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手机进军印度市场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预警(一)

2015-02-05 2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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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年,中国手机市场累积出货量为4.52亿部,比2013年的5.79亿部下降21.9%。智能手机出货量达到了3.89亿部,同比下降8.2%,市场占有率已高达86%。截止2014年11月,中国手机用户已达12.8亿户,普及率在95%上下。

这样的数据表明,中国手机的渗透率已经接近饱和,将在2015年起出现用户增速放缓、手机出货量下降等实际可能性。如是背景之下,对于刚刚在国际范围取得一定声誉的中国手机厂商来说,突围海外成了必然之选。作为当今最被看好的智能设备蓝海式国家市场,印度市场在当前已经成为全球巨头们的必争之地,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自然不能放弃对这场盛宴的参与。

作为缺乏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国手机企业,入主印度市场,极易卷入由印度法院管辖的专利侵权官司。了解印度知识产权环境与相应法规,做到法律风险的预先防范与救济,对于中国智能手机入主印度市场尤为必要。针对于此,知产力从今天开始讲陆续推出有关印度市场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预警特辑。

印度手机市场现状简析

(一)印度智能手机覆盖率仅有10%,预计成为全球第二大智能手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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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人口超过12亿,手机注册用户超过9亿,其中智能手机用户1.1-1.2亿

(二)三星主宰印度市场,印度本土手机崛起,苹果、中国手机角鹿印度

目前,印度手机市场的主宰者仍然是三星,但是与中国市场一样,印度本土企业快速崛起,如Micromax和Karbonn。继全球几大主要智能手机市场相继饱和后,苹果、中国本土华为、小米、中兴相继征战印度市场。

苹果已经初步批准在印度的扩张计划。根据该计划,苹果预计在印度新开500家零售店,同时苹果主张向印度小城市和城镇扩张。目前,苹果在德里、孟买、班加罗尔、加尔各答和金奈等城市销量可观。

在众多印度本土公司中,Micromax名列全球第12大品牌。目前印度本土手机市场Micromax、Karbon暂时领先,其它知名品牌如Lava、Zen也在迅速崛起,成长潜力也十分可期。

未来数年,在印度市场厮杀角鹿的自然少不了中国的几大品牌。印度手机市场类似过去数年的中国市场,人口众多、消费水平低、经济增长速度快、市场潜力大。对于现在中国几大智能手机品牌来说,它们的年出货量都在数千万部。如此一来,一旦遇上市场变动、产品策略失算,庞大的出货量势必然涉及资金链问题。如有印度市场作为缓冲,风险就会大为降低。

2013-2014年中国手机市场累积出货量(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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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手机印度市场频频遭禁

“一加手机(OnePlus)印度市场遭禁”

一加的砂岩黑系列手机在印度上市前夕,一加的盟友Cyanogen以和Micromax的CM系统合作协议是印度独家授权,其法律效力高于Cyanogen此前与一加签订的没有排他性质的全球合作协议为由转身牵手Micromax。2014年12月16日,印度德里高院发布了对一加手机的印度禁售令,但允许一加在印度清理现有库存。

此后,通过申诉努力,印度德里高院于2014年12月末作出了撤回之前下达的禁令之裁定,并表示该案件需要重新进行听证,也就意味着一加目前可以暂时恢复装有CM系统的一加手机在印度市场的销售。

“小米印度市场陷专利侵权官司,遭遇禁售令”

小米征战印度市场还不到半年,便遭遇爱立的专利侵权指控。爱立信瑞典电子制造商爱立信指控小米侵犯其8项专利。2014年12月中旬,印度德里高等法院的法官作出禁令裁定,在印度市场禁售小米手机。

以上两则案例给中国手机敲响警钟。进军印度市场,中国企业应高度重视印度管辖范围下的法律风险。

就印度专利法第64条相关内容的预警

依据印度专利法相关条款,印度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抗辩理由对专利有效性之界定标准高于中国标准和国际标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巴黎公约》以及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有效性的标准普遍适用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三项标准。而《印度专利法》第64条则规定了大量专利权可撤销之情形,并将其作为印度专利侵权诉讼的抗辩理由

在印度专利侵权诉讼中,最为严苛的一项抗辩专利无效或可撤销的抗辩理由为印度专利法第64条第1款第(h)项:完整说明书没有充分地、适当地描述发明和实施方法,换言之,完整说明书中对方法或实施发明的说明的描述,不足以使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或者完整说明书没有披露据只要它们具有新颖性、包含发明性步骤,并可供工业应用。专利申请人所知是最佳的、并且其有权要求保护的实施方法。根据该条款,只要原告提供的有关涉诉专利的完整说明书没有达到上述标准,被告均可引用该项条款作为专利无效或可撤销的抗辩事由加以抗辩。

据第64条第1款第(i)项:完整说明书的任何一项权利要求的范围没有充分并清楚地限定,或者没有恰当地以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为依据。如侵权诉讼原告提供的完整说明书所要求的专利权利,没有充分清楚界定权利范围或以说明书为内容依据,被告均可抗辩其专利无效。

更具印度地方保护色彩的一项抗辩情形当属第64条第1款第(l)项:完整说明书的任何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已经在优先权日(专利申请说明书的提交日)前在印度“秘密”使用。按照印度专利法,如果涉诉专利已在申请说明书提交日前在印度国内秘密使用,则该项专利无效当撤销。对于适用印度管辖的专利侵权诉讼,无论原告亦或被告对于此项抗辩理由,均属于预先不知或难以获悉之信息。此项抗辩情形,对于印度国外的涉诉双方均存在实质不利。

同时,印度对于确定为专利侵权的惩罚措施也是相当严厉。惩罚措施包括禁令与损害赔偿,并且赋予胜诉原告充分选择权。同时印度法院也有权命令查封、没收或者销毁侵权货物和主要用于生产侵权货物的原料和工具,而不给予任何补偿。关于这些问题,我们将在此后的专辑中予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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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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