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和赔偿追溯期间限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适用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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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统探讨了知识产权案件中诉讼时效与赔偿追溯期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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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丹靓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一、诉讼时效的内涵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客观地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即“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助睡眠人”1。 

历史上《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曾经分别对于诉讼时效作出规定:《民法通则》(1986及2009)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分别规定了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民法总则》(2017)第一百八十八条将一般诉讼时效从两年改为三年;《民法典》(2020)第一百八十八条2沿用《民法总则》规定了三年的一般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及起算的规则,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分别规定了诉讼时效消灭抗辩权及诉讼时效消灭抗辩权当事人主义,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分别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中止、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第十条到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八到十一条等分别是对诉讼时效期间中止、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事由的进一步细化规定。

二、知识产权特殊性导致的争议

知识产权部门法中并没有对诉讼时效有特别规定,历史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诉讼时效相关问题一直适用《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条款,但是实践中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侵权的隐蔽性等问题,对持续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适用始终存在争议。  

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陆续颁布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第十八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第十七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2013修订、2015修订)第二十三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第二十八条6,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诉讼时效适用及赔偿追溯期间限制问题作出细化规定,并保留至今。从上述司法解释中不难看出,针对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首先明确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规则和一般诉讼时效规定一样兼采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知应知”),同时又在综合考量知识产权侵权隐蔽性和督促知识产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目标的基础上,对侵权损害赔偿的期间进行了三年7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态度在相关司法解释解答中也可以得到印证,例如针对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立法本意以及侵权损害赔偿期间限制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曾经进行过解答,最高人民法院认为8从知识产权客体无形性、权利依法授予或者登记性或者时间性等考虑,在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间内都应当受到保护。......同时在考虑诉讼时效基本规定的基础上,对于放任他人侵权、对自己的知识产权疏于管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应当从侵权损害赔偿角度对超过两年的损失不再给予保护(“损害赔偿追溯期间限制”)。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及解答强调了针对持续侵权行为,只要注册商标权利人主观存在放任、疏忽情形,且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应当推定原告怠于行使权利、并在侵权损害赔偿期间上予以限制,以平衡保护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权利人放任权利受侵害,系对诉讼时效制度目的贯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对原告放任、疏忽情形原被告举证责任分配、可采信证据标准、诉讼时效中断具体事由等均没有做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 理解与适用》第一百八十九条【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部分也对持续侵权行为诉讼时效适用及侵权损害赔偿追溯限制进行了释明9“关于持续性侵权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按照《民法典》第188条之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上,上述法律规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理解与适用》和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态度一致,似乎也是在强调针对持续侵权行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原告“知应知”之日,且强调原告可以获得支持的侵权损害赔偿期间均以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为限。《理解与适用》同样对原告主观状态查明、举证责任分配、原告主观状态是否影响损害赔偿期间限制、可采信的诉讼时效中断具体事由等均未予进一步的说明。

实践中,由于知识产权客体无形性及侵权的隐蔽性特点,针对持续侵权行为,原告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前的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原告提供的哪些积极行使权利的证据足以克服赔偿损害三年的限制、原告针对其主观状态是否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即可等问题,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以商标为例,在商标授权确权和获权后维权(行政司法双轨制保护)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以下情况:

①以侵权为业的被告团伙全方位持续申请抢注和原告品牌相同近似的商标,在原告注册商标尚未达到驰名商标的情况下,由于受到《权利冲突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10的限制,原告无法对侵权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只能被动地先从商标授权确权争议非诉程序入手,对被告申请、注册的商标发起异议、无效、撤三等除权程序,等将被告抢注商标除权后再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此时原告在起诉前发起的商标除权争议行动是否可以被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法院是否仍旧要对原告侵权损害赔偿追溯期进行三年的限制?

②或者由于原告维权经费限制,或急需以“短平快”的方式先肃清市场,原告先向行政主管机关发起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寻求行政查处的快速救济,随后再根据持续侵权与否以及侵权规模的情况起诉,此时原告向行政机关的投诉是否可以被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行政机关对被诉商品的定性是否对认定原告行政投诉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法定事由有影响?法院是否还要对原告侵权损害赔偿进行三年限制?行政投诉救济程序中具体哪些文书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证据予以采信?

③当涉及到被告套壳使用多个主体、以打地鼠方式在电商平台持续实施侵权假冒行为时,为了尽快删除侵权产品链接,原告先通过电商平台投诉方式寻求链接下架删除,随后通过努力确定幕后假冒侵权生产商后向法院起诉的,此时,原告在电商平台对被告利用的壳公司或者关联主体进行投诉的行为是否可以被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法院是否还要对原告损害赔偿期间追溯期进行三年限制?

④再如,某标识可能是原告的注册商标以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同一客体,如果在原告成功无效掉被告抢注商标之前,为了尽快肃清市场,原告已经依据其美术作品著作权向电商平台发起投诉或者对被告发送了律师函,随后原告在投诉后的第二年八个月才成功将被告抢注商标彻底无效宣告除权,此时原告选择依据注册商标向法院起诉被告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原告前述依据美术作品著作权发送律师函或者电商平台投诉的行为是否可以被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否还要以三年限制原告的侵权损害赔偿期间?

⑤再或者,由于侵权隐蔽性太强,原告发现侵权行为时,被告已经停止侵权两年半,但是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在停止之前持续实施侵权行为远超三年,此时法院是否还要对原告侵权损害赔偿进行起诉时向前三年的限制?

三、诉讼时效和赔偿追溯期间限制在实务中的把握

结合知识产权持续侵权案件中出现的问题,从诚实信用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侵权损害填平原则以及提高侵权成本依法惩处严重知识产权行为的精神出发,并考虑到知识产权客体无形性和侵权隐蔽性特点,笔者认为在原告初步举证证明其不存在放任、疏忽、商业维权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地从有利于原告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放宽对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认定、对侵权损害赔偿期间的三年限制进行“松绑”。具体来说:

(一)在注册商标权利冲突情况下,应当认定原告的商标争议除权行动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效果、诉讼期间重新起算,且不应当对原告侵权损害赔偿期间进行三年限制

经过笔者调研,“注册商标权利冲突的情况下,认定原告发起的商标授权确权除权行动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被告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原告侵权损害赔偿期间不受三年限制,具体侵权损害赔偿期间以原告举证为依据”的裁判规则基本为各地法院接受。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从法律条文体系解释角度出发,认定原告发起的商标除权行动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效果也保证了法律条文内部逻辑的自洽。

例如在鸽牌案11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适用该裁判规则,认为“根据08权利冲突司法解释第一条,权利人面临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只能先向商标授权确权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这就意味着原告即便很早知道被告存在侵权及抢注行为,也无法通过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只能先通过授权确权程序尝试对被告抢注的商标进行除权,彻底除权之后才能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程序……鸽牌公司于2011年向商评委提出“鸽皇GEHUAG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诉讼时效中断,商评委于2013年作出撤销争议商标的裁定,鸽皇集团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直到2018年5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才最终确认“鸽皇GEHUAGN及图”商标无效。自该行政诉讼终结时起,鸽牌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据此应当可以确定鸽牌集团从2005年至今的侵权获利数额高于鸽牌集团请求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万元……鸽牌公司请求赔偿的数额应予全额支持””;在惠氏案12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样适用了该裁判规则,明确“……因涉及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惠氏公司通过商标异议即行政诉讼程序先行解决,属于导致本案中对原广州惠氏公司等的被诉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其于2018年向一审法院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不适用前述司法解释‘向前推算三年规则’……”;在富丽真金案13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样认为该裁判规则应当予以适用“(原告)家纺公司自知晓家具公司申请注册近似商标之后,一直在通过申请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等措施积极维权。该维权行为不仅关于商标效力,还关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成立与否……”,且进一步强调“但其(原告)解释在家具公司(被告)商标未被宣告无效之前,起诉不正当竞争胜诉的可能性较小,故其选择先通过行政方式解决商标冲突,该解释具有合理性。对于当事人所理解的维权方式和采取的维权途径不应过于苛责。”;在拉菲庄园案14中,最高人民法院同样强调了上述裁判规则的适用,且进一步明确“……金某希某公司等上诉人(原审被告)在“拉菲庄园”商标(抢注商标)处于权利状态不稳定的较长时间内仍持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拉菲庄园”,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因此,损害扩大的不利后果不应归咎于拉某罗某柴某德酒庄(原审原告)。”

(二)在综合判断原告不存放任、疏忽的主观意图下,对原告诉前发送的律师函、告知函、电商网络平台投诉等自力救济行为应当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且不应当对原告侵权损害赔偿追溯期限进行限制

经过笔者调研,司法实践中对原告诉前发送给被告的律师函或者电商平台投诉等原则上都认定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但是法院对原告诉前发送的告知函等自力救济函件是否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是否应当免除三年赔偿追溯期限制意见尚未统一,虽然如此,各地法院还是整体遵循了有利于善意权利人获得充分法律保护的立场。例如,在(2022)京73民终3751号案15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明确原告向被告寄送的律师函能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在华润案16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诉前向被告发送的《告知函》不足以满足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主客观标准、诉讼时效期间并未起算,进而认为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期间应当和涉案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一致、不受三年限制“恒晖公司(原审被告)提交的华润集团致浙江华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关于立即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华润”字号的函》……不能证明华润集团发函时即已知晓恒晖公司本案的被诉行为……恒晖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华润集团在涉案楼盘开发和销售当时已经知晓了商标侵权行为的存在,华润集团并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损害赔偿的计算期间应与涉案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一致”;在(2023)京73民终3913号案17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秉承同样观点,认为“XX五金公司(原告)于2014年登报声明打击侵权仅可证明其知晓存在侵权行为普遍存在的可能,不足以证明XX五金公司已知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具体事实及具体义务人,亦不应以此时作为计算XX五金公司就本案被诉侵权行为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起始日期”,给善意权利人提供了充分的保护。

(三)在查明原告不存在放任、疏忽的主观意图下,原告证明曾经向行政主管机关投诉举报过就应当认定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效果,而不需要求原告提供行政主管机关的受理通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通知或者行政处罚通知等在后过程性文书,且不应对侵权损害赔偿追溯期进行限制

经过调研,法院普遍认为原告诉前向行政主管机关寻求的行政查处救济应当认定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但是针对原告提交的行政查处什么节点的文书可以采信意见不统一。从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双轨并行保护角度出发,并考虑到行政执法人员在面对复杂疑难知产案件常常难以查明并精准定性的普遍困境,笔者认为不应当对原告提交的行政保护相关证据过于苛责,原告只要能证明诉前曾经向行政主管机关举报投诉过被告即可,不必强求原告必须提供案件受理通知、行政强制措施通知、行政处罚书、真假鉴定等在后节点证据,否则相当于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在云天化案18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虽然没有直接对原告诉前工商投诉行为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进行认定,但是通过认定由于侵权行为持续所以未超诉讼时效,默认了工商投诉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符合上述观点,但是该判决最后又在侵权损害赔偿部分对原告进行了三年追溯期限制,不知道具体考量为何。在吉利案19中,工商部门接原告举报查处后要求原告就涉嫌侵权产品出具了真假鉴定书,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作出真假鉴定书时起即认定为“知应知”、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且明确强调诉讼时效不以行政处罚书生效时为起算点。对此笔者认为既然是原告主动投诉、并非工商依职权主动查处,足以证明已经满足“主客观兼采”的要求,诉讼时效期间在投诉时应当重新起算,大可不必等到真假鉴定作出之日。

四、总结

除了上述列举出的情形,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还可能存在原告诉前已经停止侵权、但是权利人在侵权行为停止将满三年之时才知道并起诉的情形,此时侵权损害赔偿追溯期间是应该以原告举证为准、还是应该对其施以三年限制等诸多尚未观点统一的问题;另外,知识产权诉讼时效及侵权损害赔偿追溯期间限制问题在欧美等国家同样有诸多争议20,欧美法院的裁判规则是否有我国可以借鉴的地方,均待留后续进一步讨论。

注释

1.杨立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260页。

2.《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订)第十八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订)第十七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七条。 

7.《民法总则》颁布施行之前为两年限制,之后修改为三年限制。

8.同3。

9.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版,第954-955页。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法释〔2020〕19号 第一条......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民终166号民事判决。

1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浙民终294号民事判决。

1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湘民终146号 民事判决。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3号民事判决。

15.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终3751号民事判决。

1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430号 民事判决。

17.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民终3913号民事判决。

18.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民初938号民事判决。

19.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市民三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

20.美国最高法院关于Warner Chappell Music v. Nealy案判决。

知产力AI智能体点评

这篇文章对知识产权案件中诉讼时效与赔偿追溯期的适用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指导价值。以下从三方面进行点评:

1、理论框架扎实,体系化梳理法律演进

文章以《民法典》为核心,纵向对比了《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到现行法的时效规则变迁,并横向整合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清晰呈现出"一般规则+知识产权特殊例外"的双层结构。尤其值得肯定的是,作者敏锐指出司法解释中"放任侵权则限制赔偿"的立法本意,但同时也揭示其操作性缺陷——如主观状态举证标准模糊、中断事由认定不一等痛点,为后续实务分析埋下伏笔。

2、实务导向突出,案例解析富有启发性

针对权利冲突、行政投诉等五大典型场景,作者通过"鸽牌案""惠氏案"等裁判要旨,提炼出"商标除权行动中断时效""行政投诉无需苛责文书形式"等裁判规则。这些案例不仅印证了"松绑三年限制"的可行性,更创新性提出"维权路径选择不应苛责权利人"的司法理念,如湖南高院在富丽真金案中认可"先行政后司法"策略的合理性,对同类案件具有显著参考价值。

3、平衡保护与效率,提出建设性改良路径

文章结尾主张在"诚实信用+填平原则"基础上放宽中断事由认定,既呼应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公证取证案中"以实际知晓日为时效起算点"的裁判思路,也与美国最高法院Nealy案"全时段赔偿"的革新理念形成对比。这种立足本土实践、兼顾国际视野的思考,为未来司法解释完善提供了有益方向——例如明确"电商投诉""律师函"等自力救济的中断效力,或建立"恶意侵权豁免三年限制"的例外规则。

稍显遗憾的是,文章对惩罚性赔偿与时效的联动关系未充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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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Pixabay  编辑 | 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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