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夫欲以专利打击他人,不料专利反被无效

2017-09-12 18:54:35
9月7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卡夫食品全球品牌有限责任公司(Kraft Foods Global Brands LLC,现为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英文IntercontinentalGreat Brands LLC,下称“卡夫”)与家乐氏北美公司(Kellogg's)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统称“家乐氏”)之间的专利纠纷中,维持了卡夫名下饼干包装专利的无效决定。

——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卡夫饼干包装专利无效决定


作者 | Bruce


(本文版权为知产力所有,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

 

(本文2044字,阅读约需4分钟)

 

9月7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卡夫食品全球品牌有限责任公司(Kraft Foods Global Brands LLC,现为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英文IntercontinentalGreat Brands LLC,下称“卡夫”)与家乐氏北美公司(Kellogg's)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统称“家乐氏”)之间的专利纠纷中,维持了卡夫名下饼干包装专利的无效决定。

 

背景:以前就曾险些被无效

 

卡夫1.png

6,918,532号美国专利部分附图(来源:USPTO)

 

这件专利号为6,918,532的美国专利是卡夫于2003年4月申请的,描述了一种可重复密封的食品容器。具体来说,该专利结合了两种人们熟知的包装:一种是内部的槽状框架,常用于饼干等商品的包装;另一种是外部的撕开标签即可拿取物品的包装,常见于湿巾包装。

 

这件专利于2005年获得授权。2007年,一家生产可重复密封包装的瑞典公司向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审查上诉委员会(PTAB)请求对该专利进行单方重审(Ex parte reexamination)。2010年4月,审查员驳回了几乎所有权利要求,仅保留了卡夫此后补充的两项权利要求。审查员主要依据2001年《包装新闻》(Packaging News)上的一篇短文做出驳回决定,该文展现并描述了由瑞典公司生产、派拉蒙包装(Paramount Packaging)推广的Re-Seal It包装,这一现有技术后来也成为本次诉讼的核心。

 

然而到了2011年8月,PTAB推翻了审查员所有的驳回决定。PTAB得出如此结论,主要依据是《包装新闻》那篇文章中的一个特定短语,这一短语描述了包装薄层的常规性,这与卡夫专利权利要求有区别。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个短语并没有出现在其他描述派拉蒙Re-Seal It包装现有技术的文章中。

 

起诉家乐氏,反被提无效

 

2013年,卡夫在美国伊利诺伊北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家乐氏专利侵权,称家乐氏销售饼干时使用了可重复密封包装,并称家乐氏的一份文件表明,该包装是专门为了“保留相似特性的同时规避卡夫专利”而设计的。

 

对此,家乐氏回击道,532号专利的第1、3、4、6、26、32、33、34、35、36、37、39和42项权利要求(下称“涉案权利要求”)因显而易见性而无效;同时表示,卡夫为成功推翻审查员的驳回决定而在PTAB重审过程中实施了不公正行为(inequitable conduct),532号专利也因此而不可实施。

 

双方都请求地区法院做出简易判决:家乐氏请求法院做出532号专利涉案权利要求无效的简易判决,而卡夫则请求法院就家乐氏的反诉讼请求,即关于专利是否因卡夫的不公正行为而不可实施的问题,做出简易判决。

 

联邦地区法院认为

 

地区法院同意了家乐氏涉案权利要求无效的简易判决申请,认定532号专利涉案权利要求由于显而易见性而无效。地区法院认为,“框架”要素可以由3,740,238号专利(披露了一种框架状的传统饼干包装)等现有技术展现出来。

 

卡夫2.png

3,740,238号专利附图2(来源:USPTO)

 

地区法院同时表示,虽然532号专利已经讲清楚,非食品(湿巾)现有技术展现的撕开式可重复密封包装并没有硬结构,但诉讼记录却显示,2001年和2002年的两期《机械新闻》杂志中两篇描述并展示Re-Seal It包装的相关文章,作为现有技术展现了包含盛放食品(如寿司等)的硬托架的撕开式可重复密封包装。

 

关于家乐氏此前指出的卡夫在PTAB重审过程中的所谓不公正行为,地区法院同意了卡夫驳回家乐氏质疑的简易判决申请。地区法院解释称,指责对方在重审中的不公正行为,不依赖也不能依赖卡夫的撤回实质现有技术行为。

 

家乐氏此前还指责,卡夫的律师并未向美国专利商标局告知《包装新闻》文章中关于包装薄层常规性的短语实际为印刷错误,从而使PTAB后来据此维持了卡夫的权利要求,并称2002年的《机械新闻》杂志文章中的Re-Seal It包装所用包装薄层做出的相反描述,已经证明了那是一个印刷错误。对此,地区法院虽然同意《包装新闻》中的短语可能为印刷错误,但认定卡夫的律师“几乎没有再次述及错印文章的内容”,并且“没有证据证明代理律师有意隐瞒两篇文章的不一致”。

 

在法院做出这一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对此案提出了上诉。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官经过审理后,以二比一的表决结果,维持了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结果。判决书是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理查德·塔兰托(Richard Taranto)代表法院拟定的。

 

卡夫在上诉中表示,地区法院将其客观标志(objective indicia)视为“事后的想法”,“尚未变成客观标志就申请专利”。但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不同意卡夫的说法。塔兰托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卡夫不能抱怨地区法院没有采信其关于客观标志的证据,因为地区法院承认了卡夫关于商业成功、行业赞誉和模仿的相关表述。”

 

卡夫在上诉中还辩称,地区法院未能正确解决双方的事实争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结论认为,诉讼记录中合理的认定仅包括以下几个:《机械新闻》文章(发表时间稍早于卡夫的专利优先权日)披露了权利要求所有要素的结合,尤其包括用硬托架分装食品的撕开式可重复密封包装,除了3,740,238号专利所展现的饼干常用的必需的框架;没有令人满意的可重复密封包装是饼干的一个已知问题;“包装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受启发并预见《机械新闻》文章所述的带有饼干保护框架的包装的使用”。卡夫在诉讼记录中没有提供任何能够让法院做出合理相反认定的理由。

 

综上,法院得出结论,认为“没有理由来推翻地区法院的结论,即任何理性的陪审团都必须找到结合的动机(motivation to combine)”。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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