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起“乔丹”商标争议案中的10起余案今日过堂

2015-03-06 19: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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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瞩目的中美“乔丹”商标之争,在“飞人”迈克尔·乔丹的推手之下共计“堆砌”出了78起行政诉讼纠纷案。在其中的前68起于2014年10月底经法院开庭审理,并相继作出了驳回原告迈克尔·乔丹相关诉请的一审判决后,今天(3月6日),剩余10起“乔丹”商标争议纠纷案继续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并未当庭作出判决。

纠纷缘起

据了解,涉案争议商标大部分注册申请日均在2001年,并于2002年获准注册,类别涵盖服装、鞋袜、球等商品。

2012年2月,迈克尔·乔丹认为乔丹体育、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其姓名“乔丹”,侵犯其姓名权,请求法院判令二者停止侵犯其姓名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北京、上海两家法院均未对该案进行立案受理,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3月初受理了该案,迈克尔·乔丹在该案中索赔5000万元,目前该案一审尚未有果。

就在上述民事侵权案件悬而未解的前提下,迈尔克·乔丹于2012年10月针对乔丹体育78件商标提出争议申请,理由为乔丹体育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及侵犯其姓名权。

但该系列争议申请未获得商评委支持,随后迈克尔·乔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了解,针对上述78起系列“乔丹”商标争议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至30日,组成9个合议庭,委派了近20个法官按不同类别集中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据了解,在先的68起案件中,乔丹体育均以胜利者的姿态出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乔丹”只是常见的美国人姓氏,乔丹体育公司注册、使用“乔丹”系列商标的行为不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或肖像权。对于这些系列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迈克尔·乔丹方面已经提起上诉。

而今日审理的剩余10起“乔丹”商标争议纠纷案,与在先已作出一审判决的案件在案情上几近相同。双方围绕着“乔丹”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是否侵犯了迈克尔·乔丹姓名权,以及是否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焦点一: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

迈克尔·乔丹认为,其是全球知名篮球运动员,早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其中文译名“乔丹”及拼音“QIAODAN”在中国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并与迈克尔·乔丹形成对应关系。乔丹体育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势必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而乔丹体育则表示,其于2000年就已经采用“乔丹”商号,2001年和2003年其“乔丹”商标和图形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基于其在先商标及商号权而申请注册,并未侵犯他人在先姓名权。而且,迈克尔·乔丹本人的姓氏为“Jordan”,本身为英美普通姓氏,而中文“乔丹”是其中一种惯常的翻译,难以认定“乔丹”与迈克尔·乔丹之间存在必然、唯一的对应关系。

焦点二,争议商标是否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迈克尔·乔丹认为,乔丹体育作为体育用品的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迈克尔·乔丹的知名度,在此前提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乔丹体育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经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误购,而且乔丹体育在明知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缺乏合法基础却仍申请注册的行为,不当的占用了大量行政审查资源,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故争议商标已经构成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乔丹体育答辩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原则上系指采取申报虚假材料的方式,或其他不恰当的方式,致使商标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商标注册。这里的“其他不正当手段”主要指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商标注册申请书、伪造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等情形。而乔丹体育在申请商标时提交的一切文件均已通过商标局的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根本不可能存在任何隐瞒事实或者伪造文件等情形。

焦点三,争议商标是否属于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

就该焦点,迈克尔·乔丹认为,乔丹体育在明知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仍大规模的申请注册与原告有关的争议商标,试图误导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乔丹体育该行为,已经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

而乔丹体育方面则辩称,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八)项适用于对公共利益侵权的情形,而原告在该案援引该项所涉的诉讼理由主要指向其在先的姓名权,属于特定民事权益,因而不适用该项规定。其次,即使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八)项适用于本案,原告所主张的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良影响”应以原告享有对中文“乔丹”等标志的在先权利,以及原告注册并使用的争议商标与其姓名存在混淆为前提,但原告并未对此予以举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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