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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广西市场监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民生领域中的热点问题,积极推进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止滥用行政权力“破壁”专项行动和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集中优势力量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进一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现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01.博白县应急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

2019年11月7日,博白县应急管理局印发《博白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配送区城和2019-2020年烟花爆竹零售点布点指导计划表》,将辖区内28个乡镇划分为7个区域,要求博白县7家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划区域配送。上述行为违反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及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的规定,排除、限制了竞争。  调查期间,当事人及时废止相关文件,积极整改,目前已消除对博白县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的不良影响。

02.都安县卫生健康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

2020年1月8日,都安县卫生健康局将含有“在同等条件下,全县所有医疗单位优先采购河池市御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次性耗材、中药饮片、医用化验试剂等药品医疗器械”内容的文件转发至县直医疗保健单位、各乡镇卫生院,要求认真执行。该行为违反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排除、限制了竞争。  调查期间,当事人登报撤销相关文件,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送整改情况,目前相关市场竞争秩序已恢复。

03.灵川县交通运输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

2019年11月25日,灵川县交通运输局指示灵川县运输管理所发布《灵川县重点营运车辆安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装置的通知》和《灵川县运输管理所关于明确货运车辆二级维护服务厂家的通知》,要求其管辖范围内的客货营运车辆统一使用桂林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否则将对未按要求使用智能视频监控的运输企业采取暂停运力发展、审验不予通过等措施。同时,还要求货运运输企业按照车辆二级维护的要求到其指定的2家汽车修理厂开展货运车辆二级维护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排除、限制了竞争。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登报撤销相关文件,清退不合理收费46万元,消除对市场竞争的消极影响,目前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已恢复。

04.陆川县5家液化气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13年12月至2016年2月、2016年9月至2019年5月广西陆川县5家液化气企业先后2次达成口头垄断协议,并对陆川县14个乡镇的液化气销售区域进行划分,协商确定统一的销售价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排除和限制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按2018年度销售额1%-3%不等的比例予以处罚,合计罚款13.48万元。

05.永福县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17年至2021年永福县供水公司利用其在永福县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范围内的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供水服务时,通过设置报装流程、签订施工合同等方式,对申请用水的客户提出施工人员必须持有职业技能资格证、施工材料必须有检测机构证明等不合理条件,限定用户只能选择由其负责供水施工、购买其提供的供水材料,否则不予开通用水。该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规定,2022年11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永福县供水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1.2万元。

06.合浦县李某商业贿赂案

2019年9月,合浦县书店经营者李某为谋取交易机会、竞争优势,通过采用财物贿赂在校任职教师的方式,利用在校任职教师的职权及影响力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合浦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万元。 

07.广西北投兴东置业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2022年2月,广西北投兴东置业有限公司在其营销中心摆放含有“北投地产集团VS其他开发商”“A园提前宣布违约,进入债务重组”“Y光城主体信用等级下调,股价异常波动,董事长辞职,架构大调整,拖欠渠道合作商工资”等字样的展板广告。当事人在未核实的情况下诋毁其他竞争对手,营造出其他竞争对手的财务状况堪忧等景象,对购房人造成误导。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构成商业诋毁的行为。2022年6月南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20万元。

08.来宾市兴宾区澳淇美容养生中心虚假宣传案

2021年4月,来宾市兴宾区澳淇美容养生中心伪造虚假荣誉信息进行商业宣传,并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违法促销活动,诱导消费者进店消费。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1.3万元。

09.百色市天然汇果缘刷单虚假宣传案

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期间,淘宝网店“天然汇果缘”的经营者购进22个快递空包单号用在其网店的22笔交易订单中,但交易的商品未实际投递,当事人通过虚构自己网店的销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2022年5月田东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0.6万元。 

10.广西绿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广西绿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未获得广西民族师范学院许可情况下使用“广西民族师范学院”的名义在其所经营的网站上进行成人学历教育咨询及招生宣传,使需要参加成人学历教育的社会公众误以为当事人开展的咨询及招生活动是广西民族师范学院所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规定,属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2022年6月南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广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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