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某商标代理机构如此“吆喝”投资性商标注册说开去

2017-09-21 18:21:54
上周末闲暇时分,无意间看到某商标代理机构以类似“微投入巨收获”的标题在其网站上推出的一篇文章。该文介绍了几例投资注册成功“好”商标后,经转让售出,商标注册申请“投资人”由此获得“万利”、甚至“天价”回报的情况,以专业指导的姿态鼓励阅读者中的潜在“投资人”申请注册商标。读罢,我不禁想究竟有多少人看到此类商标注册申请“投资指南”文章后,因受“启发”而以“投资”为目的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某商标代理机构以

作者 | 徐晓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3087字,阅读约需6分钟)

 

上周末闲暇时分,无意间看到某商标代理机构以类似“微投入巨收获”的标题在其网站上推出的一篇文章。该文介绍了几例投资注册成功“好”商标后,经转让售出,商标注册申请“投资人”由此获得“万利”、甚至“天价”回报的情况,以专业指导的姿态鼓励阅读者中的潜在“投资人”申请注册商标。读罢,我不禁想究竟有多少人看到此类商标注册申请“投资指南”文章后,因受“启发”而以“投资”为目的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某商标代理机构以这样的方式宣传投资商标注册申请的“好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时应注意怎样的法律规定?作为一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理人员,我仅从商标授权确权等环节谈谈自己的一点浅见。


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为了规范商标代理行为,加强对代理人的约束,保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维护代理市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六十八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等多个条款规定了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约束,强化了商标代理机构的诚信义务。

   何谓商标代理机构?系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经商标局备案。作为精通商标法律专业知识和实务的商标代理机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是众所周知、不言自明的道理。


一、应明确提倡以真实的使用为目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个人以为本文开头所述某商标代理组织公开宣传的所谓“投资”注册商标可期“一本万利”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该行为对正常的商标申请、商标确权、商标管理等秩序造成危害。


商标的灵魂在于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无论是生产经营者还是受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应依法基于真实的使用目的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活动,而非“囤积居奇”“待价而沽”的投机性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后者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造成商标授权确权部门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浪费;其二、因存在相当数量基于申请时间在先从而在形式上“合法”拥有在先权、实际并未被使用的商标,对已在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上实际使用或者意图使用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阻碍作用。基于“投机”而非真实使用目的注册申请浪费了国家、社会资源,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维护构成危害。积极指导委托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以真实的使用目的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是商标代理组织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应依法指导委托人参与商标授权确权活动并谨慎接受委托。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是关于商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应当受到的处分之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一)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三)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个人以为本文开头所述某商标代理组织宣传的投资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上述规定的制止范畴。


   今年4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向社会公布了一批恶意注册典型案例,同时还首次随案公布了承接商标确权行政诉讼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名称。此举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以致有些商标代理机构在收到商标评审行政裁定书或决定书后,在为客户评估案件可诉性、诉讼成功率的同时,加大了对其自身声誉的考虑,提高了承接商标确权行政诉讼业务的谨慎度。

   

三、应依法重视自身商标代理信用形象建设。

商标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同时亦是一种市场竞争的工具,故有可能被用来从事不正当竞争。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商标法》在多处明文强调“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可谓贯穿于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确权、商标使用、商标保护等诸多环节之中。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公开通报,并计入其信用档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可以作出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业务6个月以上直至永远停止受理的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


当前政府正着力建设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社会信用体系工程,作为承担商标行政授权、确权任务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直依法不断加大对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商标代理行为坚决予以制裁,相应的“重拳”“组合拳”在陆续“亮相”。由国内知名企业发起并经民政部批准,开展有关商标自我保护、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和自律活动的全国性社团组织——中华商标协会也积极发挥作用。在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的2016年至2017年度优秀商标代理机构评选工作中,果断采取“一票”否决制。几家在商标代理行业素来业绩醒目的商标代理机构,因不慎在商标确权行政诉讼中作为恶意注册方的代理而遗憾落选。此举在商标代理组织界引起较大反响,越来越多的商标代理组织体会到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代理业务中的意义和价值。


孟子曰:“不成规矩无以方圆。”商标代理机构具有精通商标法律知识与实务的综合优势,多年的实战经历足以使其了解有关法律规定适用的内延与外涵。以丰富的商标代理业务经历、高超的商标代理能力与水平等赢得的业界口碑既是已往经历“考试”获得的令人傲娇的成绩,同时也应成为今后开展商标代理业务进行自我执业约束的衡器。衷心祝愿越来越多的商标代理组织成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模范!

+1
0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参与评论
评论千万条,友善第一条
后参与讨论
评论区

    下一篇

      在俄罗斯,许多纠纷可以使用于2016年6月1日生效的强制性纠纷诉前调解程序来解决。但自2017年7月11日起,某些知识产权纠纷不再适用该程序,而是需要采取特别的管理办法来处理此类案件。  损害赔偿或专有权侵权赔偿主张  就主张损害赔偿或专有权侵权赔偿的纠纷案而言,如果涉案方为法律实体或个体企业,则发送诉前争端调解请求书(demand letter)的强制要求被保留。  在必须发送诉前争端解决请

    2017-09-21 1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