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奇”游戏许可纠纷:亚拓士行为保全申请再被驳回
重庆三中院作出两次裁定,驳回了亚拓士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和复议申请。
文 | 布鲁斯
继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下称“亚拓士公司”)与娱美德有限公司(下称“娱美德公司”)之间《传奇》游戏著作权系列纠纷案件在江苏苏州告一段落之后,近日,重庆法院方面也传来了有关《传奇》游戏著作权系列纠纷案件的新消息。
知产力近日获悉,针对亚拓士公司在一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对娱美德公司等被告申请的行为保全,今年(2020年)1月2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3民初3号民事裁定,认为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况紧急”情形,亚拓士公司在该案中提起的诉讼行为保全申请违反“一事不再理”诉讼原则,也不具有采取诉讼行为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因此裁定驳回亚拓士公司的申请。2020年3月12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3民初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再驳回亚拓士的复议申请,认为本案不具备采取行为保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指出亚拓士虽有在诉讼中申请行为保全的权利,但也应正当行使,避免滥用权利、浪费司法成本。
该案原告为亚拓士公司,被告方除了娱美德公司外,还有其全资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下称“传奇IP公司”)及其授权开发传奇衍生IP的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州仙峰公司”)、广东星辉天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下称“星辉天拓公司”)、重庆市富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重庆富淳公司”)。
此次的行为保全,是由该案原告亚拓士公司在案件立案后的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0月8日向法院申请的。
据亚拓士公司称,其与娱美德公司是《Legend of Mir II》游戏软件的共同著作权人,娱美德2002年7月书面委托亚拓士在中国行使共同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但娱美德公司未与之协商就“擅自”授权苏州仙峰公司使用《Legend of Mir II》的著作权等相关权利,而苏州仙峰公司又授权星辉天拓公司将其改编为手游《烈焰龙城》,重庆富淳公司参与推广该游戏。
亚拓士公司认为,娱美德公司、传奇IP公司“滥用”共同著作权人的权利,并表示,如不及时制止,将导致中国游戏市场上其他潜在的被授权方及相关市场主体遭受巨大损失,同时也给亚拓士公司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提出该行为保全申请。亚拓士公司还提供了人民币5000万元的保全责任保险单以为担保。
亚拓士公司请求法院责令娱美德公司、传奇IP公司停止在中国大陆将《Legend of Mir II》(传奇)改编权授予第三方,责令苏州仙峰公司、星辉天拓公司停止对《Legend of Mir II》(传奇)的改编以及对网游《烈焰龙城》的宣传和运营,责令重庆富淳公司停止宣传、推广网游《烈焰龙城》等等。
对此,娱美德公司和传奇IP公司认为亚拓士公司此次申请是恶意提出重复的行为保全申请,其诉讼请求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行为保全申请不具备保全必要性。
苏州仙峰公司和星辉天拓公司则表示,其开发、运营《烈焰龙城》游戏是获得了娱美德公司合法授权的,不侵犯亚拓士公司共有著作权,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的对外授权及分成费用争议不应影响被授权方的利益,娱美德公司授权苏州仙峰公司前已经与亚拓士公司协商,且《烈焰龙城》的继续运营不会给亚拓士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重庆三中院在审理中围绕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判决难以执行”“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对行为保全申请进行审查时应考量的因素,进行了分析,认为该案明显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况紧急”情形之列。
法院指出,从诉讼程序上看,亚拓士公司在该案中提起的诉讼行为保全申请,与之前在诉前行为保全中提出的保全申请并无本质区别,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应予以驳回;从实体上看,法院综合考虑了案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效力的稳定性等多方面因素,认为该案不具有采取诉讼行为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因此,重庆三中院作出两次裁定,驳回了亚拓士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和复议申请。
据悉,此次申请并非亚拓士公司第一次申请行为保全。早前亚拓士公司还曾申请过一次诉前行为保全,2018年12月,重庆三中院最初曾作出(2018)渝03行保1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行为保全的民事裁定,当时对亚拓士公司同样的行为保全请求予以支持。
娱美德公司等随后申请复议,认为重庆三中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亚拓士不拥有《传奇》游戏独占授权权利,娱美德公司在与苏州仙峰公司签署授权合同前与亚拓士公司进行了协商,但亚拓士公司“迟迟未予回复”等等。
法院在复议中认为,其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且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分析,认定娱美德公司、传奇IP公司单方授权涉嫌侵权的理由尚不充分,故娱美德公司等的复议理由部分成立,并因此而于2019年1月10日裁定解除了此前的行为保全措施,同时对该案立案审理。这也是此次裁定中法院认为亚拓士公司的申请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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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方其他案件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