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送审,中国创新者将迎来政策红利

2014-11-20 19:05:57
1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将提请全国人大

1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送审稿从2013年12月30日到今年1月30日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改也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自1996年出台以来的首次修订。

此次修法对科技创新的利好作用集中表现在:突出了市场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主导作用;对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主体地位给予了肯定和鼓励;鼓励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1、推动科技与经济、创新与市场的结合,明确创新目的为实现经济发展驱动。

一直以来,我国在科技成果的转化活动中,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具有机关色彩的机构一直作为主要引导和促进力量,这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历史背景相对应。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实现转型后,经济价值才是驱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推动力,市场的驱动和利益分配应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源动力。

针对市场经济背景发生的深刻变化,此次修法将科技与经济、创新与市场相结合,明确实现经济发展为科技创新目的。对于市场力量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地位确立,也反映出政府在推动科技创新中更为务实的态度。

修正案草案将原法第二条修改为:“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商业化应用和产业化活动。”将原法第五、八条修改为:“国家制定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导向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同时新法表示,科技成果的转化应尊重市场规律及他人合法权益。释放出依托资本市场形成科技成果定价交易机制的积极信号,以提升投资回报率,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科技公司业绩增长的源泉。

2、发挥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作为专业科研主体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推动力。

修正案草案第八条为新增内容:鼓励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优先向中小企业转移科技成果。赋予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自主决定权,可以选择以转让、许可或投资的方式实现成果转化,在价格确定上也赋予了自主权,可以以协议定价或者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价格。在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上,在对科研人员给予奖励后,留归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3、建立企业主导研发体制机制,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

   

根据修正案草案内容,我国将建立企业主导研究开发的体制机制,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立项评审、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他组织共同实施。在具体合作形式上,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其他组织联合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技术创新联盟,合作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实际上,这样的政策与法律导向调整,针对的就是此前科技创新领域成果转化率较低这一现实问题。据统计,2010年,中国高校的专利转化率普遍低于5%,高校、科研机构专利研发闭门造车,不能与企业的实际需求相结合,同时相应的创新转化又不能获得相应的回报收益,一直是阻碍高校和科研机构创新转化的两难,此次修法,对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主体地位的确立,可以扭转在成果转化中科技人员无法享有相应权益的局面,从而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对产学研结合的推动,可以使科技创新走向市场,真正与市场主体需求相融合,实现科技创新为企业发展的目的。

4、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科技服务机构是技术转移和扩散的桥梁,是通过市场竞争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纽带。在我国现阶段,科技中介服务还未形成完善的市场规模,科技孵化尚待强化,此次修法加强了对科技中介市场的培育和扶植,从而降低科技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有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根据修正案草案内容导向,科技服务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综合性服务将成为今后科技创新领域的新常态。修正案草案指出,将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和信息平台、信息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支持建设公共科技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专业服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设计与检测、认证、管理咨询等服务。

浏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原文,请点这里。

图片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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