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城法院今日发布8件典型案例,这4件涉知识产权

2022-12-14 12:40:00
今日(12月14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线上召开“东城法院司法助力文化传承发展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了8件司法助力文化传承发展典型案例,其中包括4起涉及知识产权案件。

来源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编辑 | 布鲁斯

据介绍,党的二十大对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作出了重要部署。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伟大征程中,作为全国文化中心核心承载区、首都功能核心区法院,北京东城法院秉持“崇文争先”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打造特色人才高地,为文化繁荣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该院此次特别选取了近年来审理的涉及文物保护、文艺繁荣、文明传承和文创发展的典型案件。

北京东城法院方面表示,该院将进一步立足辖区特色,积极构建“文物+文艺+文明+文创”四位一体司法保障工作体系,为首都发挥全国文化中心示范引领作用贡献更多东法经验、东法智慧和东法力量。

北京东城法院

司法助力文化传承发展典型案例

司法助力“文物”保护类

案例一:马某未经审批擅自修缮房屋损毁文物案

案例二:天坛医院申请执行某殡葬服务中心太平间腾退案

司法助力“文艺”繁荣类

案例三:热门文学作者诉经纪合同解约案

案例四:林某诉涉及某热播电视剧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案

司法助力“文明”传承类

案例五:许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

案例六:四姐妹诉不尽赡养义务第一顺位继承人房产继承案

司法助力“文创”发展类

案例七:某数据版权公司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八:央视某公司诉涉网络平台“陪伴式”直播不正当竞争案

以下是涉及知识产权的4件典型案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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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助力“文艺”繁荣类

案例三

热门文学作者诉经纪合同解约案

【基本案情】

原告吉某与被告北京某公司于2015年5月签订《作者经纪约》,委托被告全权代理原告所有作品的版权及衍生版权的商业运作及原告个人品牌的开发运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作者经纪约》,并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作者经纪约》已经解除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诉讼中,被告认为原告无权单方解除合同,提起反诉,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在查明部分经纪合约履行等相关事实后,即先行判决确认经纪合同解除。被告上诉后,北京市二中院维持原判。后经法院调解,原告考虑到当前疫情对被告经营的影响,促使双方互谅互让,好聚好散,最终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本案系热门影视剧作者起诉其经纪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涉及热点问题,社会影响大、媒体关注度高。本案所涉的作者经纪及文学经纪人业务,在我国刚刚兴起,对作者经纪合同性质及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认定较为前沿,涉及作品演绎、商标注册、作品影视改编以及形象维护、收益分成等方面的理论分析与实务认定问题。该案系《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首例采用3+4大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并在继续性合同解除纠纷中创新使用先行判决,在终结当事人合同关系后,再行解决损害赔偿与违约金等问题,最终达成调解,中央电视台12频道对该案进行了专题报道,该案合议庭举措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改革案例通报肯定。

该案审理充分发挥了司法在规范文艺经纪行业健康发展中的功能作用。

案例四

林某诉涉及某热播电视剧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于2009年4月30日与被告某影视文化公司签订《版权购买及剧本创作协议书》,约定原告为某电视剧创作剧本,同时约定电视剧将原告署名为原著作者及编剧。后原告妻子秦某与被告亦签订《版权购买及剧本创作协议书》,除将原告替换为秦某外,其他内容一致。2017年底,涉案电视剧在各地电视台和多个网络平台播出,该剧编剧署名为案外人杨某和秦某。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编剧署名权和原著作者署名权,并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诉至法院,被告认为其履行的是与原告妻子秦某所签编剧协议书,不构成侵权。经审理,法院结合涉案电视剧对于涉案小说、涉案剧本内容的使用情况,以及涉案合同的约定内容和履行情况综合进行认定,涉案电视剧未给原告署名为编剧及原著作者侵犯了其署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跨区受理涉影视行业案件的典型代表,系因热播剧编剧署名权争议所引起的纠纷,涉及到在文学作品故事情节丰富、人物关系复杂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影视剧是否实际使用了剧本的独创性内容,以及如何协调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的署名权。法院在双方当事人所持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下,通过大量细致的比对工作,努力还原事实,衡平利益,最终作出了保护编剧署名权的裁判结果。

该案审理表明了保护原创的鲜明态度,受到相关行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司法助力“文创”发展类

案例七

某数据版权公司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数据版权公司经知名小说作家授权,取得了四部权利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2017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手机APP中提供了包含前述作品的在线付费阅读,后原告通过IP360全方位数据权益保护开放式平台对被告未经许可传播上述作品的事实进行证据保全,并以上述行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涉案APP中提供了四部涉案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起上诉,二审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采用区块链技术存取证的新型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的效力问题。较之传统的公证取证、可信时间戳取证等方式,基于第三方云平台进行网络取证的方式极为罕见。在相关法律规定缺失的情况下,本案尝试从存证平台的资质、电子数据生成及储存方法的可靠性、保持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等方面综合考察,明确了对于新型电子存证的审查判断方法,首次对云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法律效力予以司法确认。该案被评为北京法院区块链电子存证第一案,并入选最高法院50件知产案件典型案例。

该案审理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有力打击著作权侵权行为。

案例八

央视某公司诉涉网络平台“陪伴式”直播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原告系中央电视台官方网站及各类官方视频应用软件的运营机构,经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央电视台授权,原告在中国境内享有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中央电视台制作、播出的第31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电视节目实时转播、延时转播、点播服务的专有权利。原告发现,二被告北京某公司和上海某公司将“正在全程视频直播奥运会”及“正在视频直播里约奥运会”作为百度推广的关键词进行宣传,使得用户点击该搜索结果可直接进入二被告运营的网站下载安装直播浏览器(以下简称涉案浏览器)后即可在该浏览器内直接观看原告正在网站cctv.com直播的里约奥运会内容,二被告还在涉案网站上将“正在直播2016里约奥运会”作为宣传语,同时不当利用原告网站的竞争优势吸引、扩大、稳固用户群体,增加其主播的获利机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二被告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该案是我国网络直播行业新型不正当竞争的代表性案例,由于涉及央视奥运会直播,亦关系新兴网络主播“陪伴式”直播经营模式,利益冲突巨大,备受社会广泛关注。被诉行为为在国内首次采用“浏览器+加框链接+主播互动”模式嵌套他人网页进行直播,在相关法律规定尚付阙如的情况下,法院秉持激励创新与保护合法权益并重原则,对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了严格细致的法律论证,刺破看似互联网技术创新的面纱,结合行业惯例,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并对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了充分考量,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通过本案审理,有利于净化互联网经济生态,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该案入选最高法院50件知产典型案件,最高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该案审理为直播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积极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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