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必读:如何调查投资对象的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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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来“风投”似乎成为各个行业热络的话题,甚至谈及创业的目标往往落脚于“上市”“敲钟”。那么在收购企业或对企业做出重大投资时,请审慎地调查分析企业的知识产权,这对于几乎集所有价值于知识产权资产的技术企业而言,尤为重要。
因为审慎地调查分析知识产权可以使投资人更清楚地了解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及与之相关的任何潜在问题。有时,对知识产权进行审慎地调查和分析后,你可能会完全放弃某个投资项目;有时还需要考虑卖方为使销售继续进行下去而采取的补救措施或者是买方为保护长期的投资而需采取的补救措施。
作为调查分析对象的各种类型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专利和经评估过的商业秘密,有时也包括版权,如某企业拥有一计算机程序的源代码的版权。
无论何时,请谨记一点:对待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都应谨慎。
商标方面,在有些国家,不管商标是否已经注册,都可以依据商标法转让,因此对商标的产权转让链条追根溯源直至它首次投入使用非常重要。若已注册商标,还需关注与该注册商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是否和企业当前的营业现实足够匹配。此外,还要注意核查商标首次使用的申报日期是否正确,如果商标首次使用的实际日期晚于申报日期,商标注册可能无效。
专利方面,必须注意区分审批中的专利和实际上已经获准的专利。如果专利申请还在审批中,务必要注意审查所有来自专利局的信件,特别是那些暗示专利可能无法通过审批或专利权受限的文件;如果专利申请是在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框架下提出的,建议你分析下发表在该条约的框架下的初步意见。由于专利申请主要还属于技术文件,那么有必要征询该发明领域内专家的意见。即使我们假定授权专利为有效专利,也仍有必要评估该发明对于企业的商业价值。专利权通常属于发明者,另有书面协议的除外,因此,与发明者签署的任何协议都应该仔细检查并注意避免以下两种情况。情况一:许多发明者把权利转让给多个企业,使多个企业共同拥有某项发明的所有权,这就难办了。情况二:发明者向政府主管部门宣布,实际上,他们不是真正的发明者。没有标明正确的发明者的专利可能无法实施,甚至可能是无效专利;如果是连续性转让专利或专利申请权,依照专利法的要求,必须确保每次转让都有书面合同。
版权方面,版权法假定雇佣期间雇员所创造的任何财富(包括计算机程序的源代码)都归雇主所有;但是,如果工作是由分包商或顾问来完成的,这样的假设就不存了,这种情况需要验证的范围更广泛。加拿大安大略上诉法院在一重大决策中表示,虽然计算机程序元素本身不能单独受到版权的保护,但是计算机程序元素的编译可以受版权的保护。而且,虽然版权注册并非强制性要求,但只要是版权所有者以书面的形式作出的版权转让或任何与版权有关的许可,都是有效的,也都应该接受检验。
商业秘密方面,只有真正的秘密才可以使企业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对知识产权进行审慎地调查分析时,核查任何保密及不竞争协议很重要。此外,还有必要验证下都存在哪些商业秘密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包括防止没有参与项目的员工接触某些文件的信息技术限制,或不同部门间实行知识分区的“需要知道”的限制。
最后,收购者或投资者需要证实没有任何一种知识产权面临着可使其受影响的行政或司法程序,也不存在任何已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起侵权索赔的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