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策划|漫谈所谓“专利蟑螂”与“星期天工程师”

2018-08-10 11:58:54
近期发生在上海的所谓专利蟑螂利用专利“敲诈勒索案”,引起业界和学术界的关注

作者 | 上  古  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1382字,阅读约需3分钟)


近期发生在上海的所谓专利蟑螂利用专利“敲诈勒索案”,引起业界和学术界的关注,热度不小,加之近日天气炎热,高温持续,笔者也想凑个热闹,仅就在中国发生的所谓专利蟑螂“敲诈勒索案”谈谈笔者粗浅的看法,敬请各界高人不吝赐教。


提起所谓“专利蟑螂”,知识产权界的朋友都非常熟悉。我在此加上“所谓”二字,大家似乎可以揣摩出笔者的立场,即对于专利蟑螂(美国人称其为“patent troll”)并不持全面否定、彻底厌恶的态度。在中国出现所谓的专利蟑螂,如果这些蟑螂能够通过专利权的实施,无论是自己实施,还是许可他人实施,抑或是通过专利诉讼的方式,达到专利实施的目的——赚取经济利益,实现专利技术的价值,我认为,还是水平较高的专利“蟑螂”,其正面作用就好比是在人工喂养的梅花鹿园里放养了几只狼,逼迫因为娇生惯养而变得膘肥体不壮的梅花鹿动起来,恢复其性情机警、行动敏捷、奔跑迅速、跳跃能力强等天性。


中国的专利蟑螂才蹦跶没几天,就被警方确定了敲诈勒索的罪名。笔者在7月21日听到一篇题目为“上海破获敲诈拟上市公司案:囤数百“专利”再借诉讼之名勒索”的新闻。从该新闻所反映的内容来看,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的所作所为似有不妥之处。

    

我们来看看美国的情况。专利蟑螂现象本世纪之初在美国兴起,多年之后的2010年,美国议会才听取企业的呼声,希望通过立法遏制美国国内猖狂的专利蟑螂。中国的“专利蟑螂”行为似有不端,但是否一定要以刑事犯罪来处理此类“敲诈勒索”行为,我认为,警方还应当谨言慎行。

    

由此笔者想起了“星期天工程师”。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建立和推行技术市场制度,祖国大地从北到南,技术市场全面开花,1987年,我们还颁布了颇引以自豪并大肆鼓吹的《技术合同法》。当时,国家政策是鼓励技术走向市场,实现技术的商业化,为技术研发单位创造利润,增加研发投入,也鼓励技术人员业余兼职,在为国家和社会创造价值的同时,技术人员自己也受益。当时产生了“星期天工程师”的说法,即技术人员利用业余的休息时间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但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初,在北京发生了一起刑事案件,警方以“投机倒把罪”把一位为民营企业研发技术获得经济回报的国有企业的技术人员给“办”了,检察机关顺利批捕,法院具体的判决内容,笔者记不清了。该技术人员被抓以后,不仅在北京,甚至在全国引起震动,影响极大。有关方面特地向专业人士和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得到的评价是:警方过于敏感,管了不该管的事情,伤了技术人员的心,破坏了改革开放和技术市场发展的大好局面。

   

联系今天的专利蟑螂事件,沪上警方是否应当慎重对待呢?上海警方称,那个专利蟑螂囤积的专利技术,大都是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水平不高,云云。专利蟑螂囤积的专利技术的水平高低,警方的说法是否准确?待查。即使该专利蟑螂囤积的专利技术水平不高,但专利技术仍然在保护期,仍然是专利,这是事实吧?使用了该“蟑螂”拥有的专利技术的企业应该支付费用吧?

  

我们知道,在中国,所谓的“专利蟑螂”还远没有发展到美国专利蟑螂的水平,中国的知识产权运营之路仍在探索。我国的有关机构和部门不必太任性,可否再观察观察、考察考察、斟酌斟酌,至少“先形后民”的思维定式应该摒弃。我们真不希望上个世纪90年代发生的“星期天工程师事件”再次出现,真不希望通过现行司法制度难以平反的冤案、错案再次出现。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知产力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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