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航”关键词推广之争,法院:关键词不得独占权益

2021-09-24 18:40:00
附判决丨以案说法

案例名称

北京京师启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京师启航公司)诉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启航学校)、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01 典型意义

根据在先生效判决,涉案商标权利人不单独享有涉案商标中“启航”相关权益,其他“启航”标识、商号的在先使用者,通过关键词推广对其经营网站进行合理宣传,不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搜索引擎服务商在接到侵权投诉后,按照相关诉讼情况及在先生效判决作出侵权可能性判断,应认为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具有过错。

02 案件信息

案号:(2020)京0108民初15684号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在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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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京知民终字第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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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73民终3818号

03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04 诉讼请求

1、启航学校立即停止侵害京师启航公司第1985953号“启航学校QihangSchool”注册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启航学校在《中国青年报》上刊登声明,为京师启航公司消除影响;

3、启航学校与百度公司共同赔偿京师启航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08800元(侵害商标权纠纷450000元,不正当竞争纠纷458800元)和合理支出人民币91200元(律师费90000元,公证费1200元)。

05 一审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京师启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06 案情摘要

北京京师启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5日,经营范围包括教育咨询等,2017年10月17日,名称变更为北京京师启航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京师启航集团公司)。

北京中创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12日,经营范围包括文化咨询、教育咨询等,2017年9月15日,名称变更为北京中创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创东方公司)。

京师启航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22日,经营范围包括教育咨询、文化咨询等。

京师启航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京师启航集团公司、中创东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

第1985953号“启航学校QihangSchool”(涉案商标)注册人为贵阳市云岩区启航英语培训学校(简称云岩启航学校),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学校(教育)、教育、教学、培训等,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4月7日至2013年4月6日,后经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至2023年4月6日。2017年2月6日,涉案商标经核准转让至中创东方公司,2018年7月13日,涉案商标经核准转让至京师启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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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启航公司主张启航学校未经其许可,擅自在涉案网站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爱启航”标识,侵害其商标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同时,启航学校将13个带有“启航”字样的词条设置为百度搜索关键词、对涉案网站进行商业推广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系违反反不正竞争法第二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百度公司为启航学校提供推广服务时未对涉案关键词进行及时审查并屏蔽,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

07 法院认为

一、启航学校在涉案网站中使用“爱启航”标识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在案证据,京师启航公司关联公司或经其授权的主体在商务合同、全国多地的培训学校经营场所等处使用了涉案商标,可以认定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

启航学校在涉案网站页面使用“爱启航”与风帆图形的组合标识、“爱启航ABOUTUS"字样,在“爱启航网课”“爱启航简介”“爱启航荣誉”版块中使用“爱启航”字样的行为,均属于对其所提供的培训服务的指代,构成商标性使用。

关于上述行为是否侵害京师启航公司的涉案商标权,结合如下因素:

第一,涉案商标系中英文组合商标,虽其中具有认读作用且不同于通用词汇的为中文文字“启航”,但根据爱启航公司提交的裁判文书,启航学校的“启航”标识在涉案商标注册前即已形成一定规模并在考研培训领域具有一定的识别作用;

第二,根据在先3818号判决,京师启航公司就“启航”标识并不单独享有相关权益,涉案商标中发挥指示京师启航公司服务作用的并非“启航”文字,其显著部分应为涉案商标整体标识。而涉案商标与“爱启航”从元素构成、组合结构看,既非相同亦非近似,故京师启航公司主张爱启航公司被诉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结合第588号民事判决的认定,在涉案商标申请日之前,启航学校即存在在考研等教育服务上在先使用“启航”商标的行为,且已具有一定规模、具有一定影响,而其在本案中线上宣传的亦针对考研培训,处于原有范围之内,故启航学校的该行为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综上,启航学校在爱启航网站中使用“爱启航”标识或字样的行为不侵犯涉案商标权。

二、启航学校设置涉案关键词进行百度推广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启航学校在百度网中设置涉案关键词对涉案网站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在正当合理的范围内。具体而言:

“启航”系启航学校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经过启航学校及其关联公司多年的共同经营和推广,已成为在考研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标识,涉案关键词推广的对象为由启航学校经营的涉案网站,而“爱启航”系启航学校的线上考研培训教育品牌,涉案网站的经营范围为提供考研培训教育,与启航学校在先使用“启航”标识开展的服务内容相同。

因此,从涉案关键词内容、使用主体、经营范围的角度,启航学校设置涉案关键词的行为属于正当合理的商业宣传推广,不存在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其次,启航学校被诉第二项行为未掠夺京师启航公司的商业机会,未违反商业道德,根据3818号判决,京师启航公司就“启航”标识并不单独享有相关权益,京师启航公司未证明其或其服务已与涉案关键词之间建立了唯一对应的联系,无法认定用户使用涉案关键词进行搜索的目的在于搜索京师启航咨询公司的服务或相关信息,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启航学校通过被诉第二项行为掠夺了本应属于京师启航公司的商业机会,系违背诚实信用或商业道德的行为。

综上,启航学校设置涉案关键词对涉案网站进行商业推广的行为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百度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在启航学校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成立的情形下,百度公司作为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构成帮助侵权。

此外,结合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故其判断侵权与否的能力有限,第362号公证书,以及京师启航公司与启航学校之间的过往诉讼情况及在先生效判决,百度公司做出启航学校侵害京师启航公司商标权或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性较小的判断,在京师启航公司投诉后未停止向启航学校提供商业推广服务,系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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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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