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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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乐清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对被告安徽某网络信息公司的侵权行为作出一审判决。 

案情回顾

原告乐清市某餐饮公司为A炸鸡系列商标的所有权人,在全国范围内开设了多家门店。

2021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某搜索引擎中,将原告所有的商标名称设置为搜索首页中商业推广的关键词,并在搜索链接标题及标题下的推广内容中使用“A炸鸡”名称,但点击进入网站后显示的内容却是与原告有同行业竞争关系的B炸鸡加盟广告。经查询,涉案网站的备案主体系被告安徽某网络信息公司。

原告认为被告将“A炸鸡”设置为链接标题关键词误导公众,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2021年10月22日,原告诉至乐清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一审判决

乐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A炸鸡”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5万元,并于一个月内在《法治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二审调解

被告不服判决,于2022年4月20日提起上诉,主张原审法院侵权数额认定过高,原告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商业信誉受到影响,登报申明消除影响与事实不符。后该案经温州中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付清协议款项。

法官寄语

网络用户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关键词,目的是寻找与关键词相关的信息,商标关键词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对相关公众而言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此种带有商标性质的使用行为,应当受到商标法的规制。

市场竞争中的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成果谋取市场交易机会。此外,网络用户在浏览时注意多加辨别,避免上当受骗。

来源:乐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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