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其他游戏APP图标,一游戏公司被判赔12万元

2022-01-14 08:00:00
游戏应用程序图标相似,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

来源 | 广州互联网法院

编辑 | 玄袂

叮叮叮公司、咚咚咚公司运营的

《白垩纪之殇》游戏应用程序图标

与SCD公司运营的

《止战冰川期》游戏应用程序图标极为相似

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一起来看看吧~

 基 本 案 情 

《止战冰川期》游戏是SCD公司(化名)运营的一款手游,在手游中有一定知名度。该游戏上架三年以来,“侧脸战神”图片一直作为该游戏应用程序图标发布在苹果应用商店等游戏下载渠道,但该图标未注册为商标。图标中载有该游戏英文名称,图中战神原型为《止战冰川期》游戏内角色及代言人“精灵战神”,宣传图“祈祷侧脸战神”是该游戏角色的全身形象。叮叮叮公司(化名)与咚咚咚公司(化名)共同运营《白垩纪之殇》游戏,该游戏的应用程序图标与“侧脸战神”图相似,图中载有的英文词组不是《白垩纪之殇》游戏的英文名称,《白垩纪之殇》游戏还使用了与SCD公司“祈祷侧脸战神”图相似的宣传图。

SCD公司认为

其对《止战冰川期》游戏的应用程序图标 “侧脸战神”以及宣传图“祈祷侧脸战神”等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叮叮叮公司、咚咚咚公司擅自改编用于《白垩纪之殇》游戏,侵犯其著作权。同时,两公司以不正当“贴靠”手段使公众混淆游戏来源,导致公众误认两游戏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遂将叮叮叮公司和咚咚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SCD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3322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咚咚咚公司辩称

案涉侵权应用程序图标、宣传图与SCD公司主张的作品有极大差异,不构成对SCD公司著作权的侵犯。咚咚咚公司使用迥异的名称、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宣传,且两游戏的玩法等不近似,不会导致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叮叮叮公司未作答辩。

 争 议 焦 点 

一、叮叮叮公司、咚咚咚公司使用案涉应用程序图标、宣传图的行为是否侵害SCD公司作品著作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若该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叮叮叮公司、咚咚咚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裁 判 结 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一、叮叮叮公司、咚咚咚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SCD公司享有的美术作品“侧脸战神”“祈祷侧脸战神”著作权的行为,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叮叮叮公司、咚咚咚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SCD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20000元;

三、驳回SCD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 判 理 由  

SCD公司的游戏应用程序图标“侧脸战神”、宣传图“祈祷侧脸战神”具备独创性,同时体现了艺术美感,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SCD公司享有相关著作权。《白垩纪之殇》《止战冰川期》两款游戏应用程序图标经叠加后基本重合,人物局部不同,英文文字仅有一字之差,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两款游戏的宣传图也构成实质性相似。且SCD公司涉案图片更早发布,叮叮叮公司、咚咚咚公司有接触可能性。应认定叮叮叮公司、咚咚咚公司对SCD公司两图片进行局部添改,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传播,侵犯了SCD公司美术作品的改编权。

在已认定叮叮叮公司、咚咚咚公司行为侵犯SCD公司著作权的情况下,是否仍有必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角度和保护要件不同,若叮叮叮公司、咚咚咚公司对图片的使用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误认,损害SCD公司的竞争利益,则有必要在认定著作权侵权之外,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作用。

SCD公司与叮叮叮公司、咚咚咚公司运营的两款游戏题材相似,构成同业竞争关系;

SCD公司游戏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或服务;

“侧脸战神”图标为SCD公司游戏特有的包装、装潢,有一定影响。图片载有游戏的英文名称,人物形象与游戏元素紧密结合,作为游戏客户端的应用程序图标呈现在用户的设备上,具备区别游戏来源的显著性,且经过SCD公司3年多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

两款图标相似,容易导致玩家误认,产生来源混淆,且叮叮叮公司、咚咚咚公司明显有意为之。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叮叮叮公司、咚咚咚公司使用案涉应用程序图标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SCD公司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服务特有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游戏宣传图“祈祷侧脸战神”不构成游戏特有的包装、装潢,且SCD公司相关权益已依据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其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叮叮叮公司、咚咚咚公司就同一侵权行为重复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叮叮叮公司、咚咚咚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鉴于SCD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和叮叮叮公司、咚咚咚公司的违法所得,法院参考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知名度、叮叮叮公司与咚咚咚公司侵权行为和主观恶意,以及SCD公司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判令叮叮叮公司、咚咚咚公司赔偿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20000元。由于SCD公司主张受侵犯的改编权为财产性权利,且未举证叮叮叮公司、咚咚咚公司侵权行为给其商誉造成明显损害,故SCD公司诉请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不予支持。

  法 官 说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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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陈艳玫

信息网络发展日新月异,琳琅满目的应用程序及其提供的资讯产品服务,构成了数字经济的重要内容。应用程序图标作为虚拟空间中的商品服务外观,逐渐成为新型的商业标识,承载着重要商誉。通过仿冒其他经营者有一定影响力的应用程序图标“搭便车”,是吸引流量的手段之一。对此,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如何发挥规制作用,司法应如何妥善应对,已成为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维护网络经济生态亟需厘清的问题。

一、仿冒应用程序图标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司法审查侧重点不同

应用程序图标为了适应使用场景,通常在小尺寸图片的有限空间内简明传达该应用程序的特有信息。针对使用相似图标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司法审查的重点在于:精简设计的图标是否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是否具备独创性而符合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要件;两图标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比对时既要结合受众的直观整体感受,也应关注图标的重点信息。

仿冒应用程序图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重点审查图标的显著性。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中未直接要求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应“特有”“显著”,但“混淆”的后果即包含了显著性的前提,商品的包装、装潢只有具备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意义,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应用程序图标通常展现在应用商店等线上下载宣传渠道,是用户对应用程序第一印象的来源;下载应用后,作为客户端的应用程序图标呈现在用户的设备上;用户每次使用应用程序时需点击该快捷图标。例如本案中,应用程序图标与游戏元素紧密关联,且经多种渠道宣发曝光和用户实际使用,公众在接触到图标时就能建立起与对应游戏的联系,故具备区别来源的显著性,属于特有包装、装潢。使用相似的应用程序图标,容易导致游戏玩家混淆,故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规制仿冒应用程序图标行为,应妥善处理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竞合问题

关于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竞合问题,实务中主要有三个维度的争议:

一是当事人起诉的案由是允许并行主张还是应择一主张;

二是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如均满足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是同时评价还是择一评价,如不符合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能否再以不正当竞争进行评价;

三是法律责任的承担,在同时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是分别还是择一判令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学界也从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提出了“补充说”“独立说”等多种理论观点,以及“优先适用论”“平行适用论”等不同处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保护作用的发挥不得抵触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立法政策,凡是知识产权专门法已作穷尽性规定的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上不再提供附加保护,允许自由利用和自由竞争,但在与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立法政策相兼容的范围内,仍可以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给予保护。”结合该意见精神,关于仿冒应用程序图标,对上述争议问题的审查原则可概括为:

一是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不因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竞合而影响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允许当事人同时提起诉请。

二是对仿冒行为的性质,从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保护法益综合认定。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激励创作,从而划定法律保护的专有控制范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在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两者有独立的保护对象、规制方式和保护重点,并非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对于同一行为是否可同时运用两法予以评价,关键在于具体案情中是否有应受两法保护的独立法益。假设仿冒应用程序图标的行为因图标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等情况,已被著作权法排除保护,但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角度和保护条件不同,进行补充保护不会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相抵触,则有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必要性。同理,即便仿冒应用程序图标已认定为侵犯著作权,但该行为损害了被仿冒者的竞争利益及消费者的权益,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再次予以评价不会造成两法的冲突,也不导致对同一行为重复追究。

三是基于法律效果和客观要素判令承担何种责任。在同时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尽管指向同一行为,但请求所指向地应予保护的独立法益不同,应同时予以支持。至于赔偿责任,既要防止权利人重复获利,又要对不法行为苛以恰如其分的责任,故基于两法对判赔损失不同的考量因素,宜分别予以处理。当事人未对诉请赔偿的款项进行区分,故不分别判赔,但仍应从不同的损害后果,结合作品的独创性、知名度、叮叮叮公司与咚咚咚公司侵权行为和主观恶意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在网络时代,应用程序图标被赋予了商业标识的新内涵,广州互联网法院始终积极探索网络空间司法保护规则,特别对于理论和实务中争议较大的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竞合的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方案,通过裁判有力打击、震慑仿冒行为,推动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新客体”领域的妥善适用,进而推动构建创新发展、公平竞争的网络经济生态。

通讯员:高泽玮 陈琳钰

编辑:张诗琪 许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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