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一数“非诚勿扰”前还有哪些节目名称遭遇商标滑铁卢

泰迪小熊   2016-01-07 18: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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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泰迪小熊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据传,因担任“非诚勿扰”节目嘉宾一炮而红的知名艺人乐嘉,日前在拍摄一档真人秀节目时不慎伤到了“要害部位”。而比乐师傅的悲惨遭遇更令人蛋疼的,恐怕就要数他的“伯乐”——江苏电视台了。因使用的节目名称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非诚勿扰”的节目制作方江苏广播电视台被商标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停止使用该节目名称。深圳中院近日经过二审,认定江苏广播电视台与另一被告珍爱网构成共同侵权,判令江苏广播电视台自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的栏目名称。

判决一出,舆论哗然。“非诚勿扰”——这档伴随着多少孤男寡女、以及他们的爸妈们度过无数欢乐周末的节目,不但捧红了孟非和乐嘉两大光头,也一直话题争议不断,这次可算摊上大事儿了(笔者绝无看热闹不嫌事儿大的意思)。关于这起案件的原委就不多说了,有兴趣的同志可以在各大媒体(力荐“知产力”)关注此事的始末。作为与商标打交道的相关从业人员,我所关注的问题,也是“非诚勿扰案的核心争议——电视台在节目播出的过程中使用节目的名称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吗?

在进入枯燥的业务探讨之前,我们先来做个历史回眸。

首先,想考考大家两个科普小常识:谁知道最早的电视机是哪一年发明的?谁又知道最早的商标出现在哪一年?好了不卖关子了,揭晓答案:据笔者在某度上考证,世界上最早的电视发明于1927年,而我国最早的商标则出现在北宋年间(“白兔捣药图”)。电视和商标,这两个岁数相差近千年却同为人类文明进步阶梯的标志性事物,按理说本应互不相干,却未料会在科技和法治飞速发展的今天发生碰撞,电视上播出一档节目,竟然惹上了商标侵权的官司,这不得不说是一件十分有趣的社会现象,而绝非简单的法律问题了。接下来,笔者想带领各位继续回顾,数一数在“非诚勿扰”之前,还有哪些知名电视节目的名称触碰过商标侵权的红线。

仅以北京市为例:

2007年2月,天津环渤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状告中央电视台,称中央三套未经原告许可播出的“周末喜相逢”节目,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是用于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标识,商标的重要性就体现在其识别性上。原告“周末喜相逢”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1类项下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节目制作、戏剧制作,其中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产品的消费群体既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也包括收听广播和收看电视的观众。被告作为电视节目的制作与播放主体,在服务对象、服务的目的、服务方式等方面与原告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产品并无明显不同被告将“周末喜相逢”作为其电视节目的栏目名称进行突出性使用,在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即收看电视的观众将“周末喜相逢”商标误以为是被告的商标,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者的混淆与误认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与原告“周末喜相逢”相同商标在相同或近似的服务产品类别即“电视节目制作”的商标性使用行为。被告关于名称性、叙述性等非商标意义上使用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并据此判决:一、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的“周末喜相逢”注册商标;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中央电视台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对未经许可单独在电视栏目上使用“周末喜相逢”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认定,但将赔偿额度减至30万元。

2010年8月,武汉花儿朵朵幼儿教育培训中心起诉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广播电视台、青海电视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天娱传媒有限公司等六被告,称六被告作为合作方,自2010年3月21日起未经其许可,在北京市昆仑饭店举行“花儿朵朵”的启动仪式,直接将“花儿朵朵”标志冠名为选秀活动及电视节目名称,利用各自掌握运营的广播电视网、联通3G通信网和腾讯互联网等三种媒体,分别在北京、上海(联通3G)、深圳(腾讯网络)、长沙、杭州、西宁、成都、沈阳和广州等唱区,公开组织开展歌唱选秀演出和娱乐活动,侵犯了原告的“花儿朵朵”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最终本案以原告武汉花儿朵朵幼儿教育培训中心与被告湖南电视台达成了调解协议而告终。

2013年9月,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简称星光大道影视公司)起诉了被告中央电视台,称被告在其开办的《星光大道》栏目中对“星光大道”标志进行了多期多处商标性使用,且该栏目在服务对象、服务目的、服务方式等方面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竞赛(教育及娱乐)”、“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项目均相同,其将“星光大道”作为其电视节目的栏目名称进行突出性使用,在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即收看电视的观众将“星光大道”商标误以为是被告的商标,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与误认。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与原告“星光大道”相同商标在相同服务类别上的商标性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在其《星光大道》栏目播放片头、录制现场舞台背景屏幕、录制现场观众背景屏幕、播放时电视屏幕右下角使用“星光大道”文字的行为,并不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原告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并未提出上诉,本案一审判决目前已生效。

在笔者能力所及的范围内,上述三例先案是北京法院近些年审理的较为典型的节目名称涉商标侵权案件。从被诉侵权行为上看,三个案件具有一定相似性,均为在电视节目中将已注册商标的标志或文字作为节目名称使用,尤其是“周末喜相逢”案和“星光大道”案,几乎和“非诚勿扰”案的情况相同。而从审判结果来看,商标权人与被诉侵权人(节目制作方)各一胜一负一平(调解),基本上打成了平手,而“非诚勿扰”案显然又为商标权人扳回了一局。从这些情况类似、结论各异的案件中,我们能发现什么规律吗?或者说,能否通过这几起案件,总结出法院认定节目名称的使用是否会构成商标侵权的共识性规则?笔者尝试着挖掘了一下:

首先,从涉案的电视节目名称上看,容易触发商标侵权纠纷的节目名称,大多显著性(或独创性)很强。①据笔者作为资深宅男的看电视经验来说,电视节目名称大体分三种:一种是“白开水型”的,直截了当表明节目内容,比如“新闻联播”、“动物世界”、“今日说法”等等,这一类节目名称虽然呆傻不带感,却因其朴实大气的风格免遭商标抢注之扰(因为不具显著性的标志是无法注册为商标的),也就安稳地躲过了商标侵权之忧。第二种是“拐弯抹角型”的,虽不是用大白话表明节目内容,观众却也能从节目名称里很容易看出节目内容,比如时下大爷大妈们的最爱“养生堂”、“我是大医生”等保健类节目,抑或如“玫瑰之约”、“爱情保卫战”、“幸福来敲门”等婚恋类节目,这一类节目名称反映了节目制作者的一番心思,不是此类节目的惯常表达,但观众也能一目了然,如果作为商标注册,可能会遭遇显著性的问题,属于显著性较低的品种,其遭遇商标侵权的风险与其显著性高低基本成正比。最后一类,我称其为“盖世无双型”的,就是同类节目基本没有如此起名的,单从节目名称上也看不太出来节目内容,显著性极强,比如“非诚勿扰”、“非你莫属”、“天天向上”、“锵锵三人行”、“一站到底”、“奔跑吧兄弟”等等等等……②这一类节目名称因其显著性较强,在没有在先权利障碍的情况下基本都符合一般商标的注册要件,因此遭遇商标侵权的风险较高。

其次,我觉得还是应该回归客观事物的本源:电视节目是做什么的?商标又是做什么的?很显然,电视节目的主要功能是传播咨询、提供一种娱乐休闲的方式。而商标的功能是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这两个事物的功能本是泾渭分明的,但随着时代发展,我们发现电视节目也具备了一些其他功能,比如电视购物、电视征婚、电视教育培训等,这就使得能够实现上述功能的电视节目和贴着核定注册在这些商品或服务上的消费品在功能上发生了交集。“非诚勿扰”案就是最好的一例。假使这一档节目不打着真人相亲的招牌,而是改为由一些明星来模拟演绎相亲情景的娱乐节目,恐怕也不会招致“改名危机”。正如深圳中院在该案判决中写道的“参加《非诚勿扰》的报名条件为达到婚龄的未婚男女,节目中男女嘉宾的自我介绍、兴趣爱好表述、文体的提问及回答、嘉宾的互动,都是为了交友、相亲择偶,节目结束时也有当场达成配对意向或者成果的情况,节目之后嘉宾之间还进行进一步交往(谈恋爱)”,想当年笔者单身时也曾徘徊要不要参加这档节目,正是被其所谓“真实交友节目”的噱头所魅惑。由此可见,能够实现商品经济环境下的交易功能的电视节目(如购物、找工作、找对象、搞培训),因其和发挥相同功能的服务或商品存在竞争关系,故其陷入商标侵权困境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最后,我们还要关注“相关公众”。什么是相关公众?说白了,就是与之相关的群体。在商标领域,“相关公众”的概念就像专利领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一样重要,找准“相关公众”,是我们做出一切法律定性的大前提,无论是判断“商标近似”、“商品或服务类似”,还是判断“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驰名商标”,都要从相关公众的视角出发。就商标而言,其相关公众自然是该商标申请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的相关公众;而电视节目的相关公众更简单,就是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们。两者相比而言,商标的相关公众相对特定、具体,而电视节目的观众则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就拿婚姻介绍服务来说,寻求有偿婚介的相关公众肯定是未婚适龄青年(以及他们的父母),而婚恋节目的观众却不一定,参加节目的嘉宾是在享受着电视台提供的交友婚介服务,而电视机前坐着傻笑的你呢,却是在找乐子,但不可否认,你们都是这一档节目的相关公众。

所以结合以上三点,个人以为,绝大部分情况下,电视节目的名称构成商标侵权的可能性都比较小,因为我相信电视机前的大部分观众都不会把某一档节目的名称作为商标来识别的。再举个例子:如果提到“鲁豫有约”“杨澜访谈”“撒贝宁时间”这三档节目,作为铁杆观众的您会立刻想到他们是哪个台制作的专属栏目吗?除非这一栏目能够像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或北京台的“天下收藏”、芒果台的“快乐大本营”一样经过多年打造已经在广大老百姓的心目中将这档节目和它的出品电台紧密联系在一起了,那么当其他在先商标权人在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时,才会发生如“非诚勿扰”案判决中所提及的“反相混淆”之虞。

在前文提及的“星光大道”案判决中,法官有一段关于商标保护范围的表述非常精彩,笔者也十分赞同,特此贴出来与大家分享:

商标的外观表现为符号,《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若仅从表面上看,也体现了一种对商标符号的保护,即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如果仅是在符号学意义上对商标进行保护,则不仅不符合商标的本质,有违商标法价值取向,而且会不适当地扩展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进而使得侵权认定扩大化。就其本质而言,商标是在商品流通领域中发挥产源识别作用的商业标识,其功能在于将不同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分,以此确保相关公众免受混淆误认之苦。此种区分力的形成,是由于市场主体将商标符号在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上的使用,进而使得该商标符号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能够在与之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市场中,与其他市场主体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分。换言之,此时商标符号经过商业使用,已经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与其提供者之间建立起具有法律保护利益的特定联系,且此种联系在该特定商品或服务市场上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因此,商标法之所以保护商标而不保护商标符号,是因为商标符号在进入商品或服务流通领域之前,其仅具有符号学意义,此时即便有他人对商标符号的使用,该使用也仅能被视为对商标符号的使用,并不为市场中的相关公众所知悉,更不可能在市场中发挥商标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产源识别功能,进而建立上述特定联系,自然亦不存在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在此情况下,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利益并未受有损害,亦无必要对其予以救济。

撰写本文的过程中,笔者无意间在商标网上搜到竟已有人在第45类的“诉讼服务、纠纷解决服务、知识产权许可”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京知”商标了,不禁打了一个寒战。因为京知法院的裁判文书上都突出显示了包含有“京知”字样的案号,若该商标核准,那么京知法院是否也面临着被诉商标侵权的危险呢?(开玩笑啦,笔者是不会提议京知法院去无效这枚小商标的。)

注 释:

① 严格来说,无论是用“显著性”还是“独创性”这两个概念都不太适合形容电视节目的名称,因为前者是判断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的标准,而后者是判断有形的表达能否构成作品的标准。此处笔者的意思是,有些节目名称起得的确破费心思,不是那种直白描述节目内容的普通表达,比如“非诚勿扰”。

② 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是,这一类显著性较高的节目名称可以获得“商品化权”的保护吗?既然《功夫熊猫》(电影名称)和“The Beatles”(乐队名称)都能够作为“商品化权”的保护客体,电视节目的名称怎么就不行?换个角度,假设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出名在前,能否用旧商标法的31条在先权利将金阿欢在婚介服务上的这枚商标打掉?(当然如果按照深圳中院的判决结论,认定节目名称的使用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江苏卫视当然也可以用旧商标法31条后半段的抢注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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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迪小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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