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穷竭、日本再生墨盒与“不二家”糖果

2016-07-07 14: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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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袁 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权利穷竭原则(Exhaustion Doctrine)又称权利耗尽、权利用尽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一个特有的原则。含义是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合法置于流通领域以后,其他人再次转让的行为不受权利人的控制,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权利穷竭原则兴起于20世纪中叶的欧洲,时至今日,已成为知识产权法中平衡物权和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原则。

 

一、权利穷竭原则的法理根据

 

权利穷竭原则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平衡物权和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载体上的冲突。以商标权为例,商标权人将附有其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后,获得了经济上的回报,而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包括中间商)则获得了附有商标的商品的所有权。消费者对商品进行消费,属于对物的使用,不与商标权人的权利发生冲突;但是,当消费者将附有商标的商品再次销售时,在外观上会与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如果此时仍然赋予商标权人干涉商品转让的权利,就会影响商品的市场流通,同时对消费者的物权也会产生不合理的侵犯。为了平衡,法律创设了商标权利穷竭制度,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物权要优于商标权得到保护。倾斜保护的原因主要基于两点:从合理性的角度,作者的商标权已经在商品的第一次销售中通过经济报酬得到了体现,不应该在以后的流通环节中重复获益;从权利特性的角度,商标权要控制的是商标与厂商的联系,只要这种联系没有被切断或歪曲,就没有受到特别保护的必要。

 

需要指出的是,权利穷竭原则主要是指积极利用权的穷竭。但是,权利人仍然保留保护其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的消极权利,一旦所有人对知识产权产品的利用逾越了物权的界限而侵入到了知识产权的领地,就会面临侵权的指控。在这种情况下,权利穷竭原则就丧失了得以适用的基础,成为原则之外的例外,而这,正是本文以下将要讨论的问题。

 

二、一次性用尽的产品不适用权利穷竭原则

 

一次性用尽的知识产权产品,主要是指那些经过一次使用就因为产品的特性或者因为权利人的技术措施而无法再次使用的知识产权产品,主要指承载商标权或者专利权的产品。这些产品经过首次销售后仍然可以不断转售(前提是保持未开封使用状态),但一旦被使用后,就会因为在产品本身特性或者在技术上失去再度利用的可能而无法重新进入流通领域。例如,制造商通过在照相机内部设置特别的技术设置而生产出具有专利权的一次性照相机,并在上面贴有注册商标,消费者购买这种照相机后只要使用一次就会让照相机报废,如果有人回收这种报废的一次性照相机,并且破解了制造商的技术限制措施,使得这些照相机重新恢复了照相的功能并且向公众出售,就会侵犯制造商的注册商标权和专利权而无法用权利穷竭原则作为自己的抗辩理由。因为从产品特性的角度看,一次性照相机使用一次后就因为报废而应该退出流通领域;从权利人的意思表示看,权利人通过设置特别的技术措施的行为已经表明了对使用过的产品再次流入流通领域的否定态度。综合产品的客观状态和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一次性用尽的知识产权产品在使用后不应该适用权利穷竭原则。①

 

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日本佳能公司诉RA公司侵犯墨盒专利权案。该案中,日本佳能公司生产销售BCI-3e喷墨墨盒,中国境内某企业回收这些墨盒,重新灌装墨水后制成再生墨盒并出口到日本,由RA公司销售。佳能公司遂以RA公司进口、销售再生墨盒侵犯其专利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灌墨不属于新的制造,专利权用尽,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二审法院认为专利权不用尽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专利产品寿命终结后再使用它;第二种是更换或者修理专利产品中的本质部分,使它延续使用寿命。本案情形属于第二种,因此不构成权利用尽。②RA公司不服二审判决,上诉至日本最高法院。2007年11月8日,日本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做出终审判决,认定RA公司侵权成立,驳回其上诉请求,令其停止销售该回收墨盒,维持二审判决。日本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灌装墨粉的行为构成了对专利产品的生产而非修理,因为佳能墨盒产品本身具有一次性使用的特点,没有再次填充墨粉的开口(此即防止再次被利用的技术措施),在回收墨盒上开孔的行为使墨盒外形发生了改变,而且灌装墨粉的行为恢复了佳能墨盒的专利功能,所以构成侵权。③

 

本案中,对于向墨盒灌装墨水的行为到底是属于修理还是再造,在日本司法界存在着争锋相对的争论。认为构成修理的观点,主要就是基于权利穷竭理论,认为修理是正常使用专利产品的一个环节,因此修理专利产品以延长寿命不应再受到权利人的控制。这种观点忽视了修理不能从功能上改变产品的原有形态,比如采取破坏手段使产品功能发生改变。而且,按照前文论述,涉案墨盒作为一次性产品并不适用权利穷竭原则,因此,再生墨盒的行为并不构成修理。国内也有很多学者认为应该从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的角度出发在具有改造可能性的一次性产品上限制权利人的权利,但是这属于法律政策考虑的方面,并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那么,类似的案件如果发生在我国,可能会有什么样的法律评价?

 

三、“不二家”商标案给出的启示

 

在“不二家”商标案(2015年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中,这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回应。该案中,被告从他处购得“不二家”散装糖果和标有“不二家”商标的138g铁盒、258g铁盒和100g纸盒,然后将散装糖果包装于三种规格的包装盒中进行销售,遂被不二家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行为损害了涉案商标所承载的功能,构成商标侵权,原因是商标包装承载着美化商品、宣传商品、提升商品价值等重要功能,而重新包装必然与原装在美观程度上存在差异,会贬损相应功能。因此,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从该案可以看出,正品未经许可的再次包装行为同样可能会损害商标权,换言之,此种情况下不适用知识产权穷竭原则。不难想象,正品重新包装尚且不能导致商标权穷竭,对于那些一次性的产品(如一次性相机、一次性墨盒)在使用结束后再行重新修复或填充工作物质后,就更加不适用商标穷竭原则,如果在重新修复或填充后再重新销售并且又不附加区别性标识,同样会损害原产品商标的质量保障功能并损害商标权人的商誉,这是商标方面。在专利方面,如果对一次性的产品的重新修复或填充工作物质刚好落入了其专利保护范围(例如产品制造方案本身就构成专利),那么同样不会导致专利权发生穷竭,而是涉嫌专利侵权。(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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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① 具体参考2000年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在“一次性相机”中做出的确认侵权的裁决,参见[日]横山久芳:《“消尽的方法”和“生产的方法”的区别》,载《法学》2001年1201号。

② 胡开忠:《专利产品的修理、再造与专利侵权的认定——从再生墨盒案谈起》,载《法学》2006年第12期。

③ 蓝晶:《从日本再生墨盒案看专利产品的修理与再造》,载《中国集体经济》2008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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