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5小时前
4月20日下午,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举行2026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法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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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 | 布鲁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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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下午,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举行2026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法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介绍了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情况:

一、强化科技创新保护,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

一是案件质效全面趋优。去年,人民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5.26万件,审结53.96万件。审限内结案率、上诉率、民事调解撤诉率等主要质效指标持续向好,审判运行态势稳健。其中,审结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6.4万件,加强对集成电路、工业母机、高端仪器、基础软件、先进材料、生物制造等领域的技术保护,取得良好效果。二是健全司法保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全面系统地明确了服务科技创新的98项司法举措,有力服务和保障科技强国建设。发布《人民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指引》,加强“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建设。目前入库技术专家已达1327人,主要技术领域全覆盖,技术事实认定的科学性水平不断提升。三是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人民法院妥善审理涉AI生成内容、AI模型参数等前沿问题的民事案件;审结涉数据权属和交易等纠纷案件908件,同比增长25.6%。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起草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努力推动人工智能朝着有益、安全、公平的方向健康有序发展。明确数据纠纷案件统一由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审理,发布指导性案例,促进数据要素价值充分释放。依法审理“爬取网络平台数据”不正当竞争案,明晰数据合法获取后合理使用的边界。

二、加强商标权保护,服务品牌强国建设

一是依法维护商标注册秩序。支持行政机关驳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宣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无效,积极稳妥适用驰名商标保护、禁止代理人抢注、禁止损害在先权利等商标法条款,规制商标恶意注册。二是强化商标权全链条保护。人民法院审结商标民事侵权、刑事犯罪一审案件分别为11.53万件、8033件,特别注重加强对驰名商标、传统品牌、地理标志及“老字号”等的司法保护。三是积极营造品牌发展良好法治环境。依法惩治“攀附搭车”、“侵权假冒”等行为,切实维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在审理一起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发现侵权源头,依法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破,最终认定侵权源头行为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销毁侵权产品,实现对商标侵权的源头打击和有效遏制。

三、加强著作权保护,促进文化繁荣发展

一是提升著作权保护与传播效能。人民法院审结著作权民事一审案件25.64万件,依法准确把握作品认定标准,积极应对人工智能和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带来的新挑战,加大对文化创作者权益保护,促进作品传播利用。二是推动著作权纠纷源头化解与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数字法院建设成果,在全国法院推广“版权AI智审”辅助应用,注重权利基础审查,降低权利人维权取证难度,重点打击侵权源头,同时又有效防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三是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著作权审判对于优秀文化的导向功能,推动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提升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如在万某公司与景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中,对于在临摹敦煌莫高窟壁画过程中,修复、补足原壁画残缺而进行的创作,依法给予保护。2025年中国金鸡百花电影节活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推动发布电影合同示范文本,以法治力量保护文艺创新创作,助力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规制“内卷式”竞争

一是依法规制垄断行为。人民法院坚持反垄断司法工作的精细化规范化,依法认定构成垄断的案件达27件,发布“共享电单车”行政垄断案、“甲醛销售市场”横向垄断协议案等典型案例,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向纵深推进。二是依法打击不正当竞争。人民法院审结不正当竞争民事一审案件10135件,有效惩治仿冒混淆、商业诋毁等行为,依法审理“恶意挖角”等不正当竞争案,净化市场竞争生态,有效规制“内卷式”竞争。三是强化商业秘密保护。人民法院不断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则,加大对重点领域商业秘密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重点细化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入罪标准。审理“内外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芯片技术秘密”刑事案,依法判处张某等14人有期徒刑,加强创新成果保护,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五、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审判,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一是持续打造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涉外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和公信力,人民法院新收涉外知识产权一审案件11066件,同比上升34.1%。上海、福建、海南、广东、重庆、四川六地高院先后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签署合作协议,有序开展诉调对接,高效化解涉外纠纷,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二是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最高人民法院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推荐知识产权典型案例74件,其中66件入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库,与该组织合作编撰中国知识产权案例集(2019-2023),将于4月26日正式发行。中国首批9件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案例库发布,向世界贡献中国司法智慧。三是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等组织的国际会议,举办中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与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互访并开展深度交流,持续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故事,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国际影响力。

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

一是加强专业审判机构建设。深化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7年来共受理案件2.46万件、审结2.31万件,有效激励科技创新、维护公平竞争、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设立河北雄安新区、四川绵阳、广西南宁、河南许昌知识产权法庭,进一步完善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目前,全国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达33个,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增至589家(包括互联网法院)。二是全面提升审判队伍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审判人才平台”建设,举办全国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培训班,开展跨区域联合培训,持续打造政治坚定、胸怀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三是健全多元解纷机制。持续深化“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实现知识产权调解组织全国范围全覆盖。最高人民法院制发《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司法调解工作指引》,推动知识产权纠纷高效实质化解。

陶凯元表示,今天发布的《实施方案》和《惩罚性赔偿解释》值得重点关注。《实施方案》在总体要求、重点工作、改革举措、工作机制等方面,与上一个五年规划保持连贯性,同时立足当前国内科技创新加速推进、国际科技竞争日趋激烈的实际,聚焦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服务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明确了“十五五”时期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重点。《惩罚性赔偿解释》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实践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细化了“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明确基数计算方法,完善倍数确定方法,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统一裁判标准,确保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效果,积极营造激励和保障创新的法治环境,促推高质量发展。

“十五五”时期是我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在“十五五”开局之年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重要论述,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忠诚履职,勇于担当,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以法治之力赋能科技创新,服务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为开创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新局面贡献知识产权司法力量。

记者提问环节,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剑、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分别针对“刚刚发布的《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如何打击恶意诉讼、权利滥用等不诚信行为,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提高涉外知识产权审判水平、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方面做了哪些工作,下一步还有哪些打算”、“刚刚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有哪些新的规定”等问题进行了回答。

记者提问环节实录(上下滑动查看)

记者

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主题是“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刚刚发布的《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李剑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十五五规划把“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一项重要任务进行部署。对标对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十五五规划,《实施方案》明确了“十五五”时期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工作重点、改革举措、工作机制等,将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助力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作为重中之重。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加强科技创新保护,促进高效转化运用。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突破,知识产权审判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任务更重、要求更高。《实施方案》秉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理念,明确要求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及集成电路、工业母机、高端仪器、基础软件、先进材料、生物制造等领域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回应未来产业发展的司法需求。强化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加强民事司法保护,加大行为保全适用力度,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支持行政执法,形成保护合力;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促进民事维权、行政查处、刑事制裁有效衔接,积极营造创新法治环境。

二是完善裁判规则,明确权利保护边界。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技术迭代快,权利边界和权属相对复杂,保护规则亟需明确。《实施方案》立足国内科技创新加速推进的实际,对“加强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案件”均专门作出规定,要求坚持数据权益保护与数据开发利用并重,依法保护数据资源持有者、加工使用者、产品经营者等各类数据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统筹发展与规范,稳妥审理涉人工智能案件,积极探索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属认定等司法规则,依法准确界定人工智能开发者、经营者、使用者等主体的法律责任,促进人工智能有益安全公平发展。

三是加强体制机制建设,提升专业审判能力。《实施方案》对标对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确立的“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司法保护体制”目标,进一步细化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改革方向和具体举措,强化审判机构专门化建设,重点培育精通法律、熟悉新兴领域技术特点的复合型审判人才,为更加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新兴领域知识产权案件奠定坚实的专业化基础。《实施方案》提出,健全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机制,充分发挥“一张网”、“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统一法律适用规则的功能;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确保新兴领域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与客观性;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形成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合力;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实质化解,持续为新兴领域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强化统筹协调,密切关注当前数据权益、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加快研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确保《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举措落地见效,以公正高效司法,有力服务和保障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记者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在涉宇树科技机器狗案件二审判决书中,对明显有违诚信诉讼行为进行了严肃谴责,引起了广泛关注。能否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打击恶意诉讼、权利滥用等不诚信行为,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环境的?

郃中林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我先介绍一点儿您提到的案件的有关情况。涉宇某科技公司机器狗的专利案件,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初二审维持认定宇某科技公司不构成专利侵权并对原告涉案不诚信诉讼行为予以谴责的案件外,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还受理了同一专利权人就同一专利起诉宇某科技公司另一款机器狗产品专利侵权和宇某科技公司反诉专利权人恶意诉讼的上诉案件,上周二审已经公开开庭审理,我们将争取尽快作出判决。下面我主要从两个层面回答您的问题,表明人民法院加强诉讼诚信建设的态度。

一是从司法理念和政策指引层面。打击恶意诉讼、权利滥用等不诚信行为,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秉持“任何人均不得因不法行为而获益”和“不使非诚信者渔利”的司法理念,让不法行为人付出沉重代价,引导当事人诚信行使权利。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所谓“专利狙击”和“批量维权诉讼牟利”等不诚信行为对创新环境的负面影响,坚决果断采取有力措施,打击恶意诉讼、遏制权利滥用,努力为企业创新发展营造有利法治环境。202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既明确提出加大司法保护力度,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也明确要求,“依法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阻碍创新的不法行为”。

二是从实践操作和具体案例层面。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坚决说“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7年来,共作出司法处罚13件、移送违法犯罪线索18件、提出司法建议3件,认定构成虚假诉讼1件、恶意诉讼8件,这些主要都是针对不诚信行为依法作出的处理。在涉“导轨模组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权属案中,发现关联著作权纠纷构成虚假诉讼后,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直接提审改判并处以司法罚款,同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202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其中的涉“行车记录仪”专利恶意诉讼案十分典型,被告八某公司先后3次分别以6件专利向原告顺某公司提起18件专利侵权诉讼,无一胜诉,人民法院综合考量,认定被告构成恶意诉讼并全额支持受害人赔偿主张。此外,专利侵权纠纷中经常会出现的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一方面注意引导当事人针对专利权最终可能被无效或维持的不同情形,在诉讼中分别对对方作出未来利益补偿承诺,另一方面积极探索作出附执行条件的判决,确保实质公平和利益平衡。

未来,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诚信保护的司法理念,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每一起案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当事人诚信行权,通过依法排除不当诉讼干扰,让创新创业者心无旁骛,聚力科研攻关,加速成果转化,以良法善治厚植创新沃土,促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记者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提升涉外知识产权审判水平,对维护我国科技创新核心利益、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具有重要意义。请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提高涉外知识产权审判水平、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方面做了哪些工作?下一步还有哪些打算?

郃中林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始终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以高质量审判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建庭7年多来,法庭在涉外知识产权审判方面,重点开展了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坚持平等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法庭始终坚持依法平等对待中外当事人和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致力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法庭受理的涉外案件持续以较大幅度增长,2019-2025年共受理当事人涉外的案件2546件,约占法庭全部案件十分之一,年均增长18.7%;共审结2046件,其中2025年审结475件。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选择到中国法院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我国日益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之一。

二是促推调判结合,弘扬东方经验。法庭成立以来,涉外民事二审实体案件调解和撤诉率36.7%,与法庭整体民事案件调撤率37.7%基本相当。法庭在大量案件中促成中外当事人达成调解或和解,一揽子化解全球纠纷,在国际上充分展示了和合共赢的中华传统文化价值与调判结合的东方司法经验。很多案件审结后,外方寄信称赞中国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公正性、高效性和实质解纷的司法理念。

三是加强交流合作,参与国际治理。法庭坚持开放合作、互利共赢,积极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努力以司法之力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案例交流为例,在2021年法庭4篇裁判文书入选联合国“知识产权与公共卫生数据库”基础上,去年中国法院66篇裁判文书新入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LEX数据库,其中34篇是法庭案件;最近又推动中国首批9件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案例库发布,使中国一跃成为入库案例最多的国家;还有12件案例近期拟与欧盟有关方面合作出版。法庭也注意主动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坚持每年发布中英文年度报告、裁判要旨,法庭中英文网站访问总量超6.6亿次,其中英文网站访问量近1.7亿次,近期将改版上线新的法庭英文网站,增加发布的内容和频次。

未来,法庭将一以贯之、持续发力,在始终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和促进合作共赢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以案例为重点的对外交流,以更积极姿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治理,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记者

请问刚刚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有哪些新的规定?

李剑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近年来,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落细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侵权损害判赔力度明显加大。自2021年原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原司法解释)施行以来,全国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结知识产权案件共1471件。其中,2025年对故意且情节严重的505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18亿元,有力震慑了侵权者,有效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

为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作用,不断总结原司法解释施行以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让惩罚性赔偿制度好用管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修订原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发布了新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新的规定:

一是细化了“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司法解释第六条将认定具有侵害知识产权故意的情形进一步细化完善,增加了“与原告达成和解并同意停止侵权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以及“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东、隐名设立公司等掩盖实际控制关系,或者签订免责协议,逃避侵害涉案知识产权法律责任的”,可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规定。在情节严重的认定方面,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了“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内涵,即以侵权行为为主营业务或者以侵权获利为主要利润来源。在今天发布的第三个典型案例某技术有限公司与周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对恶意攀附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注册商标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恶意侵权人赔偿金额2000万元,全额支持原告主张,有力打击严重侵权行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产品提供强有力司法保护。

二是细化了基数的计算方法。司法解释第九条明确,“以被告的违法所得或者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可以参照营业利润确定。被告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可以参照销售利润计算。利润率无法确定的,可以参照统计部门、行业协会等公布的同时期、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或者权利人的利润率计算”,为计算基数提供明确指引,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基数确定难”的问题。

三是完善了倍数的确定方法。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对原司法解释进行了完善,明确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罚款或者罚金且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予考虑,不以当事人提出请求为前提。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的解读和贯彻,不断完善惩罚性赔偿的裁判规则,以最强威慑打击严重侵权,以最实举措落实严格保护,助力高质量发展。

2025年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1.短语类商标显著性判断行政案——潘某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例2.芯片发明专利侵权案——茂某(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芯某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谦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3.翻新交换机再售商标侵权案——某技术有限公司与周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4.内外串通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刑事案——张某等十四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例5.恶意“挖角”不正当竞争案——科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追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6.爬取网络平台数据不正当竞争案——浙江淘某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与浙江慢某网络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7.假冒注册商标民刑衔接案——邓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例8.“网络黑嘴”商业诋毁案——许昌市胖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某某与柴某某等商业诋毁、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9.网售盗版电子书著作权侵权案——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粟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10.反复恶意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案——广州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蓝某啤酒(广州)有限公司、广东金某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1.

短语类商标显著性判断行政案——潘某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潘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乔治勋爵的悲剧”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淡香水、古龙水、香水等商品上。相关行业中,已有“蓬帕杜夫人的茶杯”“花花公主的秘密”“莎菲女士的日记”“奥德利夫人的秘密”等商标在香水商品上获得注册。自2020年开始,潘某有限公司已经在我国销售“乔治勋爵的悲剧”品牌的香水。多个网络平台上有诸多消费者和媒体发布的信息,用“乔治勋爵的悲剧”指代潘某有限公司推出的特定款香水。针对潘某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乔治勋爵的悲剧”商标由短语构成,指定使用在香水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该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故决定对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潘某有限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判决驳回潘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潘某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潘某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乔治勋爵的悲剧”的文字组合并非日常生活中固定搭配的词语或词汇,其构成、含义、呼叫具有一定独特性,构成元素并非香水行业常见或惯用的标志,整体具有识别特征。并且,“乔治勋爵的悲剧”作为商标使用在香水等商品上,既不是与该商品相关的宣传用语或描述性词语,也与香水等商品的功能、用途或者其他特点没有关联。从相关行业的商标注册情况来看,已经有不少与此风格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在案证据,相关公众已将“乔治勋爵的悲剧”用于指代特定款香水,易于将其视为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可见,“乔治勋爵的悲剧”商标使用在香水等商品上,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固有显著特征。故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短语类商标显著特征认定的典型案例。本案判决明确了短语类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准确把握了显著特征的法律本质及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平衡了经营主体的注册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为品牌培育留出空间,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创新活力。

案例2.

芯片发明专利侵权案——茂某(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芯某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谦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成都芯某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某公司)系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主张茂某(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某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电源管理芯片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茂某公司及相关销售商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电路模块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脉冲信号生成特征构成等同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判决芯某公司及相关销售商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芯某公司经济损失及支付合理开支共计120万元。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解释涉及逻辑电路的电学领域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重点理解各技术特征之间的逻辑连接关系、信号流向与控制时序,避免将技术特征从其所处的逻辑链条中割裂出来解读。本案中,理解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脉冲信号生成特征,应当立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从权利要求整体技术方案出发,结合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权利要求的撰写特点,进行综合理解。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电路模块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脉冲信号生成特征在手段、功能、效果上均不相同,二者既不构成相同特征亦不构成等同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具备脉冲信号生成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芯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芯片技术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电源管理芯片是电子设备电能供应的心脏,对新能源汽车、储能及工业领域具有重要作用。本案判决厘清了相关领域专利权利要求解释和等同侵权判断的考量因素,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样本,是确保公共利益与激励创新兼得的有益探索。

案例3.

翻新交换机再售商标侵权案——某技术有限公司与周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技术公司)系涉案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程控电话交换设备、计算机网络交换机等商品上。周某某等三被告低价收购二手交换机设备及部件,组织多人实施拆装清理、更换部件、更改序列号、喷漆包装等翻新行为,并贴上涉案注册商标标签;周某某等三人成立的被告北京珠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某公司)及关联公司,将上述假冒产品以新设备名义进行销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提起公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珠某公司以及周某某等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判处相应罚金。某技术公司认为,除周某某等四被告外,陈某某等两人也参与了侵权产品的销售及渠道运营,并为转移侵权资金提供账户支持,六被告均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获利巨大,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并应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遂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且执行完毕,被告主张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时可以综合考虑。本案中,六被告未经某技术公司许可,以销售盈利为目的,采取分工合作的方式,通过网络等渠道购进二手交换机及部件等产品后进行翻新,贴附与某技术公司系列注册商标基本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并作为新设备进行销售,共同侵害了某技术公司享有的商标权。鉴于某技术公司系列注册商标在程控电话交换设备上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各被告间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分工合作,形成完整的侵权链条,侵权手段隐蔽、恶劣;根据在先刑事判决的认定以及当事人的自认,各被告已销售了数千台侵权产品,侵权行为规模大、获利高,且查扣的未售侵权产品价值已达540余万元,法院认为各被告的行为属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考虑到部分被告已执行刑事判决判处的罚金等因素,对各被告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最终全额支持某技术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六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并支付合理开支10万元。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涉“刑民交叉”的商标侵权纠纷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件。在同一侵权行为被认定构成犯罪后,人民法院认定构成民事侵权的,可以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传递了严厉打击严重侵权行为的司法导向。本案判决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节,考虑刑事判决的罚金因素,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

案例4.

内外串通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刑事案——张某等十四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基本案情】

张某原系上海海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射频芯片开发部门负责人,离职后设立尊某通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上海尊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尊某公司)。公司设立前后,张某拉拢当时在海某公司工作的周某等四人加入尊某公司,上述人员共同商议决定研发与海某公司同类型的芯片。为缩短研发周期、迅速流片量产、加快吸引融资,经张某指示,周某等四人继续招募海某公司员工入职尊某公司。高某等七人明知海某公司采取保密措施,仍于离职前后自行或者勾结海某公司其他员工获取海某公司技术信息用于尊某公司芯片研发。赵某某、屠某某任职海某公司期间,也应尊某公司要求,向其提供了海某公司的技术信息。张某在获悉海某公司准备提起侵权之诉后还指示周某等人采取删除服务器内涉嫌侵权数据、替换销毁服务器硬盘、安排员工签署所谓“承诺函”等方式掩盖尊某公司芯片研发技术信息来源的非法性。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张某等十四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等人明知海某公司对商业秘密有严格的保密措施,其作为外部人员无权接触上述商业秘密,仍采取明示或者暗示方式,通过高额薪资待遇诱使海某公司内部员工通过浏览、下载、摘抄、截屏等方式为外部人员非法提供相应的商业秘密,属于结伙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海某公司的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本案中,侦查机关委托资产评估公司评估涉案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折现值为3.17亿余元,具有合理性,可以据此确定损失数额。在责任确定中,考虑周某等三人作为尊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起到组织、管理、指挥作用,而且芯片组成部分不可分割、紧密联系,该三人不仅参与、管理各自负责的部分,还与其他领域专业人员就设计问题相互配合、协调,因此该三人作为主犯也应当对全部罪责承担责任。另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所涉秘点对应金额、入职尊某公司与否以及入职时间、职务职权、工资收入、所获股份情况等,判决:十四名被告人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并判处相应刑罚。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前沿技术商业秘密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判决准确把握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各被告人的行为定性、许可使用费的认定标准等问题,严厉打击离职员工以不正当方式攫取他人创新成果的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格保护科技创新成果的坚定决心。

案例5.

恶意“挖角”不正当竞争案——科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追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科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某公司)与追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追某公司)及二者关联公司属于同业经营者。科某公司与追某公司曾经因为雇佣对方员工引发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并就聘用员工事宜达成过《和解协议》,约定了“双方均不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聘用对方在职、离职后未满半年及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等内容。此后,追某公司仍招募了科某公司部门负责人、技术高管等离职员工二十余人,并为这些员工规避竞业限制义务提供应对措施。科某公司主张该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追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2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科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科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追某公司与科某公司曾经因为雇佣对方员工引发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并达成《和解协议》。追某公司此后在雇佣科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离职员工时,理应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如主动审查雇佣员工是否属于科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离职人员,或者在知晓后主动通知对方并采取相关纠正措施等。但追某公司并未遵从《和解协议》约定,仍然持续雇佣科某公司相关离职员工多达二十余人,并采取第三方代签劳动合同、代发工资、代缴社保、承诺高薪待遇和代为违约赔偿等方式帮助这些员工逃避竞业限制义务,属于明知或应知相关离职员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而采取的恶意“挖角”行为。追某公司的行为造成科某公司众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接连离职,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科某公司的竞争优势,增加了科某公司的经营成本,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追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科某公司损失1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击恶意“挖角”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恶意“挖角”行为本质是以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方式,换取自身短期发展收益,最终必将严重扰乱创新秩序。本案判决依法认定此类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旗帜鲜明地为诚信经营者撑腰,有力遏制了恶意“挖角”等无序竞争行为,引导经营者回归技术创新、品质提升的良性竞争轨道,为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生态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6.

爬取网络平台数据不正当竞争案——浙江淘某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与浙江慢某网络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浙江淘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某公司)与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运营某电子商务平台,平台上存储了大量的商品数据,包括商品名、商品ID、商品图片、价格、优惠信息等。淘某公司及天某公司与平台内经营者订立商户服务协议,约定经平台内经营者授权,合法持有上述商品数据并享有在授权范围内部分利用、加工相关数据的经营性利益,并采取了《法律声明》、Robots协议等一系列管理措施,明确禁止未经授权的数据获取行为。浙江慢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慢某公司)等被告通过比价插件获取该电子商务平台用户cookie及其他技术手段,突破两电子商务平台的多种反爬保护措施获取了部分商品数据,并在慢某公司自有网站/平台上有偿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淘某公司及天某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上述数据爬取和使用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裁判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商户服务协议及平台内经营者授权,淘某公司及天某公司就涉案商品数据享有经营性利益。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利益平衡的关键在于区分数据获取手段的正当性与数据使用场景的合理性。对于公开数据应当划清合理使用与不当攫取的边界;对于附条件公开数据,应当审查授权范围、协议约定与使用方式;对于不公开数据,应当强化技术保护和法律保护。各被告利用技术手段,绕开某电子商务平台的风控机制,突破正常的访问权限,以模拟普通用户需求的方式大量爬取涉案商品数据,妨碍、干扰了该平台的正常运行模式,对该平台的安保风控机制造成妨碍,还侵犯了部分普通消费者的隐私,构成不正当竞争。各被告开发的“价格监测”“市场分析”“定制API”等数据产品或服务,存在不准确的低质量数据,也为部分企业用户进行不合理控价提供便利,必然会损害消费者权益以及市场竞争秩序,最终阻碍数据市场的良性发展,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上述数据使用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各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淘某公司及天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并消除影响。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商业数据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体现了数据权益分层保护的思路。针对公开数据与非公开数据,商业数据与个人信息等不同数据类型,本案判决划分不同层级、明确数据获取与使用的法律边界,既防止数据垄断,又遏制恶意抓取与不当利用行为,兼顾数据要素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数字经济法治需求、护航创新发展的生动体现。

案例7.

假冒注册商标民刑衔接案——邓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基本案情】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被诉侵权人李某提供的进货清单等材料显示侵权商品来自邓某某,邓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成功侦破邓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经查,邓某某自2016年至2024年间,未经福建南平南某电池有限公司许可,从他人处购买光身电池、印有假冒商标的纸卡、电池外皮等包装物,组装假冒电池后对外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邓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福建南平南某电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取得了谅解。

【裁判结果】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邓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邓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邓某某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邓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判决销毁侵权产品。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综合审判机制改革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案件中发现刑事犯罪线索后及时移送,最终追究了侵权源头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效整合了民事维权与刑事追责,彻底斩断了制假售假的利益链条,显著提升了惩治与预防的良好效果。

案例8.

“网络黑嘴”商业诋毁案——许昌市胖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某某与柴某某等商业诋毁、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许昌市胖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胖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秉持“不满意就退货”“用真品换真心”的经营理念,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得到消费者认可。于某某系胖某公司创始人、法定代表人。2025年3月起,柴某某借助温某某实名注册的账号“柴某怼”,在多个网络社交媒体平台上不断发布涉及胖某公司盈利模式、产品质量、企业商誉以及于某某个人名誉的视频,对胖某公司及于某某进行恶意抹黑诋毁,并借机吸粉引流带货,为其关联企业温州市某珠宝有限公司、武汉市某珠宝有限公司营造竞争优势。胖某公司、于某某认为上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同时侵害其名誉权,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删除侵权视频,书面致歉并在视频账号发布致歉内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0万元。

【裁判结果】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柴某某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和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引发公众对胖某公司的不当猜疑,导致胖某公司多年积累的公众信任度受损,并造成胖某公司部分商品被退货,对其他业态商品销售亦产生间接负面影响,扰乱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柴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柴某某使用带有侮辱性的低俗词语,发布针对于某某的虚假负面言论,对于某某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客观上导致公众对于某某的品德、声望产生负面认知,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柴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对于某某名誉权的侵害。温某某出借其社交媒体账号后既未履行监督义务核查账号使用情况,也未采取注销账号等补救措施,更未制止侵权行为。温州市某珠宝有限公司、武汉市某珠宝有限公司为享受侵权行为带来的流量红利,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对柴某某发布的虚假信息持放任态度,具有过错。上述行为与柴某某的被诉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故判决:四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视频,发布致歉声明并在视频账号发布,赔偿胖某公司、于某某经济损失及支付合理开支共计260万元。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规制网络商业诋毁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判决依法严惩“网络黑嘴”造谣炒作牟利的商业诋毁行为,明确了舆论监督与恶意侵权的行为边界,对于提振企业家发展信心、净化网络生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9

网售盗版电子书著作权侵权案——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粟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出版公司)享有涉案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粟某某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息公司)运营的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新某书城”店铺。某出版公司多次向某信息公司发送《律师函》,指明其电子商务平台上所有销售的该公司出版图书的电子书均为盗版,要求其采取封店等措施,并附涉案电子书的名称。但粟某某经营的店铺中仍有涉案图书的盗版电子书在销售。某出版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粟某某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电子书,粟某某、某信息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支付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一审立案后,某信息公司对涉案商品链接予以禁售。一审法院判决粟某某赔偿某出版公司经济损失及支付合理开支共计2000元;某信息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信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信息公司明知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电子书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及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也制定了相应资质要求规定,却未落实监管义务,既未设置电子出版物或电子书等经营类目,也未在商家帮助中心网页提示资质要求,未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电子书的行为进行正确引导与规范;入驻时未审核资质即允许经营;入驻后未履行核验更新、动态监测义务。而且,在某出版公司多次向其送达《律师函》后,某信息公司仍未采取必要措施,故应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盗版电子书的典型案例。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判决强调了平台主体责任应当进一步压实,平台内部管理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推动平台治理水平不断提升。

案例10.

反复恶意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案——广州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蓝某啤酒(广州)有限公司、广东金某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蓝某啤酒(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蓝某公司)自2001年开始获准注册了“蓝妹”“蓝妹金装”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蓝妹”系列商标经持续宣传推广,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广东金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为啤酒业的同业经营者,2017年至2022年期间多次委托广州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某代理公司)申请注册“蓝味啤酒”“蓝魅啤酒”“正韩蓝妹”“蓝味金罐”等十余枚商标,并将其中两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目前,已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及人民法院在先判决认定金某公司申请注册的上述系列商标与蓝某公司的“蓝妹”系列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人民法院在先判决认定了金某公司申请注册“一起嗨啤”“蓝魅啤酒”“蓝味啤酒”“百英”“哈冰”等商标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明显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据此,金某公司申请注册的上述系列商标现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准予注册或宣告无效。蓝某公司认为金某公司申请注册与蓝某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谷某代理公司为金某公司提供代理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某公司及谷某代理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金某公司赔偿蓝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支付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谷某代理公司就其中2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为,金某公司的商标申请注册和许可他人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谷某代理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应与金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金某公司赔偿蓝某公司50万元,谷某代理公司在10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谷某代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蓝某公司的“蓝妹”系列注册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和宣传,在被诉商标注册时已具有一定影响。蓝某公司对“蓝妹”系列注册商标依法享有在先权利。已有多份在先法院判决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认定,金某公司申请注册的系列商标属于大量注册囤积商标,不具有正当性,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金某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明知蓝某公司的“蓝妹”系列注册商标,仍持续、反复申请注册与蓝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攀附蓝某公司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属于恶意注册商标行为,且将其中的两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属于商标囤积牟利的行为。金某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蓝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谷某代理公司作为专业商标代理机构,与蓝某公司处同一地区,应知“蓝妹”系列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其代理注册的“蓝魅啤酒”商标被驳回后,特别是在法院对金某公司的注册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后,明知金某公司系恶意注册商标,仍接受金某公司委托提供商标代理服务,构成帮助侵权,应与金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谷某公司上诉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持续、反复恶意注册商标的典型案例。本案判决对已有在先判决认定构成商标恶意注册、仍反复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并追究参与申请注册商标链条的代理机构责任,有助于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拓展阅读

过去几年的4·26知识产权宣传周,知产力始终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以下是最高法历年知识产权宣传周发布的典型案例(点击图片阅读),欢迎各位读者阅读、点赞、分享、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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