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Y正见|键盘猫带你读路虎诉陆风案

2019-03-29 18:00:12
最近路虎诉陆风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尘埃落定,一石激起千层浪。也难怪,作为中国第一例获得反法支持的整车比对诉讼案件,吃瓜群众们各种围观喝彩唏嘘感慨并不为奇

 最近路虎诉陆风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尘埃落定,一石激起千层浪。也难怪,作为中国第一例获得反法支持的整车比对诉讼案件,吃瓜群众们各种围观喝彩唏嘘感慨并不为奇。遥想当年本田诉双环、菲亚特起诉长城精灵败走麦城,而路虎不正当竞争诉讼初战告捷恰似一剂强心针让不少车企为之鼓舞,也昭示着我国汽车行业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力度。

  好了感慨完毕,现在进入正题。大家可能还能回忆起三年前沸沸扬扬的报道,路虎公司就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为了行文方便,咱们就简称江铃公司啦)在“陆风X7”车型上采用了与其“揽胜极光”几乎相似的外观,状告江铃公司不正当竞争。时至今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终于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江铃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颁发了禁令,并全额支持路虎公司150万的赔偿请求。总的来说,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路虎的外观设计已经被无效,有没有权利再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二是路虎的“揽胜极光”是不是“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江铃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是应当承担怎样的侵权责任。有关详情,且让键盘猫一一道来:

  路虎外观设计没了,是否有权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有。法院指出,“一物一权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并非泛指所有民事权利”“同一汽车外观并非仅为一项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具有存在多项知识产权重叠的可能”“当其中一项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无效或保护期届满后,不当然意味着权利人同时也丧失其他权利”。

  在键盘猫看来,法院的这一认定水到渠成。大家知道,外观设计与不正当竞争保护的对象是不一样的,二者具有各自独立的适用空间。外观设计专利旨在保护工业产品美学设计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基于公开换保护的设计理念,这种美学吸引力的保护是有时限的。而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是搭便车、“食人而肥”的破坏市场竞争行为,只要这种搭便车行为还在持续,破坏市场竞争行为的后果还在发生,那么权利人就有权依据反法获得保护。当某一装潢设计已经起到识别产源的作用时,这个时候如果他人可以随意使用这一装潢设计,将会不正当的利用该装潢设计使用人的商誉,造成公众混淆,破坏市场秩序。在这个时候,无论有没有外观设计的保护,权利人都可以基于反法获得保护。

  路虎的“揽胜极光”是否构成反法所保护的“装潢”?

  是。法院再次重申了最高院(2010)民提字第16号在晨光笔案中的观点,那就是一般而言,装潢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文字图案类的,第二种是形状构造类的,两种同样受反法保护。所以呢,路虎“揽胜极光”是形状构造类的,属于反法所保护的“装潢”。

  那至于是不是“有一定影响”呢?咱们得先看看路虎怎么主张的。在键盘猫看来,路虎是下了功夫的,不是仅仅笼统主张自己车有影响,而是把车的独特设计细分提炼,总结出了“五大设计要点”:下压式车顶、悬浮式车顶、上扬的特征线条、蚌壳式发动机盖、整车轮廓造型,然后再辅之于大量“揽胜极光”的知名度证据以及关于两车的网络评价证据,从而主张这五大设计要点具有显著性和高辨别度,已经具有了识别产源的作用。

  法院基本认可了路虎的主张,从两点对“有一定影响”的问题予以了论述。第一点是基本认可了路虎的“五大设计要点”,并通过网络关于两车的评价认可“揽胜极光”可以识别产源。关于“五大设计要点”,法院的原话是“捷豹路虎公司提交的其使用、宣传‘揽胜极光’车型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揽胜极光’形状装潢系捷豹路虎公司将平直并陡然下斜的车顶、全黑立柱、隆起贝壳形状的发动机盖、车身多处上扬线条、短小的前后悬等构成元素等构成元素进行了独特的排列组合,其整体上具有区别于一般汽车外观常见设计的显著特征”,而关于公众评价,法院通过路虎公司提交的大量网络评价,文章评论,诸如网友在陆风X7照片下评价“明明都是路虎”,认为“在‘揽胜极光’汽车形状装潢与捷豹路虎公司分离时,相关公众依然认为使用‘揽胜极光’汽车形状装潢的汽车属于路虎汽车。可见‘揽胜极光’汽车形状装潢与‘揽胜极光’汽车以及捷豹路虎公司已经建立稳定的市场联系,起到了区分不同经营者所经营的同类汽车的作用。”另一方面,法院综合考虑了路虎公司提交的车展报告、广告支出、获奖报告、销量报告等因素,认可了其“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此外,法院对江铃公司关于“揽胜极光的装潢仅具有实用性”的抗辩主张进行了反驳,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揽胜极光汽车形状装潢是汽车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或者为了使汽车具有实用性价值而设计的形状”。

  陆风X7是否使用了揽胜极光汽车装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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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图摘自 汽车行业关注:《重磅|法院判决:路虎极光赢了,江铃陆风X7立即停产》

  是。法院首先指出汽车外观整体以及部件布局存在较大设计空间,然后经过现场勘验认为,陆风X7与揽胜极光“在外观上相同,在捷豹路虎公司主张的五个设计特点上完全一致”。因此,陆风X7使用了揽胜极光汽车装潢。键盘猫注意到,法院的上述认定与路虎公司提交的大量网络评论可以相互印证,诸如“最强克隆版极光”、“以假乱真 陆风X7静态对比路虎揽胜极光”、“撞脸哪家最强,陆风X7对比路虎揽胜极光”、“这看脸的世界没救了,陆风路虎傻傻分不清”。

  使用陆风X7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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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法院首先明确了反法所指的混淆是“引入误认”,是混淆的可能性而非实际发生混淆。法院考虑到视觉效果的近似性、大量网络关于两车近似的评论,认为足以证明路虎X7会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并认为江铃公司关于汽车商品具有特殊性、销售场所和渠道、价格因素不同不会导致混淆的主张不予支持。

  略有点遗憾的是,法院没有在判决里讨论运动中混淆和售后混淆的问题。大家知道,汽车商品作为交通工具,售后的主要用途是道路行驶。因此,汽车商品售出后,尤其在行驶过程中时,相关公众难以仔细观察比对汽车外形,只能凭借整车轮廓和设计要点辨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两者的整体轮廓和设计要点较为相似,恐怕更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关于售后混淆,在司法实践中曾经在商标案件中做过少量探讨,比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267号“阿迪达斯”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3926号“匡威Chuck”案中,法院基于售后混淆理论,认为消费者一旦购买并穿着被诉侵权产品之后,穿着者鞋子上的小标记一般不会施以注意或清晰辨别,在此情况下,其他人无法分辨购买者穿戴鞋子的真伪,极易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键盘猫认为,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该理论也同样适用,尤其汽车在运动中更加不容易被相关公众识别,更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

  江铃公司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江铃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责令其停止侵权,发表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关于赔偿额的认定,大家知道,有原告损失,被告获利,许可费合理倍数,法定赔偿这四个认定方案。在很多案件里,由于证明损失或者获利情况需要多方收集证据,原告往往选择法定赔偿,而法定赔偿由于缺乏证据支持,往往数额都偏低。键盘猫在之前的文章里(《键盘猫聊专利高赔额:屠龙刀的正确打开方式》)也提及,大赔额的案件往往都出自于对“被告获利”的苦心经营和悉心计算。主张一个好的赔偿额往往就是需要详实的数据——利润率、单价、销售量,再加上策略性的定赔额。纵观过往高赔额的案例,虽然大多数都计算出了利润率、单价、销售量,但是赔偿请求都不是简单相乘直接主张那么简单。因为在不少情况下,即使原告尽力举证,悉心推算,销售额和利润率还是难以完全精确,因此如果仅以计算得出的赔偿额作为赔偿请求,往往不易得到法院的全额支持。在大多数案件中,成功的原告都是通过销售额和利润率相乘,计算出了一个或者多个损失额,然后再主张一个相对低很多的赔偿额,从而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本案也是如此,为了支持诉求,路虎公司也提交了多个证据,比如提交了某些权威网站统计的销售利润来证明利润率,又提交了江铃官网公布的单车销售价格、销售量数据等来证明销售额,最后策略性的主张150万的赔偿额。对此法院也对上述数据予以了采信并全额支持了原告赔偿额。法院认可了路虎公司主张的利润率,然后以路虎公司提供的最低单车价格、销售量数据为计算基准,计算出了江铃公司因被控侵权行为的获利,再考虑到持续侵权时间、装潢发挥的作用及知名度、销售范围等因素,江铃公司的侵权获利已经远远超出了路虎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因此予以全额支持。

  聊了这么多,键盘猫不由的感慨一下,想要通过不正当竞争获得整车车型保护确属不易,这与一个车型的知名度、显著性、设计特色、两车相似程度紧密相关。也难怪作为案件当事人的路虎公司对一审判决倍感欣慰。路虎全球知识产权顾问Amanda Beaton表示,“路虎公司一向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在产品品牌设计创新上投入了大量心血,江铃的行为应当受到挑战和质疑。本次诉讼对于保护已购买路虎的消费者、保护公众利益非常必要。我们非常认可朝阳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国法院已经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那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被容忍。判决进一步坚定了我们以及和我们一样的车企在中国投资的信心和动力。”

  总而言之,路虎诉陆风不正当竞争诉讼确实是整车外形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件,值得对各个方面进行进一步推敲和探讨,键盘猫本次抛砖引玉,望能与各位看官共勉。

  (本文仅代表知产力个人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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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0 1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