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熊观察 | 今天,我们来聊聊精彩的管辖异议

泰迪小熊   2016-06-20 16:3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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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泰迪小熊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美国著名律师杰罗姆·法斯尔曾经说过这样的话:“如果你在辩护席上睡着了,醒来的第一句话应该是‘我反对’”。这虽然有些夸张,但却正确地反映了律师的思维模式:基于双方利益的对立性,在一般情形下,对方主张的,己方必然应当反对。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被诉方对管辖权的反应也基本是如此,只要原告起诉,被告通常的反应就是——“我反对”,提出管辖权异议。

——张卫平·《管辖权异议:回归原点与制度修正》



不可否认,管辖权异议已经成为诉讼事务圈所公知的一项“诉讼技巧”。只要你代理的当事人是被告,如果没提过管辖异议,甚至可能会被客户嘲笑“太不专业”。小熊时不时就会听说,某某同学又在某个律师实务培训班上给嗷嗷待哺的新人律师们讲述如何如何通过提管辖来有效“控制”诉讼的进程云云。说白了,就是拖延诉讼。现在的人们基本都能意识到,诉讼就是一场两败俱伤的拉锯战,时间、精力、金钱的成本投入巨大,就看谁能坚持到最后,有些权利人实在是拖不起,只好选择在诉讼程序中与对方达成和解、甚至放弃维权。如此一来,拖延诉讼的目的就达到了。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出具裁定书,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还可以提出上诉,这一来一去一上一下,时间消耗短则两仨月,长则半年,如此一来,管辖异议就成为天然的、合法拖延诉讼之利器了。可想而知,实务中的法官们、以及被权利人报以殷切厚望的原告律师们,当看到被告答辩期内递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时,不是一脸愁容,就是一声叹息。

 

首先进入普法环节: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一审诉讼案件的权限和分工。所谓管辖权异议,就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答辩期间提出对管辖权的异议申请。按照一般理解,管辖权异议的对象应该针对《民事诉讼法》中第二章所规定的“管辖”规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来提出。但在司法实践中,各种眼花缭乱脑洞大开的异议理由只有你想不到、没有被告提不出的。

 

去年有一条新闻在法律人的朋友圈里竞相转发:说在一起北京某郊区法院的山区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中,被告提出:“因贵院法庭条件简陋,设备不齐全,没有桌椅,失去公信力和威严感。因此本案应由其他法院审理。”该法院在裁定书中回应:“关于被告提及办公环境问题,本院认为,从该意见来看足见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尊重,然法院公信力和威严来源于公平正义,来源于当事人对法律的尊重,与办公环境不存在直接关系,故该理由亦不构成管辖权异议理由。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如果说上面这个被告出于对法院工作环境的关心,我们还见过体贴呵护对方律师的中国好被告。在小熊曾经遇到的一起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是北京的、诉争侵权行为地也在北京,但上诉人的异议理由却是:“本案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原告进行公证取证的公证处也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因此,为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我相信当原告律师看到这一张充满着人文关怀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时,热泪一定会忍不住流下来。不管你信不信,小熊是真被感动了。

 

当然,也有非常任性的被告。有一起北京某区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商标民事案件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在驳回裁定中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被告不服,在上诉状中写道:“法院断案,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然而,一审法院却依据一个我既没有听说过、也从没有看到过的通知,驳回了我的异议申请!”对此,我也十分理解这位当事人的心情。毕竟在知产法院成立以来的这段时期,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规则的确存在不够透明、不够明确、有些复杂等诸多问题,需要一段时间来过渡调整。

 

当然,有些异议理由的确是当事人不懂,但有些理由我们一看就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比如,也是在一起基层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被告律师在管辖权异议中坚持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当然,法官自然也不是任人糊弄的软柿子。二审法院在裁定中严厉地对被告律师的行为进行了训诫:“本院予以特别指出的是,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成立之后,北京市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即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这是知识产权业内众所周知的常识。但在本案中,有两位专业律师作为代理人的XX公司,却在两审过程中一再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此不尽专业的诉讼请求,似乎有悖委托代理人的专业水准,本院不知是当事人执意为之,亦或代理人的一时疏忽。如系前者,本院尚能理解,但若为后者,本院则不得不善意的提醒作为上诉人代理人的专业律师加强专业学习。当然,若两者皆非,而是为拖延诉讼而为的所谓‘诉讼策略’,则更为不妥,因该行为不仅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累,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还有可能伤及公共利益。无论原因为何,本院在本案中不意深究,只希望类似事件,本案上诉人及代理人在今后的诉讼中,不再发生。”。

 

以上提到的都是一些相对“奇葩”的管辖异议理由,但实务中也有一些管辖异议理由存在理论争议。譬如被告在管辖异议中提出:本案涉案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因此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到XX仲裁委员会。对此,有的法院将其当作管辖异议类案件进行了认真审查,从合同条款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了论述,最终得出该主张能否成立的结论。还有些法院则直接认为:仲裁条款异议理由属于主管异议,而非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所规定的管辖权异议,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范围。类似的异议理由还有重复起诉、本案属于刑事案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等等理由。

 

此外,小熊还遇到过被告两审的异议请求不一样的情况。譬如某被告在一审答辩期内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至A法院,被一审法院驳回后,立即提出了上诉,却换了一个异议理由,要求二审法院将案件移送至B法院。根据小熊的观察,这种“见风使舵”的办法也是行不通的,二审法院会义正言辞地教育道:“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和其向一审法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和请求完全不同,属于一个新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这种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本院对该请求进行审查,将损害被上诉人的审级利益,因此,不予支持。”

 

管辖的故事很精彩。最后小熊想以一件发生在2014年底的真实的“悲催律师旅行记”来结束今天的观察。

 

话说,有一位刚入行的知识产权律师,接到了一单很简单的特许经营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于是乎,这天一大早,年轻帅气的律师小伙儿打扮得西装革履直接奔赴通州法院,刚递上起诉状就遭遇了闭门羹:“对不起,我们法院没有知产庭,您这属于知产案件,应该到我们上一级法院起诉!”巧合的是,小律师读研期间正好在北京二中院实习过,心里笃定通州法院的上级法院就是二中院,于是一口气从通州杀到了北京方庄。好不容易排到窗口,小律师问:“通州法院的上级法院是咱们这里吧?”立案大姐斩钉截铁:“不是!通州法院的上级法院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市北五环来广营……”小律师脑袋嗡一下大了,只好顶着正午的炎炎烈日再打一辆车连开带堵车花了两个多小时终于赶到北五环外的三中院,排到窗口再一问,又被浇了一头凉水:“不好意思,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后,我院就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了,请您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去起诉吧!”此时,日头已经偏西,小律师赶紧又打了一辆车,怀着最后一丝希望赶在下午下班前总算走进了宽敞明亮的知产法院立案大厅,在导诉台,他看到一位身着蓝色马甲的志愿者小姑娘,立刻掏出已经沾满汗水的起诉状问道:“这个案子被告是通州的,我跑了一大圈,他们让我来这里……”小姑娘微笑着接过了起诉状,认真看了看,说:“十分抱歉,您应该去东城区法院。”边说着,边递给了小律师一份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上面赫然写着“指定东城区法院受理通州区的相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小律师两眼一黑,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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