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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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知识产权更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立身之本。商业秘密凝聚了企业在社会活动中创造的智力成果,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业创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就是保护核心竞争力。

近年来,滨江区检察院立足国家级高科技创新区的区域定位,先后办理了一批具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为检察机关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最生动鲜活的保护样本。

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王霞芳一行莅临指导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工作

与此同时,滨江区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积极总结办案经验,出台全省首个《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审查指引》(简称《指引》),为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办理提供滨江标准。

就商业秘密案件听取专家学者意见

《指引》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审查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共设置11章49条。

系统全面

为类案办理提供可遵循的办案规则

《指引》围绕商业秘密的界定、侵权行为的辨析、入罪门槛的变化与认定、主观故意的认定、损失数额确定、司法鉴定的审查和采信、证据的分类以及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等办案中常见的问题提出了审查的重点和规范。

聚焦难点

在实践操作层面提出明确意见

聚焦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秘密范围界定难、侵权行为认定难、重大损失评估难的三大瓶颈,依托百度网盘传输是否丧失非公知性、内外勾结情况下跳槽员工侵权行为定性等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实务中的争议焦点与疑难问题,总结亲历性案例处理经验,明确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认定、丧失非公知性的非典型情况判断、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与专利的新颖性区分等一系列标准,为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审查过程中的重点疑难问题的处理提供有益的指引。

就商业秘密案件听取专家学者意见

突出保护

防范审查中“二次泄密”

《指引》明确了通过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案外人的申请以及检察机关依职权两个启动保密程序的途径,明确保密措施及涉案工作人员保密义务,着重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防止因办案造成商业秘密的二次泄露。

举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研讨会

《指引》出台后,将有效解决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商业秘密界定不清、侵权行为判定标准不易把握等痛点、难点,为检察机关响应企业维权诉求,强化司法救济,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提升办案能力水平,推动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一体化保护机制发挥积极作用。

来源:杭州滨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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