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 浙江高院:厘清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的适用边界

——柯镂虚拟时尚株式会社诉浙江凌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本案确立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合理使用”的严格认定标准,明确指出商业竞争者长期、大规模使用他人软件进行产品开发或商业分析的行为,不属于法定的“研究学习”,构成侵权。本案的裁判思路清晰划定了商业环境下软件合理使用的边界,对引导市场主体通过合法授权获取软件资源、强化知识产权合规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基本案情
柯镂株式会社系知名3D服装设计软件“CLO”的著作权人。其发现同业竞争对手凌迪公司在2017年至2022年间,未经许可长期、大规模使用破解版CLO软件,遂诉至法院,主张凌迪公司侵害其软件著作权,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要求损害赔偿。凌迪公司辩称,其使用行为系为“研究学习”CLO软件的设计思想,以开发自身竞品“Style3D”软件,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认定凌迪公司构成侵权并判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1.“合理使用”的审查规则:特别法优先与三步检验法的结合适用
法院在本案说理中清晰厘清了法律适用层级。首先,计算机软件作为特殊作品,其合理使用应优先适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特别规定,即以“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为唯一法定目的。在此基础上,接受《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确立的“三步检验法”(即严格限定法定适用场景、不得影响作品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最终校准。这一“特别法优先+一般法校准”的规则,为类案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准则。
2.“研究学习”目的之严格界定:排除功能性商业使用
针对被告凌迪公司出于“研究学习目的”而使用竞争对手软件的抗辩,法院作出了关键性界定:将对软件进行功能性复制、安装和运行,并直接或间接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认定为商业性使用。即便该行为的直接动机是分析竞品以完善自身软件,其根本目的仍服务于自身商业竞争与经营,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所指的、为理解设计思想原理的“学习和研究”存在本质区别。法院特别指出,商业目的不仅指推广权利人的软件获利,为自身经营而研究、利用竞争对手软件功能同样是典型的商业目的,从而防止了合理使用制度被泛化滥用。
3.“三步检验法”下的具体考量:性质、规模与市场影响是关键
法院进一步运用“三步检验法”对本案“合理使用”抗辩进行了实质性否定。综合考虑:
·性质与目的:使用行为是为了开发直接竞品,而非为兼容、安全测试等具有转换性或公共利益的有限目的。
·方式与程度:长期、大规模、经常性地使用软件全部功能,远超“最小必要”的研究限度。
·市场影响:该行为直接挤占了权利人本可通过正版许可获得的市场份额,不合理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因此,即便从一般作品的合理使用角度审视,该行为也无法通过检验。
4.“默示许可”抗辩的不成立:强化软件研发者的合规注意义务
对于被告凌迪公司关于权利人默许破解版的辩称,法院予以驳回,并阐述了重要的商业伦理与法律义务:使用他人软件需要获经许可是基础的知识产权注意义务,尤其是对于凌迪公司这类自身从事软件研发的企业,更应具备高度的知识产权合规意识,应主动寻求合法授权,而非以权利人维权力度不足作为侵权借口。
5.企业责任与员工行为:管理责任不可豁免
本案中,被告凌迪公司在办公场所大规模、长时间使用盗版软件,且招聘信息中明确要求候选人有相关软件使用经验。法院据此认定该行为属于公司意志支配下的商业行为,而非员工个人行为。这警示企业必须对其办公环境内的软件使用情况承担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软件资产合规管理制度,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1民初49号
二审法院/案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浙民终576号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陈 为
审判员 沈 佳
审判员 郭剑霞
法官助理
倪 爽
书记员
王莉莉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柯镂虚拟时尚株式会社。
共同代表理事一:***,首席执行官(CEO)。
共同代表理事二:***,首席技术官(CTO)。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晶,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凌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凌迪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柯镂株式会社CLO系列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凌迪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柯镂株式会社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三、驳回柯镂株式会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七项、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您阅读至此,如果有最新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或原创文章希望知产宝数据平台推送,请添加知产宝小管家微信(微信号zcbiphouse或18611869278),并注明姓名和工作单位,知产宝将为您提供专属服务;亦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登录知产宝官方网站进行商标、专利、裁判文书一站式检索。
中国领先知识产权法律数据产品与服务提供商
裁判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