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旧” 时代将被终结
据新华社消息,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新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商标注册的低成本试错时代,正在结束。
在此前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修订草案说明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开宗明义地点出了当前商标领域的几个突出问题,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屡禁不止;商标“重注册、轻使用”现象比较普遍;商标不当使用花样翻新;商标侵权仍然居高不下;商标注册人过度维权、恶意诉讼现象时有发生。(点击查看说明全文:npc.gov.cn/npc/c2/c30834/202606/t20260625_455731.html)
这几句话是理解本次商标法修订的关键所在。
新《商标法》不是简单扩大商标权,也不是单纯提高侵权赔偿,而是在重新校准商标制度的基本秩序:该注册的,要保护;不该注册的,要挡住;注册之后不用的,要清理;拿注册商标误导公众的,要处罚;借商标权过度维权、恶意诉讼的,也要约束。
换句话说,商标权正在从“注册取得”走向“注册、使用、管理、保护全流程受规制”。
一、从8352.3万件申请,看商标制度的“数量压力”
申长雨在说明中提到,截至2024年底,我国累计商标注册申请量8352.3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4977.7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
这是中国市场主体品牌意识增强的结果,也是中国商标制度运行规模扩张的体现。
但数字越大,问题也越明显。
如果大量商标注册申请背后并没有真实使用目的,如果大量商标长期沉睡在注册簿上,如果大量经营者把商标当作占坑、转卖、碰瓷、维权的工具,商标数量的增长就不再只是市场繁荣的表现,也会成为制度运行的负担。
商标制度保护的不是“注册数量”,而是市场识别。
一个商标真正有价值,不是因为它被核准注册,而是因为它在真实经营中形成了稳定的商品来源指向,承载了消费者认知和商业信誉。
这正是这次修法的底层逻辑。
申长雨在说明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商标的作用愈加凸显,与此同时,商标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就是说,商标法修订不是为了应对单个案件、单个热点,而是为了回应中国商标制度在高速发展之后积累下来的结构性问题。
商标已经不能只靠“多注册”来衡量发展水平。下一阶段,更重要的是“真使用、善管理、强保护、有边界”。
二、恶意注册屡禁不止,新法要终结“碰运气式抢注”
申长雨说明中列出的第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屡禁不止”。
这也是公众最容易感受到的问题。
热点事件刚出现,相关词汇就被抢注;知名品牌刚走红,近似标识就被申请;企业尚未进入某一类别,相关商标就被他人提前占位;公共资源、地名资源、名人姓名、社会事件、网络热词,都可能成为抢注对象。
过去,恶意抢注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成本太低。
申请人可以低成本提交大量申请,能注册就获利,不能注册也不过损失少量申请费。真正承担成本的,反而是被抢注的品牌、被消耗的行政资源,以及被扰乱的市场秩序。
新《商标法》正是要改变这种成本结构。
根据申长雨的说明,修订草案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同时“明确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和处罚幅度”。
这意味着,恶意注册不再只是授权确权程序中的一个审查问题,而会成为商标管理中的一个责任问题。
过去的规则重心是:你恶意申请,我不给你注册。
新法的规则方向是:你恶意申请,不仅不给你注册,还可能让你承担相应后果。
这才是“恶意抢注将被终结”的真正含义。
不是说所有恶意抢注会在一夜之间消失,而是说恶意抢注赖以生存的低成本、低风险、批量试错模式,将越来越难以持续。
商标申请不再是可以随便撒网的投机游戏。申请人必须回答一个基本问题:你为什么申请这个商标?它与自身经营有什么关系?是否具有真实使用目的?是否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当这些问题成为审查和监管的核心,恶意抢注的空间就会被大幅压缩。
三、“重注册、轻使用”被点名,商标回到使用本位
申长雨说明中点出的第二个突出问题,是商标“重注册、轻使用”现象比较普遍。
这句话很关键。
长期以来,很多企业把商标注册等同于品牌建设,把商标数量等同于品牌实力。注册越多,似乎越安全;类别越全,似乎越有护城河;商标池越大,似乎越有资产价值。
但商标制度不是为囤积而设立的。
商标法保护商标,是因为商标能够在市场中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能够承载商誉,能够降低消费者搜寻成本,能够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如果一个商标没有真实使用,也没有合理使用计划,只是在注册簿上长期沉睡,它占用的就不只是一个名称资源,更可能阻碍其他经营者正常进入市场。
这次修法对“重注册、轻使用”的回应十分直接。
申长雨说明中提出,修订草案明确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主动撤销成为通用名称或者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的注册商标。
这意味着,商标清理不再完全依赖市场主体提出撤三申请。对于长期不用、已经丧失识别功能或者成为通用名称的商标,行政机关可以更加主动地进行制度清理。
这背后释放出的信号非常明确:商标权不是一经注册就可以永久躺在权利簿上的静态资产。商标权必须接受使用状态的持续检验。
未来企业的商标战略,也必须从“多申请、多覆盖、多防御”,转向“有计划、有使用、有证据、有管理”。
商标布局当然仍然重要,但商标布局必须服务真实经营,而不能脱离经营成为纯粹的权利囤积。
新《商标法》真正要重建的,是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之间的关系。
四、商标不当使用花样翻新,注册证不能成为误导公众的盾牌
申长雨说明中点出的第三个突出问题,是“商标不当使用花样翻新”。
这个判断非常准确,也非常具有现实针对性。
过去讨论商标问题,很多人更关注“能不能注册”。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问题并不发生在注册阶段,而是发生在使用阶段。
有些商标本身看似只是一个标识,但在商品包装、广告宣传、直播带货、详情页展示、线下货架等具体场景中,却被经营者有意设计成某种事实暗示:暗示成分、暗示功效、暗示产地、暗示品质、暗示荣誉、暗示身份背书,甚至暗示与他人存在特定关系。
这类问题的本质,不一定是商标文字本身违法,而是经营者把商标当成误导消费者的工具。
申长雨在说明中明确提出,修订草案规制商标不当使用,增加规定对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可以罚款、撤销该商标。
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变化。
它说明注册商标不是绝对安全牌。一个商标即使已经核准注册,如果在实际使用中被用来误导公众,也可能被处罚,甚至被撤销。
这对于所谓“心机商标”治理,具有直接意义。
真正的问题不在于给某个商标贴上情绪化标签,而在于回到真实使用场景中观察:消费者看到这个商标时,会不会把它理解为商品成分、质量、功效、产地或者其他事实说明?经营者是否利用商标形式规避广告监管和消费者保护规则?商标使用是否偏离了来源识别功能?
商标的本质是识别来源,不是制造误认。
如果注册商标被用来误导公众,它就不再是在发挥商标功能,而是在破坏市场秩序。
新《商标法》对此作出回应,意味着商标监管正在从“注册簿审查”延伸到“市场使用场景”。
未来,企业不仅要关心商标能不能注册,还要关心商标怎么用、放在哪里用、和哪些宣传语一起用、消费者会如何理解。
注册证不能成为误导公众的盾牌。
五、异议期缩短与程序中止,授权确权程序更重效率也更重准确
申长雨说明中还专门提到,修订草案优化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便利当事人。
其中两个点值得注意。
第一,将商标异议期由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
这表面上是程序提速,实质上会改变企业商标保护的反应机制。异议期缩短后,权利人发现抢注、近似申请、攀附申请的时间窗口更短,商标监测的重要性会明显提高。
过去,一些企业可能依靠偶然发现、人工检索或者代理机构阶段性提醒。未来,这种方式会越来越难以适应新程序节奏。重点品牌、出海企业、连锁企业、平台企业,都需要建立更常态化的商标监测机制。
第二,明确程序中止要求。
申长雨说明中提出,在商标授权确权相关审查审理程序中,在先权益确定必须以在审他案结果为依据的,一般应当中止审查审理。
这一点非常专业,但意义很大。
在商标授权确权实践中,一个案件的判断经常依赖另一个案件的结果。比如引证商标是否有效,是否正在撤三,是否正在无效,是否已经转让、注销、撤销,都可能直接影响后案结论。
如果前案未定,后案先判,就容易造成程序空转、结果冲突和当事人负担加重。
中止规则的明确,有助于让授权确权程序更加符合真实权利状态,也能减少机械审查带来的不公平。
这说明新法不仅在打击恶意注册,也在提高商标程序本身的精细化程度。
六、动态标志可以注册,但功能性表达不能被垄断
申长雨说明中还提到,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动态标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同时明确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效果等,不得注册为商标。
这是新《商标法》面向数字经济和新消费场景的重要回应。
今天的品牌识别,早已不只存在于文字、图形和传统LOGO之中。APP启动动画、智能终端交互效果、车机界面动态呈现、声音提示、数字产品动效,都可能成为消费者识别来源的方式。
动态标志纳入商标注册范围,说明商标法开始回应新的品牌表达方式。
但与此同时,新法也明确划出功能性边界。
如果某种颜色组合、声音或者动态效果是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是为获得技术效果所必需的,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就不能被注册为商标。
这背后的原则很清楚:商标法保护来源识别,不保护技术功能本身,也不应把公共领域中的功能性表达交给某个主体垄断。
这对于数字产品、智能硬件、新能源汽车、消费电子等行业都有启发。企业可以通过新型标志建立品牌识别,但不能借商标制度垄断技术效果和功能表达。
七、驰名商标保护加强,核心仍是防止抢注和攀附
申长雨说明中还提到,修订草案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将禁止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抢注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扩大至不区分注册与否均禁止抢注。
这一修改的重点,是进一步压缩抢注他人驰名商标的空间。
驰名商标之所以需要特殊保护,是因为其市场声誉和消费者认知可能跨越具体商品类别。恶意申请人即使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也可能通过跨类抢注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声誉,或者损害他人品牌识别和商誉。
新法将保护范围从“已注册驰名商标”扩展到“不区分注册与否”,体现了对真实市场声誉的尊重。
但需要注意的是,驰名商标保护的本质仍然是制止抢注和不正当攀附,而不是让驰名商标变成无限扩张的垄断工具。
保护驰名,不等于保护任意跨界封锁;打击抢注,也不等于压缩正常商业表达。
未来,驰名商标保护仍然要回到个案中的知名度、关联程度、误导可能性、攀附意图和利益损害等因素综合判断。
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能只注册不管理
申长雨说明中特别提到,修订草案明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的管理、使用义务和法律责任。
这个点很容易被忽略,但对地理标志、区域品牌、行业公共品牌非常重要。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不同。它们通常承载的是一个区域、一类主体、一种品质标准或者一种公共声誉。注册人并不是简单把商标据为己有,而是承担着管理、授权、监督、维护秩序的责任。
如果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只注册、不管理,只授权、不监督,只收费、不品控,就很容易损害公共品牌声誉,也会让消费者对区域品牌和质量标志失去信任。
新法强化注册人的管理、使用义务和法律责任,实际上是在告诉地方协会、行业组织和相关管理主体:公共品牌不是拿到证就完成了工作,真正的工作从注册之后才开始。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价值,不在证书上,而在长期管理中。
九、加强保护的同时,新法也在防止商标权被滥用
申长雨说明中最后一个重要问题,是“商标注册人过度维权、恶意诉讼现象时有发生”。
这说明新《商标法》不是单向度强化商标权,而是在强化保护的同时,明确权利边界。
修订草案一方面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完善商标侵权查处措施,增加商标侵权涉嫌犯罪移送、协同办理规定,并明确商标侵权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另一方面,也明确规定,仅为指示所提供商品的用途、适用对象、应用场景等信息,或者表明真实来源使用注册商标,属于正当使用。同时明确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组安排体现的是平衡。
商标权当然要保护。没有强保护,品牌投入和市场信誉就无法得到稳定回报。
但商标权也不能被滥用。商标不是权利人压制竞争对手的刀,也不是阻止他人进行真实说明、合理描述和必要指示的工具。
在配件、维修、兼容、适配、比较、说明、转售等商业场景中,使用他人商标有时是为了让消费者知道商品用途、适用对象或者真实来源。只要这种使用没有造成混淆误认,就不应轻易被纳入侵权范围。
这对于建设理性、平衡的商标保护环境非常重要。
真正成熟的商标制度,不仅要打击侵权,也要防止权利滥用;不仅要保护品牌,也要保护正常竞争;不仅要维护注册人的利益,也要维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表达空间。
十、新《商标法》的核心信号:注册、使用、维权都要回到秩序
回到申长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说明,可以看到这次修法并不是零散修改,而是围绕中国商标领域的突出问题进行系统回应。
针对恶意注册屡禁不止,新法提高恶意申请的规制强度。
针对“重注册、轻使用”,新法强化使用要求和主动撤销机制。
针对商标不当使用花样翻新,新法把误导公众的注册商标使用纳入处罚和撤销范围。
针对商标侵权居高不下,新法完善查处措施和赔偿规则。
针对过度维权、恶意诉讼,新法明确正当使用和恶意诉讼责任。
这些变化共同指向一个方向:商标制度正在从“重注册”走向“重秩序”。
所谓秩序,就是申请要有真实目的,注册要符合公共利益,使用要避免误导公众,管理要承担相应责任,维权要尊重权利边界。
新《商标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后,企业、代理机构、品牌管理者和法律服务机构都需要重新理解商标。
从某种意义上说,新《商标法》要终结的,不只是恶意抢注,更是一个把商标当作投机资源、占位工具和诉讼武器的旧时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