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月
23

日前,黄浦检察院依法对被告单位D公司和被告人蔡某、陈某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经查,本案两名被告人蔡某、陈某于2017年入职被害企业担任质量部工程师和技术工程师,并于2018年11月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2019年8月,两名被告人经合谋,与他人共同成立D公司,从事与被害企业同类检测设备产品的检测服务。2019年10月,被告人蔡某从被害企业离职,担任D公司经营负责人。陈某仍留在被害企业工作,但参与D公司运营。

期间,陈某陆续将其在被害公司工作过程中接触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产品设备技术图纸信息和设备运行专用控制程序(电子版本),通过微信发送给蔡某,再由蔡某按照该技术图纸信息和程序制造相关系列设备共计22台,后均以D公司名义对外承接相关检测业务,并将相应技术图纸信息和运行程序存储于D公司工作电脑。2019年12月底,陈某还受蔡某指使,利用工作机会从被害企业实验室带出部分实验器材,用于D公司检测业务使用。被害企业于2019年12月29日通过监控录像发现被告人陈某带出实验器材事实后报警,本案遂案发。

经知识产权技术鉴定:被害企业相关设备的技术图纸及所载技术信息,以及运行专用控制程序具有非公知性,D公司所制造的22台设备及公司电脑中存储的相应技术图纸所含的相关技术信息及运行程序与之实质相同。经审计:D公司使用该22台设备开展检测业务所获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本案系本区首起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黄浦检察院依托专业化办案团队,依法能动履行检察职能,有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为维护区域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多次通过当面接待、电话、书面(电子)接收证据材料等方式充分听取权利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意见,耐心倾听和了解权利人的诉求,充分保障商业秘密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

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的基础上,引导侦查机关开展相应的补充侦查,并与审计及商业秘密鉴定人员保持积极沟通,确定合理的计算方法,明确成本扣除标准,最终准确核算、追加认定违法所得及权利人损失金额,并将被告人开设的公司追加认定为被告单位,最大程度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办案过程中,充分运用认罪认罚制度,竭力督促侵权企业与被害企业协商退赔事宜,并取得重大进展,以尽可能地为权利人弥补经济损失。后续,还将根据案件办理中发现的被害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健全机制、加强管理。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来源:上海黄浦检察

下一篇

到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遴选20个左右的城市(地区)完成建设工作,经评估认定为示范区,打造若干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2022-06-23 14:3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