,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技术类案件多发。南通纺织业发达,法院新收的涉家纺类案件占当地知识产权案件总量55%。宿迁制酒产业发展迅猛,涉酒类商标、外观设计专利权等纠纷较多,其中苏酒集团作为原告维权的民事案件95件。泰州医药产业发达,涉医药行业侵权和技术合同纠纷同比增长100%。

——从受“三新”影响来看,涉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持续增多。新技术、新产业、新商业模式催生大量涉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涉网络服务、流量、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推荐、平台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恶意干扰搜索排序结果、开源软件等新类型案件增多。2022年全省法院新收涉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8106件,其中受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等影响,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6392件,同比增长45.37%。

——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来看,司法保护高地效应持续放大。

全省法院坚持平等原则,把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知识产权贯穿审理全过程,准确适用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确保中外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推动营造一流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新收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527件。审结涉德国知名家居品牌“德禄”商标被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权利人5000万元赔偿请求。诸多案件审理受到外商高度赞誉,环球影画公司、斯平玛斯特公司、德禄公司等一些外商纷纷来信致谢,盛赞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及对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积极贡献。

二、聚焦创新,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一是以持续深化最严格司法保护大力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依法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惩治力度,提高侵权代价。2022年全省法院在97件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数额,同比增长21.25%(详见图表5)。针对创新程度高的发明创造、知名程度高的商业标识、独创程度高的作品被侵权使用,不断加大判决赔偿力度,大力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其中判决赔偿额50-300万元的有278件,300-500万元的有27件,500万元以上的有35件。全年通过判决及调解为权利人挽回损失14.52亿元。省法院知识产权庭连续三年被国家版权局评为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一审审结涉西门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保护“西门子”“SIEMENS”知名商标及企业名称权,全额支持权利人1亿元损失及16万余元合理维权费用的赔偿请求。依法积极适用证据披露和举证妨碍制度,并结合侵权人宣传情况及第三方资料等确定赔偿数额,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苏州中院审结涉世界玩具业巨头斯平玛斯特公司发明专利被侵权案,依法适用举证妨碍规则判决行为人赔偿1600余万元,体现了对故意侵权行为严厉惩治、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的司法态度。充分发挥刑罚威慑作用,从严惩处严重犯罪行为,保障疫情防控和公共健康。重点打击涉食品、药品等重要民生领域犯罪行为,发放“从业禁止令”近百份,有效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审结王某等生产销售假冒“柯克兰”“麦提莎”等众多国际知名商标的食品案,涉案金额1800余万元,判处被告人三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审结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办公室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的侵犯“魔域众神之巅”“大话西游”等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案。针对某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从业禁止令”,情节严重的行为,泰州中院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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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5:2020-2022年适用惩罚性赔偿或考虑惩罚性赔偿因素判决数

二是以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成果保护助力“卡脖子”技术攻坚。依法审理涉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集成电路、5G等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案件,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保护力度,支持引导“专精特新”等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助力攻坚“卡脖子”难题。与省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围绕“知识产权助力产业强链和自主可控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签署备忘录,建立服务重点产业链发展工作机制。无锡中院联合市科协、物联网创新促进中心设立物联网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心,并实质化运作。苏州中院在NCD株式会社诉江苏微导公司侵害半导体发明专利权案中,依法认定微导公司利用公开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不构成侵权,促进国内半导体产业创新发展。在涉美国思科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中,经调解,双方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由美国思科公司向中方企业支付500多万元专利许可费,依法有力维护了我国科创主体合法权益。针对芯片被“卡脖子”困境,联合南京、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开展涉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产业创新发展专题调研,完成全省法院相关重点调研课题。《人民法院报》头版刊登《聚焦“专精特新” 聚力科技创新——江苏法院知产审判助企攻坚“卡脖子”难题纪实》,专题报道江苏法院加强技术类案件审理助力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工作情况。

三是以加强涉农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保障乡村振兴。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助推乡村振兴”为主题,省法院组织召开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年会,执法司法机关、律师、高校等领域300余名代表参加会议,积极建言献策。严厉打击侵害粮种知识产权行为,坚决维护粮食安全和公共健康。南京中院审结的金地公司与亲耕田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该院与省农科院等成立“种业振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地”和保护联盟,建立协作保护机制。“种业振兴司法保障‘南京经验’”入选国务院首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典型案例并向全国推广。无锡、镇江、盐城等中院陆续出台关于加强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盐城中院在射阳成立全省首家“地理标志司法保护中心”,设立“地理标志巡回审判法庭”。无锡中院联合市场监管局建立阳山水蜜桃地理标志保护基地。

四是以严厉惩治不诚信行为净化创新生态。针对恶意抢注、恶意攀附、恶意诉讼等知识产权领域不诚信行为开展专题调研,向相关组织报送《关于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报告》。首次发布江苏法院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十件典型案例,引起相关部委对其进一步加强报业版权保护工作的特别关注。专题调研并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侵权等失信行为的信用惩戒。责令恶意抢注商标等行为人赔偿因其恶意抢注、恶意诉讼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依法对伪造证据等行为给予罚款等制裁。苏州中院在某专利侵权案中,针对侵权人擅自转移、灭失被保全证据的行为,直接推定侵权事实成立并予以司法制裁,该案入选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在腾鳌公司诉甲壳状元小龙虾店侵害商标权案中,省法院对腾鳌公司伪造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的行为,依法罚款5万元。

三、加强“双反”,助推高水准市场环境净化

一是严厉打击商业混淆侵权行为。加强对有一定影响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的保护,依法制裁恶意抢注、仿冒搭车、虚假宣传、诋毁商誉等行为,制止市场混淆,促进品牌培育创新,推动形成品牌优势。审结涉“稳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适用四倍惩罚性赔偿,严厉打击对知名防疫产品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疫情防控市场稳定,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入选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审结涉米其林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借用《米其林指南》杂志及其美食评级代表的权威性及美誉度进行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为市场经营主体设定宣传推广与经营“底线”。

二是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依法打击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增强创新创业安全感、获得感,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妥善处理员工跳槽、技术秘密归属等纠纷,实现对发明人和企业创新的双向激励,推动创新人才依法有序流动。2022年,全省法院审结侵害商业秘密民事纠纷135件,占不正当竞争纠纷数的15.54%。一审审结圣奥公司诉晋腾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判决窃取橡胶防老剂技术秘密的行为人赔偿圣奥公司逾2亿元,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该案是我省判赔额最高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有力保护了圣奥公司世界领先的橡胶防老剂技术。加强诉讼阶段商业秘密保护,综合运用保密承诺、文书隐去“秘密点”、优化质证方式等措施,有效防范二次泄密。

三是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妥善审理涉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平台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虚构流量、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干扰竞争对手网络服务等垄断、不正当竞争案件,规范网络运营,推动网络治理,积极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推动数字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苏州中院审结全国首例恶意干扰百度搜索排序结果的“万词霸屏”案,无锡梁溪法院审结全国首例短视频平台领域网络“爬虫”案,依法打击网络黑灰产业,净化网络生态。开展数据产权、平台经济等专题研究,形成涉互联网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专题研究报告,推动政府、行业协会、平台自身等主体共同加强网络治理。

四是增强执法司法合。加强执法司法工作衔接,支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在梧州黄埔公司不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的行政诉讼中,依法支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通报三年来我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联合省检察院、公安厅开展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等罪处理的专题研讨,推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起草侵犯商业秘密罪办理意见。苏州中院联合高校、检察院、公安局召开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疑难问题研讨会,形成专项报告,在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会议上作主题交流。

四、完善机制,构建高水平保护格局

一是优化管辖布局。积极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提出的“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构建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的要求,经最高法院批准,增设无锡、徐州知识产权法庭,确定我省基层法院管辖标准,增设13家基层法院,调整部分中院及7市辖区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实现各市基层法院管辖“全覆盖”,并常态化开展重大知识产权案件提级审理工作。目前我省共有4家知识产权法庭和50家基层管辖法院,数量均位列全国第一。

二是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持续推进技术调查官全流程参与勘验、保全、听证、庭审、文书制作等环节,推动制度完善并在全国范围内共享技术调查官资源。南京中院充分运用技术调查官制度,有效查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开源软件传染性技术事实,推出全国首例生效判决支持开源软件GPL抗辩,明确类案裁判思路。该庭技术调查官工作经验,受到最高法院充分肯定,被确定为“南京模式”。苏州中院与中移(苏州)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续签计算机软件技术事实查明合作框架协议,推动类案技术事实查明能力“再升级”。2022年,南京、苏州中院技术调查官共参与751件案件技术事实调查,参与勘验、保全66次,参与庭审、听证490次,出具书面技术调查报告388份。苏州中院技术类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至140天以下。

三是推进区域保护协作。深入贯彻落实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战略,发布《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进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出台17项具体举措,为推动长三角区域率先建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服务与保障。积极参加长三角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状况和典型案例。江浙沪皖四地高院联合申报的“先行先试创新突破推动长三角知识产权保护一体化”创新工作举措入选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首批典型案例并向全国推广。南京中院联合苏皖两省十家法院成立南京都市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盟,联合行政执法机关签署行政与司法保护合作协议,在全国率先打造都市圈全链条保护高地。淮海经济区四省十市中院共同发布淮海经济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增强淮海经济区司法保护合力,扩大司法保护社会影响力。苏锡常通四地法院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

四是完善多元解纷机制。进一步落实知识产权专业律师、专利代理师驻法院律师工作站调解机制以及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选聘37个调解组织和178名调解员并组织培训。2022年共新收诉前调解知识产权案件29296件,其中调解成功9803件。审结涉推宝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促使三方当事人就江苏、北京地区上百起关联案件一揽子和解,妥善、彻底解决纠纷,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联合省知识产权局出台《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实施办法》,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调解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职能,积极探索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全年共审理知识产权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18件。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多元解纷新举措,苏州中院出台《“苏知最和合”知识产权多元解纷品牌建设的实施方案》,南通通州湾法院与淘宝公司签署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联动合作框架协议,处置信息披露协查案件120余件。

五是探索繁简分流机制。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畅通救济途径,深化繁简分流,推动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公正高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开展全链条要素式审判试点工作,宿迁中院、南通通州湾法院、南京江北新区法院等试点法院通过要素式审判模式审理侵害商标权纠纷595件,出具要素式判决书138件,开发的要素式审判应用系统荣获2022年度人民法院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一等奖。多地法院探索适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宿迁中院出台《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试点的意见》,切实增强司法救济的便民性、实效性和高效性。苏州、无锡中院二审案件独任制适用率超50%,较好地实现了二审案件繁简分流,快审快结。

五、延伸职能,推动高效能社会治理

一是加强法治宣传。省法院连续十八年向社会发布《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江苏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及十大典型案例,连续四年同步发布中英文版。南京、苏州中院分别举办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新闻发布活动,向社会发布五年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件,大力倡导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讲好司法保护江苏故事,不断扩大司法保护工作影响力。通过互联网公开审理涉“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侵权案件并当庭宣判,江苏卫视、紫牛新闻等多家媒体同步直播。积极运营官方微信公众号“江苏知产视野”,刊登司法政策、典型案例及工作资讯,并通过省相关部门平台及时向社会传递。《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等省级以上媒体50余篇报道宣传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及成效,其中《人民法院报》头版5篇。

二是提出司法建议。针对审理中发现的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创新主体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运用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推动其提升治理效能。推动建立省种业振兴联席会议制度及工作机制,加强对全省种业振兴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协调。针对某科技公司以引流为目的任意设置搜索关键词的行为,省法院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推动加强搜索引擎服务行业监管。在“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案中,苏州中院针对互联网领域黑灰产业以技术中立名义破坏搜索生态秩序等问题,主动向相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并获反馈,规范平台经济有序发展。宿迁中院梳理、分析研判近年来激增的涉盗版图书著作权侵权案件,针对其中反映出的图书盗版产业化、规模化、区域化等异常态势,及时发送司法建议,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并回函表示积极采取行动,遏制图书侵权盗版行为。南京中院向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发送的《关于加强对“应用市场”平台游戏软件上架审核及运行管理的司法建议》获评全省法院优秀司法建议。

三是加强协同联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要求,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增强保护合力。无锡中院联合市检察院、司法局等召开全链条保护工作座谈会,每季度发布《知识产权互联互通工作专刊》,构建点线面结合的保护格局。常州中院在中以创新园区揭牌成立知识产权巡回审判点;会同市场监管局、版权局等相关单位,持续开展商贸行业“保护知识产权,销售正版正货”诚信承诺活动,引导相关企业诚信经营、规范发展。泰州中院联合市商务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签署《泰州市老字号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作备忘录》,创新打造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泰州模式”。苏州虎丘法院联合检察院、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签署《关于建立高新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的实施意见》,协力共建协同保护机制。

四是回应创新需求。常态化走访高新技术企业,及时了解并回应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关切。应邀为执法机关、行业协会、科创企业等作专题讲座,助力提升执法能力,增强企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意识。省法院召开路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并向相关组织报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促进路灯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专题报告。苏州中院联合相城法院建立“涉数字经济企业司法服务平台”,精准获取、及时回应数字经济企业司法需求。南通中院发布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二十条、家纺市场风险防范十二条,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六、强化能力,锻造高素质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一是强化政治建设。坚持党对知识产权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筑牢政治忠诚。扎实开展“两个确立”主题教育、“两个坚持”专题教育,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引导干警永葆忠诚本色。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的通知》,就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建设提出具体举措,打造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强军”。推进党建业务深度融合,将司法保护工作与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有机结合。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被评为省工人先锋号、省级机关服务高质量发展十佳党支部、省级机关“三个表率”模范机关建设先进单位,相关党建工作经验入选省级机关模范机关建设优秀案例。

二是推进精品战略。持续加强精细化审判,19件案例入选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例、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人民法院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第二批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及农业农村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等,6篇裁判文书入选全国法院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优秀裁判文书,8篇案例分析入选全国法院优秀案例分析。典型案例在全国产生广泛影响,充分展示我省法院知识产权高质量司法水平,以及积极为推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贡献江苏智慧的责任与担当。

三是加强监督指导。开展年度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分析研究质效指标、运行态势及影响保护效能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应对措施,态势分析报告连续三年入选全省法院优秀态势分析报告。组织发改案件评查,形成评查报告并在全省条线培训班上逐案讲评。坚持二审案件“一案一表”制度,对未发改案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随案记录留存,并及时向一审法院反馈。开展全省法院审判业务培训,从政治理论、专业素养、审判技能、作风建设等全方位提升全体法官和法官助理能力。针对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三年以下的法官、法官助理开展专项培训,邀请资深法官深入解读新修订的《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各中院充分发挥承上启下监督指导作用,举办条线业务培训班,提升基层法院审判能力。

四是组织专题研。举办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年会,向社会征集研究成果82篇,评选优秀论文和优秀组织奖并予以表彰,组织国内知名学者、资深法官、执法人员及律师共同研讨交流,统一认识和执法标准。创办首届江苏法院知识产权“智峰论坛”,组织全省法官围绕“特许经营法律问题研究”开展交流研讨,提升审判质量,推动相关产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泰州中院承办中国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与展望研讨会暨省法学会医药法学研究会年会,邀请最高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药监局、中国政法大学等专家学者为医药产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建设建言献策,在线观看量超10万人次,影响广泛。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的起步之年。江苏法院将聚焦中心大局,主动服务和融入中国式现代化历史进程,持续深化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不断深化高质量法治实践,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民事案件

1.全国首例“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案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防疫商品商标、字号被擅自使用构成侵权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苏州航伟包装有限公司、滑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合资关系终止后仍继续使用他人知名商标、字号被判高额赔偿

——德禄产业与发展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德禄国际有限公司、德禄(太仓)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诉德禄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德禄家具(南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发送专利侵权警告函构成商业诋毁的认定

——无锡晶美精密滑轨有限公司诉江苏星徽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案 

5.涉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案

——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6.非遗绒花作品著作权保护

——赵树宪诉南京摇曳非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行政案件

7.许诺销售行为不适用专利法Bolar例外条款

——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知识产权局、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专利行政裁决纠纷

刑事案件

8.制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食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

——被告人王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9.为非法运营私服游戏提供推广、宣传服务构成犯罪

——被告人吴某虎、郭某强等六人侵犯著作权案 

10.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案

——被告人吕某龙等侵犯著作权、被告人赵某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案例1

全国首例“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案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苏州中院(2021)苏05民初1480号

【基本案情】

闪速推公司专门为他人有偿提供“万词霸屏”服务,利用高权重网站流量大,易被百度等搜索引擎收录和排序,排序靠前等特点,将相关推广网页发布到一些高权重网站的二级目录,与搜索关键词关联;或者根据客户提供的关键词和图片等信息,从网上扒取同行业网站内容,通过技术手段短时间内生成大量关键词和非人工编写的“垃圾页面”,再将“垃圾页面”植入到其他第三方网站,与业内搜索关键词相关联。用户触发搜索关键词时,即产生客户的相关页面占据搜索结果首页一条甚至几条的效果。百度公司认为闪速推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要求停止相关行为并索赔1000万元。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百度搜索引擎为全球知名的中文搜索引擎,闪速推公司的“万词霸屏”业务依附于百度搜索引擎,闪速推公司与百度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闪速推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故意利用技术手段破坏百度搜索引擎根据关键词搜索的正常收录和排名秩序,致使其算法失准以及机器性能、服务器资源浪费,也增加了用户信息获取成本,影响体验效果,降低用户对百度搜索的信任。闪速推公司的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秩序,获取不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综合考虑该公司涉案业务及整体利润等因素,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百度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75.3万元。

【案例价值】

本案系国内首例涉及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万词霸屏”业务的不正当竞争案。搜索引擎已成为网民获取信息的必备工具之一。百度公司提供的搜索服务,特别是搜索结果排序,系通过综合参考网站的质量、浏览量、知名度、内容是否属于专业领域等因素而建立起来的一套复杂的动态算法,以实现搜索结果与用户个性化需求相匹配。“万词霸屏”是利用搜索引擎算法模型的漏洞,对原本靠算法自动呈现的搜索结果恶意干扰,使得用户搜索关键词时,不应该出现在搜索结果前列的内容被升至前列并实现霸屏效果,将其他通过提高质量、优化内容的网站或网页挤压至搜索排序后位。本案判决引入技术进步、公共服务以及市场效率等综合性判断因素,认定这种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予严惩,体现了维护搜索生态和互联网秩序,推动经营者提升网站质量、优化内容,保障公众获取准确、真实搜索信息等价值导向。同时,本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剑指互联网灰黑产业,彰显了人民法院营造风朗气清网络空间的力度与决心。

案例2

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防疫商品商标、字号被擅自使用构成侵权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苏州航伟包装有限公司、滑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苏州中院(2021)苏05民初1725号

二审:江苏高院(2022)苏民终842号

【基本案情】

稳健股份公司成立于2000年,业务覆盖医用敷料、医用卫生材料等领域,在口罩等商品上注册图片等诸多商标。“稳健”医疗在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及影响力,为我国抗疫工作作出突出贡献。苏州稳健公司成立于2020年,在生产销售的口罩产品图片、参数、详情、包装箱、合格证、价签、包装袋以及经营环境、公众号、网站等处使用图片以及“品牌:苏稳、品牌:稳健、品牌:Winner/稳健、生产企业: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稳健医疗、SW 苏稳、WJ 稳健医疗、苏州稳健医疗”“苏州稳健公司”“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等字样。

滑某分别持有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99%、91.6667%股份。苏州稳健公司在航伟包装工业园内办公,口罩包装袋上标注航伟公司官网地址,销售收据加盖航伟公司公章。航伟公司官网中大篇幅介绍苏州稳健公司产品及企业信息,网店销售苏州稳健公司口罩,并自称“自有工厂”“源头厂家”。滑某将航伟公司网店口罩收入纳入个人账户。

稳健股份公司认为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某共同侵害其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涉案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知名度极高。苏州稳健公司在口罩产品及其网站、网店、公众号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擅自注册、使用“稳健”字号及企业名称,开展相同经营活动,具有明显攀附稳健股份公司商誉的目的,造成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高度关联。滑某为两公司绝对控股股东,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在滑某策划与控制下,两公司分工合作,共同侵权,三者承担连带责任。

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某明知涉案商标及字号在业内知名度极高,使用侵权字号注册公司,有组织、有分工实施侵权,且在稳健股份公司两次举报后仍继续侵权,并向市场监管部门不实陈述,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同时,本案侵权商品为疫情防控物资,未经检验程序即向公众销售,质量堪忧,极大损害了稳健股份公司商誉,严重危及公众健康。侵权渠道多样,侵权规模较大、时间跨度长,当事人拒绝根据法院要求提交财务账册等证据。因此,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某侵权情节严重,主观故意明显,法院对于可以查明的侵权获利部分,适用四倍惩罚性赔偿;对于无法查明具体销量的部分,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额。据此,法院判决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苏州稳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三者共同赔偿稳健公司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21655元。

【案例价值】

稳健股份公司是知名医用卫生材料生产企业,商标及企业字号在业内知名度极高。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物资保障组、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湖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等单位先后对其致信感谢,称其为当之无愧的抗疫“军工厂”。行为人故意以侵权字号注册企业,生产销售口罩产品,有组织、有分工地实施严重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法院判决通过适用四倍惩罚性赔偿、加大赔偿力度、认定共同侵权、责令停止使用字号等方式予以严厉惩治,诠释了江苏法院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理念,有力保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维护了公众生命健康安全、抗疫大局和防控物资市场的稳定,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典型案例。

案例3

合资关系终止后仍继续使用他人知名商标、

字号被判高额赔偿

——德禄产业与发展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德禄国际有限公司、德禄(太仓)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诉德禄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德禄家具(南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苏州中院(2020)苏05民初271号

二审:江苏高院(2021)苏民终2636号

【基本案情】

“德禄”“raumplus”商标由德禄两合公司在家具类商品上注册,后被授权德禄国际公司、德禄太仓公司使用,已成为德国知名定制家具品牌,荣获红点奖、iF设计奖、德国国家设计奖等多项国际大奖,在家具领域具有良好声誉和极高知名度。

德禄国际公司与案外人先后合资成立德禄上海公司、德禄南通公司,约定合资企业在合资期内有权使用“德禄”“raumplus”商标,合资终止后不得再使用该商标及字号。2011年,德方退出合资公司,但德禄上海公司、德禄南通公司仍在家具商品及发货单、宣传册、设计图纸、店铺装潢、门头、展会展厅、投标文件等处大量使用上述商标、字号及“德禄家居raumplus”“德禄家具”“DELU”等字样;将自有品牌宣传为德禄旗下高端定制品牌,刻意使用德禄两合公司等品牌发展历史及知名度宣传;抢注“德禄”“DELU”等相关商标及“德禄.com”域名,使用“德禄”等相关文字作为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官网名;在全国大规模开设经销门店,大批量承接工程项目等。德禄两合公司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德禄上海公司、德禄南通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00万元。诉讼中,德禄南通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德禄两合公司涉案“德禄”商标无效,被驳回申请。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两被告公司在合资关系结束后,仍在经营中大量使用“德禄”“raumplus”商标、字号及相关文字生产、销售家具产品,进行关联宣传,并大规模开设门店,参加展会,大批量承接工程项目,造成市场混淆与误认,严重损害德禄品牌的市场利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针对两公司故意侵权、情节严重情形,法院最终在精细化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上,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权利人5000万元的赔偿请求,并判决两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将域名转移至德禄太仓公司等。

【案例价值】

本案系国际知名高端家居品牌在中外合作结束后遭遇严重知识产权侵权被严厉惩治的典型案例,也是迄今为止外资企业在华获得判赔金额最高的商标侵权案件。审理中,法院积极适用证据提供令和举证妨碍制度,针对被告有能力提供而未能如实、完整提交其持有的侵权产品销量、利润率、全国加盟店等财务资料及其他证据,适用举证妨碍规则,作出对其不利推定。本案判决精准细化了赔偿额的计算方式以及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和考量因素,最终全额支持权利人5000万元赔偿主张,彰显了江苏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知识产权的理念,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在国内外产生深远影响,有力推动形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4

发送专利侵权警告函构成商业诋毁的认定

——无锡晶美精密滑轨有限公司诉江苏星徽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案

【案件索引】

一审:泰州中院(2020)苏12民初166号

二审:江苏高院(2021)苏民终919号

【基本案情】

晶美公司与星徽公司均生产滑轨等产品。晶美公司是“自锁式滑轨”专利权人,与松下、海尔等国内外知名家电企业合作。星徽公司经THK株式会社排他许可使用“伸缩装置、抽屉装置和滑门装置”专利。星徽公司根据其委托相关代理机构出具的晶美公司生产的自锁式滑轨可能会落入THK专利权利要求1、3保护范围的分析报告,向松下、海尔等四公司发送《专利侵权警示函》,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对使用的滑轨排查。受晶美公司委托,两家代理公司分别出具分析报告,均认为晶美公司的自锁式滑轨未落入THK专利保护范围。晶美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认为星徽公司未经官方文件确认专利侵权事实,仅凭第三方检索报告,即向晶美公司多家合作商发送侵权警示函,构成商业诋毁。诉讼中,星徽公司也提起专利侵权之诉,后因THK专利权利要求1、3、5被宣告无效而撤回起诉。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星徽公司与晶美公司在冰箱滑轨市场上存在着非此即彼的激烈竞争。星徽公司并非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及专利稳定状况掌握有限,未与晶美公司求证沟通,即委托分析,并根据“可能侵权”的分析结论,径行向晶美公司四大客户发送警示函,缺乏足够审慎注意,超出合理限度。警示函以肯定语气明确专利侵权结论,要求收函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维权要求”内容以加黑、下划线标注,足以使收函企业认为晶美公司的冰箱滑轨构成侵权,对其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造成损害。四大冰箱企业是双方合作对象,在冰箱滑轨市场举足轻重,涉及地域范围较广,故向四家企业发函足以对该市场产生一定影响,构成对警示函相关信息的“传播”。因此,法院认定星徽公司发送专利侵权警示函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遂判令其向四大冰箱企业发送声明并公开登报消除影响,赔偿晶美公司损失20万元。

【案例价值】

本案涉及发送侵权警告函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认定。发送侵权警告函系权利人针对侵权行为自我救济的一种方式,具有维权成本低、快速有效制止侵权、解决纠纷、节约司法资源等效果。权利人发送警告函应当慎重,不能滥用侵权警告实现不正当竞争目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案判决明确发送专利侵权警示函是否构成商业诋毁,需要综合考虑权利状况、警告函具体内容、侵权可能性、发送对象及方式、发函者是否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等多种因素。对于发送侵权警告时未尽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在涉嫌侵权事实的判断不具有较高确定性的情况下,径行向竞争对手及其客户发送误导性信息的侵权警告,损害对手商誉的,构成商业诋毁并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5

涉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案

——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南京中院(2021)苏01民初3229号

【案情介绍】

未来公司系“未来网上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著作权人。刘某系其研发部软件工程师,参与了该软件的研发和后期维护,后入职云蜻蜓公司。未来公司在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现云蜻蜓公司发布的“云蜻蜓软件-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在功能及实现上与未来公司软件高度近似,内部函数完全一致,遂认为两被告侵害其软件著作权,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云蜻蜓公司辩称未来公司涉案软件受GPL协议的约束,无权起诉。即使被告无权使用未来公司软件,未来公司的行为也是非法的,其非法利益不应受到保护。法院查明:未来公司软件源代码中存在第三方开源代码,其中多个代码包含GPL声明。但未来公司对涉案软件作了闭源处理。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GPL协议约定,发布或出版的软件作品(包括程序的全部或一部分,也包括自由程序的全部或部分演绎而成的作品)整体上必须受该许可协议条款的约束,并允许第三方免费使用。如果被许可人违反许可条件,则不得对开源软件进行复制、修改、再授权或发布。任何试图以其他方式复制、修改、再授权或者发布该程序的行为均无效,并且将自动终止基于该授权所享有的权利。

法院查明,未来公司软件主程序部分受GPL协议的传染和约束,其违反GPL协议,若对该行为给予侵权法上的保护,实为保护其不当行为带来的利益,有违诚信原则,且势必虚置GPL协议关于源代码持续开源的规定,对于通过GPL协议让源代码持续开源传播产生不利影响,故对原告主张被告主程序部分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主张不予采纳。但未来公司预览程序未调用涉案GPL开源代码,与主程序文件相互独立,其实现独立的查看投标文件的功能。预览程序连同不包含GPL开源代码的DLL文件,脱离主程序后在新目录下能够独立运行。故预览程序未受GPL协议传染和影响。将被诉侵权软件反编译,获得源代码,与原告涉案软件源代码逐行比对,统计出相似行,结合被诉侵权软件中存在与原告相同的GUID、第三方程序选择适用、随机数、原告员工拼音缩写、书写缺陷、被诉侵权软件中存在大量的直接抄袭,以及被告难以合理解释等情况,遂认定预览程序构成实质性相似。根据云蜻蜓公司故意侵权、重复侵权情节,以其侵权获利的3倍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300万元赔偿额,并判令其承担维权开支。未来公司未能证明刘某实施了侵权行为,故驳回对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和解。

【案例价值】

本案系国内首起采纳GPL抗辩的典型案例。开源许可协议已经成为国际软件行业内公认的有效契约,遵守协议文本是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从而推动软件源代码持续开源传播下去,繁荣软件市场,保证公众能够充分享受开源软件成果。法院在技术调查官辅助下,较好查明了计算机软件是否受GPL传染和影响的技术事实,判决对于受GPL传染和影响的主程序,因权利人违反GPL开源许可协议而对行为人GPL抗辩主张采纳,对于未受传染和影响的预览程序则认定行为人侵权,有力维护了GPL开源许可协议这一行业惯例与准则,有效平衡了开源软件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对于规范开源软件使用以及类似案件审理具有指导作用。

案例6

非遗绒花作品著作权保护

——赵树宪诉南京摇曳非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江北新区法院(2022)苏0192民初1062号

二审:南京中院(2022)苏01民终6088号

【案情介绍】

赵树宪系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绒花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其设计、制作的绒花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电视剧《延禧攻略》等采用,多家媒体予以宣传报道。赵树宪创作了“福寿三多”绒花,进行了作品登记。摇曳公司通过西塘汉服节及淘宝店铺(南京摇曳绒花)等渠道销售“南京摇曳绒花”。赵树宪认为摇曳公司侵害其绒花作品著作权,遂诉之法院。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赵树宪依法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福寿三多”虽系以“佛手、寿桃、石榴”等元素寓意“福多、寿多、子多”的传统创作题材,但赵树宪进行个性化创作而形成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赵树宪的绒花作品、摇曳公司销售的绒花制品与故宫款“福寿三多”制品,虽然都主要包括“佛手、寿桃、石榴、绶带鸟”元素,但与故宫款相比,摇曳公司销售的绒花制品、赵树宪的绒花作品中“绶带鸟”较为舒展、鸟的翅膀、尾羽较为飘逸,表现了鸟的飞翔状态,“佛手”微蜷且上面较尖,整体占比较小,上述特征与故宫款“福寿三多”制品差别较大。而摇曳公司销售的绒花制品,从各种元素的相对大小、相对位置、排列布局、整体形态、视觉效果、色彩处理等方面,与赵树宪作品实质性相似。摇曳公司未经赵树宪授权,擅自制作、销售“南京绒花”,侵害了赵树宪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法院判决摇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类型、独创性高度、销售价格以及侵权手段、持续时间、地域范围及后果等因素,酌定其赔偿赵树宪损失及合理费用共50000元。摇曳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价值】

本案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绒花作品的典型案例。权利人为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该案审理中,法院经比较,明确了权利人制作的绒花与现有故宫款“福寿三多”绒花在特征上具有明显差别,而被控侵权绒花与权利人创作的绒花诸多元素、特征基本相同,从而认定权利人制作的绒花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保护,被告制作销售涉案绒花构成侵权。本案判决较好地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绒花作品,对于激发其创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绒花的传承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也有指导价值。

案例7

许诺销售行为不适用专利法Bolar例外条款

——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知识产权局、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专利行政裁决纠纷

【案件索引】

一审:南京中院(2020)苏01行初261号

二审:最高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终451号

【案情介绍】

拜耳公司系“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领域中的应用”发明专利权利人。被诉侵权的恒生公司在官网和相关展会上展示“利伐沙班片”“利伐沙班片原料药”,配有包装盒、包装瓶图片、规格、用途,并印制有恒生公司的注册商标。拜耳公司认为该公司许诺销售的上述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恒生公司删除官方网站上侵权宣传信息,停止许诺销售行为。该公司不服,认为其展示涉案产品的行为属于针对计划开发利伐沙班仿制药企业的定向投送,涉案产品并未处于可以销售的状态,因此不构成许诺销售。而且,其注明了涉案产品的原研药公司为拜耳公司,展板上也印有Bolar例外的相关条款,即使构成许诺销售,其行为也符合专利法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例外的规定,不构成专利侵权,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许诺销售行为既可以针对特定对象,也可以针对不特定对象;既可以是发出邀约,也可以是发出要约邀请。恒生公司通过网站、展会向不特定对象作出销售涉案产品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构成许诺销售行为。关于许诺销售是否属于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例外,依法应从抗辩主体及其具体行为等方面分析认定。首先,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例外条款包含两种类型的主体,一是为了获得仿制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而实施专利的行为人;二是为该行为人专门实施专利的行为人。恒生公司既不是申请利伐沙班药品需要行政审批的主体,也没有事实表明其仅向准备申请注册利伐沙班产品的特定企业进行了宣传,该公司不符合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例外抗辩的主体条件。其次,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例外条款所调整的行为是,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为自己申请行政审批而实施“制造、使用、进口”行为,以及专门为前一主体申请行政审批而实施“制造、进口”行为,均不包括许诺销售行为。恒生公司未经许可实施不属于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例外情形的许诺销售行为,可能导致不特定对象推迟向专利权人购买专利产品等后果,实质上削弱了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据此,判决驳回恒生公司诉讼请求,二审维持。

【案例价值】

本案是涉及专利法Bolar例外条款适用的典型案例,明确了许诺销售行为不属于专利法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的侵权例外(Bolar例外),强调了对于侵权例外的适用应严格解释。判决明确指出,在适用专利法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例外的规定时,要注意平衡专利权人和仿制药企之间的利益,既要保障社会公众在专利权届满后及时获得价格低廉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也要避免削弱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鼓励医药领域发明创造、维护医药市场创新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案例8

制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食品

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

——被告人王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件索引】

一审:新吴法院(2022)苏0214刑初579号

【案情介绍】

2020年10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王某伙同吴某租赁加工窝点,由王某负责进购麦丽素、可可粉等原料及外包装,吴某负责进购坚果等原料,并雇佣王某某负责发货,组织工人将低价批量购入的原材料,灌装至标有“KIRKLAND/柯克兰”“MALTESERS/麦提莎”“STARBUCKS”“ROYCE”“NAMA CHOCOLATE”等注册商标的外包装盒中,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混合坚果、腰果、麦丽素、可可粉、生巧、巧克力豆等商品。后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出售给另案处理的其他被告人,并通过淘宝网店对外出售。被告人王某参与销售金额计1817万余元。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与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到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案例价值】

本案系食品领域知识产权犯罪系列案中的一件典型案例,犯罪情节极其严重。涉及众多国际知名品牌,涉案金额巨大,多名被告人共同犯罪,上下游产业链条完整,通过网络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与公众健康密切相关的食品,影响广泛。法院最终对系列案的所有被告人适用实刑,对作为主犯的本案被告人王某判处六年有期徒刑。本案从严判处体现了加强源头治理,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刑事打击力度,及时有效阻遏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以及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的理念,为投资者加大在华投资注入强心剂,为公众食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案例9

为非法运营私服游戏提供推广、宣传服务构成犯罪

——被告人吴某虎、郭某强等六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索引】

一审:徐州中院(2020)苏03刑初85号

二审:江苏高院(2021)苏刑终289号

【案情介绍】

福建网龙公司系“魔域众神之巅”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人。被告人吴某虎、郭某强邀约被告人张某珂,搭建“717魔域私服发布站”和“535魔域私服发布站”,并负责发布站维护、防御;邀约被告人何某负责观察前述私服发布站在网络上排名情况、对接广告代理商、维护发布站数据;邀约被告人宗某伟作为广告代理商,负责联系魔域私服运营商发布广告并收取费用。被告人吴某虎租赁排名靠前的网站用于链接上述两个发布站,增加魔域私服用户访问量。

被告人吴某虎、郭某强、何某、张某珂等利用前述两个发布站接受魔域私服运营商被告人张某及兰某平、白某龙等多人发布广告、收取费用,非法经营数额计1600余万元。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虎、郭某强、何某、张某珂、宗某伟、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六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吴某虎、郭某强等系主犯;何某、张某珂系从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某虎等有期徒刑一至四年不等,对张某珂、宗某伟、张某适用缓刑,对各被告人并处罚金1700余万元。

【案例价值】

本案系最高检、公安部、中宣部等联合挂牌督办案件,被评为“江苏省打击侵权盗版十大典型案件”。本案是一起新型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被告人不直接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而是开设专门网站向私服游戏运营提供推广、宣传等服务。多名被告人共谋、策划及邀约,共同参与,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分别负责私服游戏发布网站的维护、防御,发布侵权游戏广告,对接私服运营商收取费用等为他人运营私服游戏,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提供一条龙运作,情节特别严重。本案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1700余万元,严厉打击了为运营私服游戏侵犯著作权犯罪提供帮助的犯罪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10

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案

——被告人吕某龙等侵犯著作权、被告人赵某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案件索引】

一审:广陵法院(2022)苏1002刑初328号

二审:扬州中院(2023)苏10刑终10号

【案情介绍】

2022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吕某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北京2022年冬奥会与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许可,从被告人叶某美等人处购买“冰墩墩”公仔内芯,组织被告人童某、余某伟、郭某敏、喻某平等人复制北京2022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挂匙扣,并销售给被告人赵某,累计销售金额56万元。被告人赵某明知从被告人吕某龙、朱某强等人处购买的“冰墩墩”挂匙扣侵犯他人著作权,仍销售至江苏扬州、山东济南等地,累计销售金额50余万元。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赵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侵权复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吕某龙分别与同案被告人共同实施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吕某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法院对被告人吕某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

【案例价值】

本案系中宣部、公安部等五部委挂牌督办,严厉打击严重侵犯2022年冬奥会标志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本案犯罪行为发生时,正值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盗版“冰墩墩”挂匙扣单价较低、生产数量巨大、销售范围遍布山东、江苏、浙江等地,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本案判决无论从犯罪事实认定、定罪量刑,还是从快、从严审理等方面,均体现了严厉打击侵犯冬奥会著作权犯罪行为,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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