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实证 | 近十年专利侵权案件举证妨碍规则适用分析
作者 | 罗子钰 知产宝创新数据商用事业部
编辑 | 玄袂
前 言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在《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妨碍举证的推定”,这也是举证妨碍制度在我国私法领域的首次明文规定,其后于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的“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的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初步明确了举证妨碍制度适用的场景、功能与目的。
创建举证妨碍制度旨在平衡诉讼过程中证明责任理论的缺陷,避免持有证据的一方因不具有证明责任而通过毁损、灭失证据的行为逃避责任承担,弥补利益对立的主体间因信息落差导致的对于传统民法原则平等与自愿关系的影响,推定妨碍人承担不利后果同样是为了对被妨碍人即权利人予以更好地救济,也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发展。
本文将利用知产宝数据库对于专利侵权纠纷中适用举证妨碍制度的情况进行实证数据分析,可视化我国目前各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适用举证妨碍制度比例、适用方式、适用效果等方面的数据特征,为研究举证妨碍规则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提供参考和建议。
一、数据特点分析
1. 专利侵权案件涉举证妨碍制度审理难度大,平均构成比例82%
近十年专利侵权案件中涉及举证妨碍制度使用问题讨论的案件共有170件,从年度分布趋势上来看,2018年论述举证妨碍制度适用问题案件最多,其中31件案件均涉及相同当事人,其后案件数量绝对值有所下降。从审级分布上看,过半数案件进入二审或再审程序,导致审理难度较大。
近十年专利侵权案件中构成举证妨碍制度案件平均比例为82%,2011-2012年度均仅涉及5件案件且构成举证妨碍;此后构成比例最大值同样出现在2018年,为95%。
(图1)
注:2018年涉举证妨碍制度问题案件数量最多,共有61件,主要原因为其中31件案件涉及相同当事人,具体案情为:原审原告广东万恒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针对其多个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诉原审被告东莞博源家具有限公司及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因原审被告拒绝提交侵权获利证据,均构成举证妨碍推定其侵权获利,故而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时考量此因素,最终31件案件平均判赔额为248709.68元,平均判赔支持率约为48%。
(图2)
2. 专利侵权中广东法院适用举证妨碍制度数量最多、比例最高
从近十年专利侵权案件中本审级法院实质论述举证妨碍问题的案件审理法院所在地区可以看出,广东地区法院审理该问题案件数量最多,共77件,其中适用举证妨碍制度案件共69件,占比88%。
在广东法院适用举证妨碍制度的案件中,有一件案例入选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一件案例入选为地方典型案例。以入选10大案例的空调器“舒睡模式”专利侵权纠纷为例,该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国内知名大型家电企业,社会影响力大;合理适用举证责任规则以及事实推定规则,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等同技术特征的认定、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侵权赔偿数额与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关系等疑难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借鉴意义。广东地区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技术案件及证据规则均采用审慎的审理方式,在全国审理同类型案件的法院中较为突出。
(图3)
二审及再审案件中共有11件案件在本审级补充或更改原审级对于举证妨碍制度问题的认定,在二审及再审案件中占比12%,其中广东地区法院出现不同认定情况案件数量最多,为7件;其次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共3件;另有北京地区法院审理案件1件。
(图4)
涉及举证妨碍制度适用问题的案件中被侵权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的案件数量最多,共68件,其中88%案件适用举证妨碍制度,此适用比例也为各专利类型中最高;实用新型专利及发明专利中适用举证妨碍制度的比例分别为79%、71%。
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因其自身具有不同于外观设计专利的技术特点、审查要求,导致其维权成本更高,认定侵权的后果也更为严重。故在妨碍举证的情形下,作出不利于妨碍人的推定后果也需要更为严苛的认定标准,导致其适用举证妨碍制度的案件及构成比例均较低。
(图5)
3. 原告未提交初步证据为不适用举证妨碍制度首因
认定不适用举证妨碍制度案件中不适用原因为原告未提交初步证据的案件数量最多,共15件,占比48.39%;其次,证据充足不适用举证妨碍案件共12件;另有其他情形详见知产宝数据分析报告。
(图6)
进一步提取原告未提交的初步证据具体类型,可知,原告因未提交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证据、未提交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从而不适用举证妨碍制度案件数量最多,均为3件;其他具体证据详见知产宝数据分析报告。
(表格1 因原告未提交初步证据而不适用举证妨碍制度案件中具体证据类型分布)
4. 认定多种妨碍行为构成举证妨碍且推定不利后果多样
妨碍举证的客观行为作为举证妨碍制度构成的核心要件,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绝大部分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81%的案件中妨碍人拒绝提交证据;另有案件中被告拒绝提供技术鉴定相关资料、抢夺证据妨碍司法等。
(图7)
其中有120件涉因妨碍人拒绝提交证据而认定适用举证妨碍制度的案件,进一步提取拒绝提交的证据类型,除拒绝提交侵权获利有关证据推定妨碍人侵权获利具体数额的101件案件外,拒绝提交被控侵权产品生产方法及流程、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有关证据案件数量均为4件,其中1件推定侵权,其余案件推定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其他情形详见知产宝数据分析报告。
(表格 2 因妨碍人拒绝提交证据适用举证妨碍制度案件中具体证据类型及推定不利后果分布)
5. 推定妨碍人侵权获利是否意味着权利人可获得全额赔偿?
提取适用举证妨碍制度推定被告侵权获利案件中权利人获赔比例,即案件的判赔支持率情况,除5件数据不全的案件外,其余97件案件中仅有23件案件全额支持权利人诉求金额,占比为24%;但其中最大判赔额为5000万元,远超过专利案件法定赔偿上限。
(表格 3 适用举证妨碍制度推定妨碍人侵权获利证据案件中判赔支持率基本情况)
(图8)
(表格 4 全额获赔案件中判决金额基本情况)
在因妨碍举证推定侵权人侵权获利的案件中,侵权获利情况作为确定判赔额的重要考量因素,在1件案件中,作为确定判赔额的直接计算依据;在13件案件中作为主要裁量因素,并最终全额支持权利人诉求金额,在全额判赔案件中占比过半。
(图9)
在权利人全额获赔的案件中,权利人可从以下渠道获取证据证明侵权人侵权获利的事实。例如针对侵权人销售情况这一待证事实,权利人可以通过权利人自身调查被控侵权产品各购买方的产品照片及现场视频、侵权方在当年年报或侵权行为持续期间年报中针对被控侵权产品的经营状况描述、电商平台对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评价数量的统计数据、通过当年业内网站对被控侵权产品市场销售情况的新闻等渠道获取侵权获利有关证据。其余具体证据详见知产宝数据分析报告。
(表格5 获得全额判赔权利人提交具体初步证据)
二、举证妨碍制度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建议
通过知产宝对于近十年专利侵权案件举证妨碍制度适用情况的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以及在未来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建议。
1. 举证妨碍制度在过去被引用情况平稳,未来状态多有猜测
通过近十年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举证妨碍制度的适用情况可以看出,适用举证妨碍制度的案件数量虽较少,但被引用及适用比例整体较高。近十年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涉及举证妨碍制度的案件中83%的案件对于此问题进行了实质讨论,其中82%的案件适用举证妨碍制度对有关妨碍行为进行规制及后果推定。
2020年起,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有关举证妨碍制度适用及其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的进一步解释说明,待持续更新后可通过统计分析量化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针对举证妨碍制度适用及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适用陆续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在实践中的成效。
2. 权利人不可忽略初步举证
举证妨碍制度旨在帮助权利人在对方持有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且该证据内容不利证据持有人的情况下平衡举证责任,但不意味着应用此种规则便可以减轻权利人自身的举证义务,权利人若无法提供侵权人可能持有该证据的初步证据,举证妨碍制度也将无法使用。
3. 多种妨碍行为均可构成举证妨碍,构成后果不限于推定侵权获利
在司法实践中,构成举证妨碍的客观行为包含作为与不作为两种类型,如妨碍人拒绝提交证据、未出庭且未书面反驳原告证据等属于不作为形式;另有妨碍人将被诉侵权产品非法转移、损坏证据、销毁证据等作为形式的妨碍行为。
在举证妨碍制度的适用效果方面,除在侵权案件中常用于推定侵权人侵权获利外,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此制度还适用于推定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成立等内容。
4. 推定侵权获利后,权利人如何获得更高比例判赔,法院如何裁量判赔数额
权利人通过多方面证明侵权人侵权获利、多渠道获取证据,更便于法院根据优势证据规则,推定计算妨碍人侵权获利情况,以成功获得全额赔偿。在推定妨碍人侵权获利的案件中,针对法院推算妨碍人侵权获利的方式及适用损害赔偿计的计算方式,也可以从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一些参考建议。
首先,在没有侵权获利直接证据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尽可能全面地使用替代性数据推算侵权获利,例如在先案例中存在拒绝提交证明的情况下使用同样产品的平均销售数量作为参考、根据权利人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过程推定产品交付期间及单价等,以达到适用举证妨碍制度平衡诉讼双方当事人举证权利义务的目的。
其次,在可准确计算侵权人侵权获利或推定侵权获利大于权利人诉求金额时应采用侵权获利数额或全额支持权利人诉求金额的方式确定判赔数额;在推算侵权获利超出法定赔偿上限的案件中可采用超出法定赔偿上限的裁量性赔偿;若无法确定侵权获利或实际损失采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判赔数额时,应将妨碍人妨碍举证的行为作为考量因素之一。
注释
[1]本文中案件数量以文书数量计算,若存在同一案件不同审级的诉讼文书将拆分计算,不进行合并。本文数据范围内不存在串案,不涉及同一文书中包含多个案件的串案拆分。
[2]适用举证妨碍制度比例计算方式为,适用比例(%)=适用举证妨碍制度案件数量(139件)/近十年专利侵权案件中涉及举证妨碍制度使用问题讨论的案件(170件)*100%≈82%。
[3]详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
[4]判赔支持率计算方式为,判赔支持率(%)=判赔金额/诉求金额*100%。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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