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十大著作权事例简介和入选理由尽在此文!

2026-01-27 07:58:00
2025年度十大著作权事例简介和入选理由尽在此文!

1月14日,“2025年度十大著作权事例评选发布会”在北京大学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市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可信时间戳)独家赞助,北京知产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数据支持单位,知产力新媒体平台作为媒体支持单位。

本次评选工作于2025年11月5日正式启动,评选通过“知产力”及“北京大学法学院”官网发布评选事例征集公告。经互联网征集、专家评委推荐、工作组搜集等方式,最终确定候选事例59项;此后,经组委会28位专家评委(涵盖学界、司法界与实务界)从59个事例中投票得出了20个候选事例;最终,由终审评审团从20个候选事例中确定了“2025年度十大著作权事例”。

2025年度十大著作权事例

1.人工智能版权政策进入精细化构建的新阶段

事例简介:2025年1月29日,美国版权局发布了版权和人工智能相关法律和政策报告的第二部分——《版权与人工智能:可版权性》,明确了AI生成物的版权登记标准。报告基于2023年3月发布的《版权登记指南:包含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的作品》及典型案例,梳理了AIGC可版权性评估标准,强调人类作者身份的重要性。其核心结论可以概括为:完全由机器自主生成的内容,或人类仅提供提示词产生的输出,不受版权保护;如果人类对AI的初始输出进行了创造性的编排、修改或选择,使得最终作品包含了足够的人类创造性贡献,那么该作品(或其人类创作的部分)就可以获得版权保护。报告回应产业两大关切:一是区分AI“工具”与“创作者”法律地位;二是要求混合型作品登记时,披露AI生成范围及人类创造性贡献。

2025年5月,美国版权局正式发布报告的第三部分《版权与人工智能:生成式AI训练》(预发布版本)。该报告是应美国国会要求,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收到超过一万份评论)的基础上形成的文件。报告系统性地分析了在开发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过程中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所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重点探讨从数据收集、模型训练到部署输出的全过程可能存在的侵权问题,并深入剖析了“合理使用”原则在这一新兴领域的适用性。报告对自愿许可、法定许可(如强制许可、扩展性集体许可)和退出机制等多种许可方案的可行性与利弊进行了评估,为美国国会未来的立法决策和法院的司法审判提供了详尽的分析框架与政策建议。

2025年9月,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在横滨举办世界知识产权大会,会议以“AI与著作权”为核心议题,针对数据训练、内容输出和责任承担三大核心争议形成了19条决议,对人工智能版权问题进行了又一次关切和回应。决议将AI训练行为置于既有版权法律框架之下,明确AI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原则上应获授权,同时为创新保留一定的空间:一方面,合理使用和非营利性数据训练作为特定例外情形无需取得授权;另一方面,商业性训练情形则要求AI系统提供者承担透明度义务,并赋予权利人“选择退出”和“经济补偿”两项权利。决议确立了输出端与输入端相对独立的原则,提出输出内容是否包含或再现权利人的作品内容或元素需要进行独立判断。AI系统提供者、商业利用者和用户都可能构成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决议还同时明确了权利人获得损害赔偿、禁令、召回或销毁等救济途径。

推荐理由:以美国版权局《版权与人工智能》报告和AIPPI“AI与著作权”决议为代表,2025年全球人工智能版权政策迈向精细化构建的新阶段。尽管相关文件在各项议题上给出的方案未必均为共识,但其系统回应从创作到训练的全链条难题,通过明确责任界定与例外安排来构建保护权益与促进创新之间可持续平衡路径的意图值得赞赏。其确立的分析框架、个案考量因素及多方责任原则,超越了单一法域,为各国立法、司法与实践提供了具有价值的讨论框架,标志着全球AI版权治理正从原则共识走向具体、协调的规则构建。

2.全球AI版权司法与商业实践取得关键突破

事例简介:2024年9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结“奥特曼”AI侵权案后,向涉案科技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从完善“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加强LoRA模型监管等方面提出建议,引导平台构建知识产权管理机制,防范技术滥用风险。

2025年2月,美国特拉华州联邦法院在“汤森路透诉罗斯智能”案中作出简易判决,认定被告为开发竞争性法律AI工具而使用Westlaw版权材料进行训练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强调了使用目的与市场替代性的关键考量。

2025年5月,《纽约时报》与亚马逊达成许可协议,授权亚马逊使用其新闻内容用于AI产品增强与模型训练,展现了通过授权合作解决训练数据来源问题的主流商业路径之一。

2025年6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在“卡特雷诉Meta”案中作出重要判决,认定Meta使用受版权保护书籍训练LLaMA模型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理由是其用途具有“转换性”,但同时也指出,若输出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则可能侵权。同月,加州北区地方法院的威廉·阿尔苏普(William Alsup)法官作出了一项关键的混合裁决。这一裁决没有全盘否定AI训练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而是做出了精准的区分:对于Anthropic合法购买并用于训练的书籍,法官倾向于认定其属于合理使用;然而,对于那些从盗版网站非法下载的书籍,法官明确裁定,这种行为“本质上、不可救药地构成侵权”,无法受到合理使用原则的庇护。此项判决为和解谈判创造了条件。根据和解协议条款,Anthropic不仅要对受影响的作者作出赔偿,还需销毁其使用的盗版数据集。

2025年8月,AI搜索引擎Perplexity推出向出版合作伙伴分配收入的订阅服务,建立了基于人工访问、搜索引用和智能体操作的多元付费模式,为AI与内容产业的融合提供了另一种可行方案。

2025年9月,德国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在“GEMA诉OpenAI”案中判决OpenAI败诉,认定其在训练中“记忆”并可通过简单提示词再现歌词的行为,构成复制与公开提供,且不属于文本数据挖掘例外,需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欧洲首例明确认定AI训练侵权的标志性判决。

2025年11月,英国高等法院在“Getty Images诉Stability AI”案中判决,认定AI模型本身并非版权法意义上的“侵权复制品”,驳回了关于训练过程侵权的相关主张。同月,中国上海金山区法院宣判首例AI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认定用户利用平台训练功能生成特定角色(美杜莎)LoRA模型的行为侵害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认定提供中性技术的平台履行了必要义务,不构成侵权。

推荐理由:2025年,全球人工智能版权实务领域取得标志性进展。在司法层面,多国法院通过具体判决,对AI训练数据的合法性、输出内容的侵权认定、平台责任边界等核心争议作出实质性回应,形成了既反映各自法域特色又具借鉴价值的裁判逻辑。在商业实践层面,《纽约时报》与亚马逊的授权协议、Anthropic的巨额和解、Perplexity的收入分成模式等,展现了出版商与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不同的合作范式。AI版权规则已超越理论探讨,进入由司法裁判厘清边界、商业实践探索出路的实操阶段。

3.网络平台被判惩罚性赔偿引发争议

事例简介:2025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快手侵害热播节目《德云斗笑社》(第一、二季)和《长相思》(第一季)著作权两案,分别作出终审判决。两地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快手存在明显过错且侵权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德云斗笑社》侵权案中,法院认为短视频平台(快手)在节目热播期间通过其官方账号直接发布侵权视频,大量视频超过7 个工作日未处置,构成故意放任侵权。类似地,在《长相思》侵权案中,权利人发送侵权通知函件465次,涉及侵权链接累计60599 条,超过7个工作日未处置的侵权视频超过1.2万条,未能及时履行通知删除义务。

在损害赔偿的基数方面,两案都作出了积极的探索。在《德云斗笑社》侵权案中,法院以以涉案作品制作费为基础,结合影视作品的市场规律、热播作品版权许可交易惯例、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赔偿基数为3094.8万元,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腾讯方6000万元诉请。在《长相思》案中,法院以用户每使用一分钟给快手带来的收入✖侵权视频总播放时长✖利润率✖贡献率,计算出快手公司违法所得,并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判决赔偿2910万余元。

推荐理由:长期以来,实务界一直存在著作权侵权案件“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的认知,一些案件的判赔额难以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更谈不上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因此,有学者认为,法院通过惩罚性赔偿、过滤侵权作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净化网络环境、支持原创有着莫大的激励作用,对我国著作权侵权司法实践是大有裨益。但也有学者认为,关于平台明知侵权与应知侵权之间的界限、违法所得计算方式是否合理、平台承担过滤责任的可行性及适用范围、举证妨碍的界定、惩罚性赔偿倍数的确定等具体法律问题,相关案件仍留下了巨大的探讨空间。这些讨论远超个案本身,涉及法律、技术、产业的交叉地带。在长短视频版权治理进程中,不断完善惩罚性赔偿适用机制,并与行业自治相结合,实现合作共治,将是构建健康网络版权生态的关键。

4.视觉中国被摄影师起诉案尘埃落定

事例简介:11月20日,摄影师戴建峰在其微博发文称,自己起诉视觉中国侵权一案已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由视觉中国签约供稿人周某盗用戴建峰作品并违规上传的《银河下的村庄》构成侵权,应赔偿戴建峰15,000元并消除影响;视觉中国销售戴建峰的另外148张照片不构成侵权。视觉中国方面表示,将按法院判决执行,并已依法追究周某的法律责任。

戴建峰表示:“我的一幅作品被视觉中国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在其官网上进行销售。通过取证了解到视觉中国在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中,以2,400元一张来销售我的照片,而且合同中还谎称拥有这些照片的所有权,但其实不是。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明确了视觉中国对《银河下的村庄》这张照片的侵权行为,并要求在他们的官网首页进行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当然,法院也认定了视觉中国对其余148张照片不构成侵权行为,最后判决视觉中国要赔偿15,000元。”

此外,2023年视觉中国曾向摄影师戴建峰提出照片侵权并要求他赔偿8万多元的事件,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视觉中国该行为存在侧重业务推广,忽视权属风险排查的经营风险。

推荐理由:本案是厘清数字版权领域平台责任与创作者权益边界的标杆性案例。法院并未采取“一刀切”的简单认定,而是精准区分了供稿人盗用上传单张作品的侵权行为,与平台销售其他已获授权图片的合法行为。这一辩证判决,既捍卫了原创作者对被盗用作品的核心权利——判令赔偿并公开消除影响,也维护了版权交易市场既有商业模式的稳定部分。该判决也为版权运营平台敲响了警钟,明确其必须承担起相对严格的源头审查义务,而非仅仅作为“销售渠道”。此案源于此前备受争议的“维权式营销”事件,其最终司法裁断不仅为个体创作者讨回了公道,更从司法层面推动了行业从粗放扩张向规范治理的深刻转型,对构建权责清晰、健康可持续的视觉内容生态具有深远意义。

5.“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事例简介: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4月2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是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一次全新系统性规定,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该解释共31条,主要内容如下:其一,在商标犯罪相关规定中明确“同一种商品、服务”“相同商标”等认定标准,增加了假冒服务注册商标等商标犯罪的入罪标准。其二,在假冒专利罪相关规定中明确“假冒他人专利”的具体情形以及入罪标准,适当降低入罪门槛。其三,在著作权犯罪相关规定中明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等认定标准及入罪标准。其四,在商业秘密犯罪相关规定中明确“盗窃”“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的认定标准,以及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则和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认定标准。其五,针对知识产权犯罪共性问题,明确了共同犯罪、从重从轻处罚、罚金适用等标准,以及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的具体认定规则。该解释系统规定了商标、著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整合替代了此前三部相关司法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统一、清晰的操作指南。《解释》通过“降低门槛+明确标准+强化执行”的立体化设计,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司法指南。

推荐理由:该解释首次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等概念与《著作权法》衔接,明确区分“复制发行”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解决了知识产权刑民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长期难题,推动著作权民事、行政、刑事保护形成合力;针对数字时代著作权犯罪特点,明确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间接行为可被追究刑事责任;降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入罪门槛,将“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标准从十万元降至五万元,明确罚金刑适用规则,形成对产业化侵权的强力震慑,切实保护创作者权益。此外,该解释还系统整合三部旧司法解释并予以废止,明确“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等争议概念的计算方式,不仅统一了裁判尺度,也为数字化时代著作权刑事保护与民事救济的协同推进提供了制度支撑,有助于构建更加规范、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

6.贵州六盘水首例布依族传统纹样著作权案

事例简介:2025年,贵州省六盘水市法院审结一起布依族传统纹样著作权纠纷案,原告申请了“两边花”“围裙花”布依族传统纹样的著作权登记,并以此为依据,主张对相关纹样享有著作权,认为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该纹样,构成侵权。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遵循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了三个维度审查:一是文化溯源维度,通过拜访少数民族刺绣纹样研究专家、查阅《六盘水民间美术图志》(六盘水民间美术历史与现状)确认纹样历史渊源;二是创作轨迹维度,要求主张权利方提供设计底稿、修改记录等创作证据;三是公共利益维度,与钟山区文体广电旅游局、非遗传承人进行座谈,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深入交流,非遗传承人表示:“少数民族刺绣纹样凝结着集体智慧,不能成为个别主体的垄断资源。”

本案中,原告虽对纹样进行了登记,但其登记的纹样与传统纹样在构图、图案搭配、色彩运用等方面高度相似,缺乏明显的创新性特征。在著作权法的语境下,独创性是作品获得保护的核心要件,原告未能证明其在传统纹样基础上进行了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作,难以认定其登记的纹样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法院最终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并非对布依族传统纹样文化价值的否定,而是以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为民族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划定了清晰的界限。本案凸显了在将传统文化元素纳入现代著作权保护体系时,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与证据标准。

推荐理由:该案是我国民间文艺版权保护领域的标志性案例,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严谨的司法裁判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著作权法框架下的保护标准。法院在审理中并未简单依据著作权登记证书认定权利归属,而是从“文化溯源”“创作轨迹”“公共利益”三个维度进行实质性审查:一方面通过比对纹样与传统图案的相似度,严格适用《著作权法》中关于“独创性”的认定标准,指出原告未能证明其在传统基础上进行了独创性智力创作;另一方面通过引入非遗专家意见和行业座谈,平衡了个人权利主张与传统文化集体传承之间的张力。该案体现了司法在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平衡作用,对后续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对推动非遗版权保护法治化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7.国家版权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事例简介:2025年7月17日,国家版权局正式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这是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后,我国版权领域又一具有顶层设计意义的政策文件。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紧扣版权实践,构建适应新技术发展的版权规则体系,推动版权工作规范化、数字化、智能化,推动版权要素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新型文化业态、文化企业、文化消费模式深度融合发展。

《意见》提出,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修订工作,推进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修订《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版权事业的其他重点工作,包括:完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提升版权社会服务能力方面的重点工作;加强版权保护,营造良好版权营商环境方面的重点工作;加强版权对外交流合作,提升版权国际话语权方面的重点工作;等等。

推荐理由:《意见》的发布实施对于全面提升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水平,推进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关键配套法规的路线图,着力解决现行著作权法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领域适用性不足的实践难题,特别是为AI生成内容、区块链存证等前沿议题提供了制度衔接的顶层设计。《意见》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在著作权领域的具体实施蓝图,不仅体现了我国著作权制度从被动保护向主动治理的战略转型,更通过细化立法、执法、服务、国际协作等全方位部署,为构建中国式现代化版权治理体系提供了系统性解决方案。


8.《长安的荔枝》行为保全案

事例简介:《长安的荔枝》为2025年6月7日在腾讯视频全网独播的热播剧,且入选国家版权局发布的《2025年度第六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长安的荔枝》在播出前已连续三天向百度平台发送预警函,并在线上持续就侵权内容通过官方渠道进行投诉,但百度平台不仅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视频的传播,反而在《长安的荔枝》热播期间,实施了以下侵权行为:第一,通过设置猜你想搜、大家还在看、滚动词条等向用户突出、优先、大量展示未经授权的盗版网站链接和侵权短视频,引导用户进入盗版网站观看完整侵权视频,以及直接点击观看侵权短视频;第二,百度产品针对搜索结果中存在的大量未经授权提供涉案作品的盗版网站,进行了页面修改覆盖和统一适配,并屏蔽了盗版网站中的广告;第三,百度产品以“下载”“边下边播”“云备份”等及类似方式提供《长安的荔枝》的下载、网盘存储等,导流至百度网盘,推广百度网盘会员服务。上述行为使得侵权视频广泛传播,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首先,申请人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其权利基础和被控侵权事实的存在。其次,涉案作品正值热播关键期,侵权行为的持续将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再次,采取保全措施对申请人利益的保护大于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可能造成的影响,且技术上具备可行性。最后,该措施不但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反而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025年8月6 日,法院裁定支持了申请人的全部保全请求。

推荐理由:本案裁定是浏览器行业中有关著作权保护的行为保全典型案例。随着行业发展,浏览器平台已经突破了传统的搜索引擎服务,能够通过“边下边播”“云备份”等功能,以及设置“诱导搜索词”“优先推荐”等服务,主动干预用户选择,并对侵权视频进行编辑、整理、推荐。本案裁定揭示了目前浏览器行业中,平台提供的盗版检索和网盘上传等串联服务,会帮助侵权视频的传播,造成侵权后果的不断扩大。在此基础上,本案裁定进一步明确了对于时效性较强的热播作品,浏览器平台也应该采取有效的必要措施,积极治理侵权内容。该裁定为同类案件中平台责任的认定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对规范浏览器行业版权保护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9.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腾讯音乐娱乐集团达成音乐著作权战略合作

事例简介:2025年11月29日,由中国版权协会主办的远集坊第七十五期活动在北京举办,本次活动以“构建数字时代音乐版权新秩序”为主题,聚焦音乐产业版权保护与合作展开深度交流。在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和中国版权协会的指导与支持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与腾讯音乐娱乐集团达成音乐著作权战略合作,双方在研讨会期间正式签署音乐著作权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共同致力于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保护,巩固完善词曲授权机制,并创新探索音乐产业价值转化新模式,构建健康、有序的版权生态,助力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的正版化与高质量发展。

此次合作,双方将充分整合音著协在版权管理与维权服务方面的专业优势,以及腾讯音乐的技术能力和平台治理实践经验,共同完善音乐作品词曲授权机制、推动词曲内容合规使用,为创作者提供更透明、高效的版权服务,切实保障词曲创作者及作品的合法权益与收益回报,助力音乐行业版权生态健康发展。

推荐理由:此次战略合作是数字时代构建音乐版权治理新格局的关键举措,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与引领价值。面对海量、高频的数字音乐使用场景,传统授权与维权模式面临巨大挑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集体管理组织,与腾讯音乐这一领先平台企业强强联合,实现了“专业管理”与“技术赋能”的深度协同。双方不仅致力于巩固与完善现有授权机制,更着眼未来,承诺共同探索价值转化新模式。这标志着中国音乐产业版权保护从被动维权、分散谈判,向主动构建、平台化协同治理的重要升级。合作直接聚焦于词曲著作权这一产业核心价值环节,旨在通过机制创新与技术应用,保障创作者源头收益,推动产业利益分配更趋透明与合理,为促进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夯实了制度基础。

10.“同人作品第一案”全面和解

事例简介:本案因江南早年使用金庸小说中人物名称创作新故事《此间的少年》引发。《此间的少年》作品大量使用了金庸《射雕英雄传》等多部经典武侠小说中的郭靖、黄蓉、令狐冲、乔峰等人物名称、关系以及性格特征等元素,且案外某出版社最初出版的版本副标题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金庸以作品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于2016年7月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请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一审认定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改判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2025 年 9 月,经广东高院多次调解,“金庸诉江南”案当事人最终达成全面和解。这起历时九年、波及出版行业与文学创作界,被称作“同人作品第一案”的著作权纠纷,终于结案。

双方最终达成的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各方一致同意不以“剽窃”定性被诉行为;江南创作时因欠缺著作权法律知识、未事先取得金庸改编作品的许可,对金庸造成损害;江南同意不再以原样再版《此间的少年》,如未来再版,将不再使用金庸作品中的独创人物名称及相关内容;2002 年由案外某出版社出版的《此间的少年》所使用的副标题“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原二审判决所确定的赔偿金额,江南已履行,各方不再就此主张变动;各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原一、二审判决均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推荐理由:该案作为我国涉及“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问题的第一案,广受社会关注,一审、二审法院对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被告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等问题的认定结论及其论证过程,亦在我国法律理论界与实务界引起广泛热议。再审调解既不以“剽窃”定义二创,又明确首次出版副标题构成不正当竞争,以江南“承诺再版不使用金庸人物名称”的弹性方式替代“侵权判定”,维持赔偿金额并确认一审、二审判决不生效,实现案结事了。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妥善处理了具有高度争议的文学创作与著作权侵权边界问题,也体现了司法在保护原创、鼓励创新与维护良好创作生态之间的平衡智慧,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富有启发性的实践参考。这不仅充分彰显了我国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独特优势,更是我国司法工作者专业智慧的高度凝练和生动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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