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名人姓名权或荣誉权?
作者 | 赵文侠 陆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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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将一些名人的姓名抢注为商标的事情屡有发生。篮球巨星“乔丹”、“科比”,钢琴家“朗朗”,奥运冠军“朱启南”、“宁泽涛”等均未能幸免。
有人则根据被抢注的姓名或“有一定的知名度且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或与某名人产生“稳定的对应关系”,从而得出:受到保护的“姓名权”专属于某领域的名人、保护的实为“名人姓名权”。
笔者认为:众所周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名人还是普通人,他们的“姓名权”应该受到同等保护、并无区别。普通人将自己的姓名注册为商标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并不视为侵犯名人的姓名权;“名人”与“普通人”的差别在于其姓名之上的荣誉各不相同:“名人”往往有较高的荣誉,保护“名人”的荣誉权可能会被误认为是在保护“名人姓名权”。
例如:四川省崇州市观胜镇板鸭店老板“刘德华”是一位普通百姓,2004年将自己的姓名注册为商标;此时香港艺人刘德华早已是影视巨星、对该商标依法提出异议;
审理查明:四川“刘德华”作为未注册商标从上世纪70年代投入使用、此时香港刘德华尚在童年;四川“刘德华”既未侵犯香港刘德华的姓名权、亦未侵犯其荣誉权;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四川刘德华于2007年收到商标注册证。
再如:“朱启南”不仅仅是某运动员的姓名,也是一位普通商人的姓名;运动员朱启南和普通商人朱启南有相同的民事权利,都有权将“朱启南”注册为商标;
2004年8月,运动员朱启南获得第28届雅典奥运会男子10米气步枪金牌,奥运冠军“朱启南”的荣誉迅速飙升、产生巨大的商业价值;2004年09月,普通商人朱启南申请注册“朱启南”商标,虽然没有侵犯奥运冠军“朱启南”的姓名权、但侵犯了他的荣誉权: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恶意;客观上,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用《商标法》十条一款八项进行处理、该商标于2008年05月被驳回。
我国人口众多、“重名”现象普遍,不仅有名人与名人重名、普普通人与普通人重名,还有普通人与名人(包括国家领导人)重名;普通人利用和名人重名这一“优势”、将自己的姓名注册为商标,显然违反《商标法》十条一款八项之规定。
近日,欣闻“王毅”(外交部部长)、“周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等“名人商标”被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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