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今日开审:律师诉滴滴滥用支配地位

2019-09-25 18:30:15
因网约车临时加价,律师上诉滴滴。

 

在乘坐网约车的时候,很多人有过这种经历,在周末节假日繁忙阶段,不容易约到车或者需要“高价”才能约到车,同时,在等待的时候,会出现加价提醒“由于周围叫车需求过旺,您可以选择提高车费有助于尽快出行……。”

 

对于网约车存在的加价问题,多数人普遍被动接受。然而,作为律师的黄某某认为,网约车违反了“不得议价”的规定,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遂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诉至法庭。

 

此案此前在河南一审开庭,因不服现关判决,黄某某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黄某某诉滴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件”。

   

 

在江西一审、二审接连败诉

 

说起此次诉讼事件,不得不提此前黄某某在江西起诉的同类案件。

 

2017年7月3日,黄某某通过“滴滴出行”App叫了一辆网约车,从位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的一所公寓到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办事。他发现,当日乘坐的网约车临时加价0.2倍,多收费3元。并且乘坐网约车过程中还发现,该司机和车辆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因认为网约车加价缺乏正当性和合法性,且加价现象较为普遍,遂向法院起诉。黄某某以“滴滴出行”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关于出租汽车(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议价”的规定为理由,要求退还多收取的车费3元。 

 

“滴滴出行”辩称,应用程序公布了计费规则,在APP端均有显示。动态调价是在高峰时段,天气不好的情况下,根据具体的供求关系体现的市场调节手段,高峰时段显得车少人多,恶劣天气运力不足,按照供需关系动态调价能鼓励更多的司机参与运输。并且,在乘客下单后进入加价再次确认界面,所以计价规则符合“市场调节价”规定。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出租车司机在运营中要使用计价器,不得议价”中,议价是指买卖双方通过协商确定的一个双方均愿接受的价格,而加价是指提高价格,二者概念不同,“议价”不是“加价”,故原告提出“不得议价”解释为“不能加价”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在选择“滴滴出行”前应当熟悉被告制定的相关规则,包括加价倍数在内的详细收费标准,原告在“滴滴出行”APP下单后乘坐网约车,并依据被告的计价规则支付了运费,相关价格监管部门从未认定滴滴打车软件存在乱收费的情况。故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开发的滴滴打车软件的收费规则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收取原告的运费合理、合法。

 

因认为一审判决认为“滴滴网约车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与本案无关错误”有明显错误,黄某某又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一审判决对黄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黄某某在二审中陈述在其上车之前有加价的提示但没有说明加价的理由。经查,在车费详情里亦仅载明“临时加价0.2倍3元”,未说明加价的理由。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利,滴滴出行公司应当在符合加价的条件下合理加价并向乘客说明加价的理由。基此考虑,二审法院决定由滴滴出行公司适当分担本案诉讼费用。

  

因同类案件再次起诉

 

无独有偶,2018年5月,黄某某在河南郑州乘坐滴滴网约车时,再次遭遇类似事件,遂以垄断纠纷为由,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出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在黄某某相关主张未获支持的情况下,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黄某某上诉称,滴滴网约车业务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滴滴在网约车市场有绝对的垄断地位,2015年相关数据显示其拥有超过99%的市场份额。滴滴滥用市场地位,在没有明确理由的情况下,只得加价才能享受乘车服务,违反了“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的相关规定。

 

滴滴辩称,第一,网约车和巡游车,从特性来说,是满足乘客便捷的个性化的出行服务,是在市场发展下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也得到了相关部门大力推进。网约车与巡游车在支付方式、网络约车等方面的差距正在缩小,加大两者的融合是必然趋势。

 

第二,没有充分理由证明滴滴在网约车市场占有支配地位,滴滴目前正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随着高德、美团、车企等的加入,网约车市场正在朝向主体多元化发展,截至目前,已经有18家网约车平台进入郑州。同时,线上下单逐渐成为巡游出租车的常态,其与网约出租车存在可替代关系,带来的竞争也非常激烈。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第一,是相关市场的界定,需不需要及如何界定产品服务和地域。第二,滴滴是否在网约车市场有支配地位,滴滴面临哪些竞争。

 

同时,法院提出疑问,临时加价考虑了哪些因素?临时加价对网约车服务,产生了多大的提升?

 

最高法庭未当庭宣判,知产力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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