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法院审结
首例“剧本杀”维权案
侵权人获利23.62元
被判赔偿10000元
什么是剧本杀?
剧本杀
是一种具有
推理性质的
角色扮演游戏
即几个参与者
玩同一部剧本
其中一位参与者
秘密扮演凶手的角色
而其他参与者需要
通过推理
寻找线索、搜集证据、讨论案情
寻找出凶手
剧本杀
的推理性、悬疑性
可以满足玩家的
推理爱好和表演欲
也为有
社交需求的玩家
提供了平台
深受年轻人的喜欢
但是
在剧本杀爆火的背后
也面临着
严峻的版权保护问题
像剧本杀这样的休闲娱乐事物,也具有不可否定的独创性,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
案情介绍
原告系某剧本杀作品的著作权人,该作品依法向中国国家版权局申请了作品登记。被告在网络平台以其个人名义开设的店铺,将包含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某作品以及案外其他作者的作品形成合集,以电子版的形式销售,共计销售出25份,获利金额为23.62元。
剧本杀实体店内,玩家拿着不同的剧本,进入不同的人生。
法院判决
被告销售涉案作品电子版的行为未取得原告的同意,构成对于原告著作权的侵权,但是被告侵权的行为尚构不成情节严重,其违法所得较少。综合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以及被侵权作品的类型、涉案作品的合理使用费等因素,本院判决被告(侵权人)赔偿原告(著作权人)1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侵权的作品,属于新类型的文学作品,其作品形式通常称之为“剧本杀”。“剧本杀”作品需要根据角色的属性和剧情的发展,针对不同角色分别撰写剧本。作品在情节设定、内容表达、逻辑关系等方面创作难度大,剧本被剧透后玩家将不会重玩,具有“一次性使用”的特点。该案的审结,有力维护了该类型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来源:费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