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行政案件立案环节的常见问题(八):涉外主体的公证认证手续之三

泰坦   2015-04-17 18: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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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泰坦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前言: 这两天有两件比较大的事。第一届中国知识产权法院论坛,发言题目里,没有关于立案的;立案登记制司法解释出台,各级法院严阵以待,准备着案件数量即将出现的大幅增加,不过在北京知产法院影响应该不大,打开张起,符合条件的都立,但是不符合条件的都要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会造成比较大的影响,彩蛋里说。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个大问题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个比较大的问题,因为很多案件的委托书都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所以委托书的效力完全依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换句话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没问题了,委托书就没问题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要是没有效力,委托书也一起完蛋。

现首要解决的问题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定要有。有的当事人说提交的公司章程里说了谁有什么权限,就不单独办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了。这可不行,从形式上还是要有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比照一下中国当事人,营业执照上不是也写了法定代表人了吗,不是还是得出一份书面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吗,所以,外国主体就享受一下国民待遇吧。

一般来讲,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香港模式,董事会决议。公证员对于董事会决议进行公证,董事会决议里对于谁代表公司决定这个诉讼的相关事项进行了确定。但是要注意,这种模式首先要确定这个董事会是不是合法,在做公司存续证明时要将公司登记机关留存的董事会成员名单一并做了,只让公证员证明这三个人在一起开了个会、签了一份决议是不行的,凭什么这三个人开的就是董事会?谁知道是不是公司传达室办公会呢,香港的主体就是提交董事会成员名单(在公司登记证明中有)。

第二种,德国模式,公司章程。公证员在证明公司存续证明的同时,也将公司章程中的相应部分一并取出,这部分公司章程规定了某人有权代表公司签署什么样的文件或者决定什么样的事务,(指名道姓,这种情形很少)然后再让此人签署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或者授权谁在本案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在本案中代表公司决定全部事务,他可以自己给自己签一份,自己在这个案子里当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给别人签一份,让别人在这个案子里当法定代表人。亦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了担任什么职务的人有权代表公司,常见的有公司的助理秘书有权代表公司(是的,秘书有权,这跟中国国情很不相同),或者两个以上的董事共同签字就能代表公司,同时又将公司的高级职员列表从登记机关一并调出,这个名单里说了,目前的公司董事是张三、李四和王二麻子,最终是由张三和李四在公证员面前签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这种模式下,最重要的是从公司章程里调出了谁有权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文件或者决定相应的事务,如果没有,张三自己签了个字就能证明他自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我签个字就能证明我是知产法院的院长吗?

第三种,日本模式,公司盖章。无论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还是授权委托书,上面都加盖了公司的印章,公证员证明了这个印章是当着公证员的面加盖的(适用对象是我们所熟知的采用印章制的国家,如日本韩国等等),或者证明这个印章和公司登记机关留存印章模板一致(适用非印章制的国家)。加盖了公司的印章,就代表这份文件代表着这个公司的意志。有些在中国诉讼比较多的当事人,本来公司没有章(其所在国就不是印章制的国家),为了方便在中国诉讼专门去刻了一个章,然后在公司登记机关留存了模板。这个方法比较聪明,体现了知产人的机智。虽然有人认为这个国家不是印章制的,不能认可其效率,但是我认为,如果公司将印章模板在公司登记机关留存了,那这个印章就上升为和公司章程同样的效力,就可以代表公司意志了,此时和这个国家是不是印章制无关了。但是,日本的公证认证经常出现这样的公证词:“某某公司的董事长松本的代理人吉田到我面前陈述,表示这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的印章是松本加盖的”,然后是公证员签字,政府认证、大使馆认证吧啦吧啦。这是不行的。吉田自称是松本的代理人,他就是了?是不是得有委托书?再说了,当着公证员的面加盖印章是可以解决此印章的初步真实性的,别人的宣誓证明对于解决印章的真实性没有帮助。更何况,这份文件上往往只有松本个人的名章,而不是加盖的公司印章。

有些当事人做好了公证认证手续,会到中国的公证机关做原件和复印件一致的公证书,只把公证书提交法院。这样做的目的是将这份公司存续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在多个案子里使用。这样可以,但是公证认证的原件原告立案时必须也带来,包括庭审,法院需要核对原件时原告必须出示,查验后可以只将公证书留存案卷中,公证认证原件当事人带走。请注意,光带来公证书是不行的,因为公证书只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致,原件上的火漆、印章等材料只看复印件是没法核对真实性的。

其实多次利用也是受限制的,所有的公证认证文件,法院只接受从立案之日起向前一年的,这个要求是包括主体存续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因为公司的经营是动态的,用一份特别早的文件无法证明现在公司的经营状态,也无法确认当事人的委托意向(出具委托书时还没有这个被诉的决定或裁定,何来的当事人委托的意向?再说了,材料早就做好了你还做什么预登记?材料现成的,你还要这三个月,这不是明显的拖延诉讼吗?!)。比照国内主体,因为之前的公司年检制度,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必须有当年或过去一年的年检章,其更新状态肯定是一年之内的,所以对外国主体也要求是一年之内的资质证明。

后记:渐进尾声,也听到了一些不同的意见,有些我觉得很有道理,从不同的角度观察才能得到最客观的事实,我也会及时修正我的意见。当然,也有很多我觉得没什么道理,我也想把理由展示一下。所以,如果你有什么不同意见,请将问题发至yq2278075@163.com邮箱,如果反馈多,就专门来一期互动问答。

彩蛋: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一概要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

有时候,审查和审理专利行政的案件,你会发现一些很有趣的专利,这里的有趣是多种多样的,永动机已经不是事了,类似直升飞车之类的现有技术的拼接也已经不新鲜了,利用骨灰还原头盖骨的专利虽然惊悚但也都可以接受(这种专利的用途令人怀疑,都烧了还还原什么?别烧不就完了嘛),目前围绕在生理卫生方面的专利才是王道,而且竟然是方法专利,审查立案的时候光是看看被诉决定就令人眼红心跳,开庭的时候……肯定很精彩。好了说正事,所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都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我觉得挑战蛮大的,关键是社会大众对于这背后带来的巨大司法资源的损耗是否已经有了思想准备,并且是否能及时的将必需的资源及时、足量的注入法院。如果每一个窗口法官一天要出三五个不予受理的裁定,这背后的撰写时间、文印费用、卷宗的整理归档、潜在的上诉移送的工作量……此外,有些案件我是不知道怎么出裁定,比如起诉状清楚的写明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法院受理,北京知产法院凭什么出裁定,根本不是要求你受理呀,还有要求判复审委审查员45年有期徒刑的,让人哭笑不得,泰迪小熊负责的邮寄起诉材料里的奇葩真是一抓一把,我看到这个起诉状后问泰迪小熊,如果这样的案子必须出裁定,我们得出行政裁定书还是刑事裁定书?这个问题泰迪小熊正在认真的思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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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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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域广泛,行踪飘荡,冷冰冰的外表下隐藏着似水柔情,总是在一本正经的讲问题时被别人认为是在搞笑,默默的注视着笑后会陷入深思的知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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