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喀什条约》生效后首个落地规定印发!

2022-08-09 17:45:00
国家版权局印发《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这是继《马拉喀什条约》今年5月5日在中国生效后,我国出台的首个成文的配套落地实施措施。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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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综合国家版权局网站、华夏时报、WIPO等消息

编辑 | 布鲁斯

据国家版权局网站8月9日消息,近日,国家版权局印发《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这是继《马拉喀什条约》今年5月5日在中国生效后,我国出台的首个成文的配套落地实施措施。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该规定共17条,对“阅读障碍者”“无障碍格式版”“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等相关概念做出了界定,对于著作权法有关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作品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对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等行为提供了指引,对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并对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晰。(全文后附)

前不久,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王志成在第17届中国信息无障碍论坛上介绍了切实推动《马拉喀什条约》对我国生效和落地实施的情况,表示国家版权局即将制定印发《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将为开展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的活动提供具体指引。

王志成表示,《马拉喀什条约》的批准与生效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残疾人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和“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重要指示的重大成果,是利用国际通行的版权规则为残疾人事业发挥积极作用的重要体现。信息无障碍建设与《马拉喀什条约》实施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马拉喀什条约》注入“内容活力”,信息无障碍建设排除“技术阻力”。

下一步,将深入了解阅读障碍者的使用需求,有效规范无障碍格式版提供活动,真正获得广大权利人的配合支持,有效推动《马拉喀什条约》实施和信息无障碍建设,助力残疾人共享发展成果,使残疾人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背景:《马拉喀什条约》将惠及阅读障碍人士

2022年2月5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交存了《马拉喀什条约》批准书,成为条约的第85个缔约方。三个月后的5月5日,这项知识产权国际协定已在中国正式生效。

《马拉喀什条约》全称《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这个条约是2013年6月27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该条约于2016年9月30日生效。

中国在2013年6月28日签署了该条约,是条约的首批签署方之一。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马拉喀什条约》。今年2月5日,中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交存了习近平主席签署的《马拉喀什条约》批准书,按照生效规则,该条约将于递交批准书三个月后,即2022年5月5日对中国生效。

WIPO总干事邓鸿森曾表示:“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古老、最丰富且连续不断的文学和文化传统之一。随着中国加入《马拉喀什条约》,盲人或其他视力障碍者将有更多机会接触这一丰富和连续的传统。中国的盲人和视力障碍者群体估计超过1,700万人,将更容易地受益于外国作品的无障碍版本。WIPO无障碍图书联盟(ABC)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将图书转换为对视力障碍者无障碍的格式。该联盟将与利益攸关方合作,在其目前以80种语言提供的73万种图书之上,增加大量中文图书。”

WIPO报道称,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世界伟大的文学和文化传统诞生地之一。加入《马拉喀什条约》意味着中国1,700多万盲人和视力障碍者现在将有更多机会获得版权作品。它还将增加无障碍中文作品的跨境流动,使世界其他地区的盲人和视力障碍者能够获取这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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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版发〔20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有关人民团体相关主管部门:

现将《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版权局

2022年8月1日

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的秩序,更好地为阅读障碍者使用作品提供便利,发挥著作权促进阅读障碍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文化发展成果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和我国批准的《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阅读障碍者,是指视力残疾人以及由于视觉缺陷、知觉障碍、肢体残疾等原因无法正常阅读的人。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格式版,是指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让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的作品版本。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是指以非营利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文化、教育、培训、信息等服务的法人组织。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是指向其他《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的同类机构或阅读障碍者提供,或从前述同类机构接收无障碍格式版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 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但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

(二)使用有合法来源的作品;

(三)尊重作品完整性,除让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所需要的修改外,不得进行其他修改;

(四)在作品名称中以适当显著的方式标注“阅读障碍者专用”;

(五)仅限通过特定渠道向可以提供相关证明的阅读障碍者或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提供,不得向其他人员或组织提供或开放服务;

(六)采取身份认证、技术措施等有效手段防止阅读障碍者以外的人员或组织获取、传播;

(七)向阅读障碍者提供的无障碍格式版类型应当仅限于满足其合理需要;

(八)不以营利为目的;

(九)未以其他方式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使用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的作品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著作权人,并完整、准确记录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以及制作、提供的方式和数量及提供对象等,供相关著作权人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查阅。相关记录至少保留3年。

记录、提供相关信息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平等保护阅读障碍者个人信息。

第六条 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行业的管理规定和标准。

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应当遵守相关行业进出口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鼓励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机构为其拥有版权的作品同步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

鼓励通过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制作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或其他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提供。

鼓励通过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与其他《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的同类机构交换无障碍格式版。

第八条 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相适应的人员、资金和技术,包括防止阅读障碍者以外的人员或组织获取、传播无障碍格式版的技术;

(二)制定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包括能够有效确认阅读障碍者和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身份的规则程序;

(三)从事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须经相关主管部门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

第九条 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与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相适应的人员、资金和技术,包括确保无障碍格式版安全跨境提供和接收的技术;

(三)采取合理措施确认其他《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的同类机构或阅读障碍者身份;

(四)建立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内容合规机制;

(五)从事进出口等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条 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实行告知性备案,相关机构应当依据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备案指南向国家版权局备案。

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的相关信息由国家版权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或相关机构提供,以促进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

第十一条 各级著作权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对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在业务指导、宣传推广、资源对接、经费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违反本规定,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标准或进出口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被侵权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知情人可以向著作权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的,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涉及图书、报刊出版,以及表演、录音录像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备案指南

1.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所在市(地、州、盟)版权局,由其初核后报送所在省(区、市)版权局,省(区、市)版权局复核后报送国家版权局。

2.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有关人民团体所属单位的备案材料,经其主管部门初核后报送国家版权局。

3.国家版权局依据《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布备案结果。

4.备案材料包括备案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复印件、符合《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规章制度复印件、资质证明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各省(区、市)版权局统一报送时附汇总表。表格电子版可在国家版权局网站下载。

5.备案材料应当确保内容填写准确、完整。纸质版备案材料用普通A4纸双面打印并装订,加盖公章,一式三份。电子版备案表为docx格式,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为jpg或pdf格式。

6.备案材料纸质版通过机要交换或EMS寄送至国家版权局(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邮政编码:100052)。信封外注明“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备案材料”字样。电子版同步发送至邮箱international@ncac.gov.cn,邮件主题为“部门名称+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备案材料”。

附件:

1. 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备案表

2. 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备案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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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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