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工作要求,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于近日印发了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的5起案例分别为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履职,涉及国内外商标保护、服务商标保护等领域,集中展示了我市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检察职能综合履行上的探索。
案例目录
案例一 田某某、夏某某等17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二 某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执行监督案
案例三 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本地食品商标权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四 宁波某酒店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五 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一 田某某、夏某某等17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田某某、于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未取得涉外知名品牌权利人许可下,采取以旧翻新的方式,在辽宁省凤城市多地制造假冒多个涉外知名品牌汽车涡轮增压器,形成完整灰色产业链,由经销商夏某某、陈某某等人将产品远销全国多个省市,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
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某某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夏某某等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先后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宣判,田某某、夏某某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缓刑一年八个月至四年不等,罚金两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坚持“三查融合”,充分运用数字赋能法律监督,成功办理的一起涉外品牌保护的知识产权案件。同时,坚持刑事追责、民事维权同步推进,依托诉前赔偿工作机制,实现追赃挽损。该案的成功办理有多方面典型意义:
一是主动提前介入,扎实做好“同保护”。本案被害企业隶属世界500强集团。为加强涉外知名品牌保护力度,案发后,检察机关应邀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精准高效完成境内外取证任务,为案件办理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坚持“三查融合”,数字赋能开展监督。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大数据平台,通过科学建模、数据碰撞途径,深挖彻查涉案制假售假人员线索,全链条根治侵犯知识产权黑色产业链。
三是促成诉前赔偿,切实保护权利人最大权益。为减少权利人诉累、有效维护民事权益,检察机关创新施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诉前合理赔偿机制,积极促成售假经销商向权利人合理赔偿损失,在实质性化解涉企纠纷的诉源治理过程中展现检察担当和检察作为。
四是制定证据指引,规范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程序。聚焦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跨境化趋势,制定完善证据指引,规范取证程序,进一步凝聚执法合力,彰显检察机关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决心和信心。
案例二 某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8日,某食品店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葡萄酒,被某葡萄酿酒公司起诉至余姚市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决某食品店赔偿某葡萄酿酒公司9500元(含合理费用)。民事判决生效后,某食品店未履行生效裁判义务,某葡萄酿酒公司以某食品店为被执行人向余姚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某食品店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5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案执行金额不大,终本时间超过6年,不符合常理。经调查,发现该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朱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余姚市人民法院并未将经营者朱某列为被执行人并查控执行其个人财产,在某食品店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下,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属于未规范开展民事执行情形。
2022年6月1日,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向余姚市人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将朱某列为被执行人,查控执行朱某名下财产,余姚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商请余姚市人民法院委托朱某户籍地法院对朱某线索账户冻结,随后,朱某主动交纳全部执行款。
【典型意义】
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成效,是全面依法治国水平的直观体现。尤其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领域,直接关乎权利人诉求的实现。知识产权检察部门既要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也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破解“执行难”问题。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筛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的民事执行终本案件信息,将被执行人信息与“企查查”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发现多起未追加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的线索。人民法院收到线索后委托属地法院线下查询、冻结。检法优势互补,实现了检察建议落地见效,终本案件执行完毕的共赢目标。
案例三 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本地食品商标权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李某某设立小型家庭式豆腐作坊,从事豆腐等豆制品制作和销售业务。为增加销量,李某某在未取得宁波本地知名豆制品品牌的情况下,制作违规添加禁用防腐剂的豆制品3500余斤,并销售给宁波江北、海曙等地多家菜场豆制品经营户。其中,江北某菜场豆制品经营户刘某某在明知李某某生产的豆腐未取得商标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正规渠道的进货价格从李某某处购买豆腐,并出售给普通消费者。
2020年8月24日,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抽样检测发现,刘某某所销售的豆腐含有非法添加防腐剂,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移送江北检察院审查起诉。
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本案刑事部分审查工作的同时,通过调取商标注册信息、讯问当事人、走访商标持有企业等,查明刘某某侵犯本地知名品牌商标权的事实。为切实保障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职能部门对侵权者及时进行处理。职能部门责令侵权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罚款10000元,并在全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随后,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依法规范经营、尊重知识产权”为主题,深入多个菜场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张贴、分发《致广大豆制品经营户的一封信》,促使广大经营户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依法规范经营,勿踩法律红线。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食品药品等领域刑事案件时依法能动履职、深挖管理漏洞,积极稳妥开展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从个案办理向系统治理延伸。既要依法严惩侵犯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守护“舌尖上的安全”,也要同步审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切实捍卫权利人合法权益。通过依法展开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会同行政执法机关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更让潜在的违法者望而却步。同时,要切实担负起“谁执法谁普法”责任,以案释法,对广大经营者进行普法教育,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四 宁波某酒店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宁波某酒店有限公司在未获得“格林豪泰”注册商标权利人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网络预订平台“去哪儿网”、“携程网”、“美团网”上,擅自使用“格林豪泰”“Green Tree”“格林”“Green Tree Express”“格林豪泰快捷”“Green Tree Inn及图”等商标标识从事客房预订等经营活动,经营金额达人民币51万余元。
海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格林豪泰”商标属于服务商标,属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修订后新增加的保护对象。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未经权利人同意在服务场所使用他人已注册的服务商标并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商标侵权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检察机关组织双方调解后,涉案酒店向权利企业主动赔偿人民币4万元,取得权利人谅解。侦查机关认同海曙区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意见,主动请求撤回本案。
【典型意义】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检察机关在办理商标类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正确区分商标类型,准确适用法律,采取合法途径保障权利人权益。本案中,涉案“格林豪泰”商标属于服务商标,而非商品商标。《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定,但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应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同时,检察机关应坚持能动履职,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主动化解当事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确保案件办理质效。
案例五 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12月8日出生,个体户。
2018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未经宁波亚德客自动化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德客公司)授权许可,通过其在淘宝网及阿里巴巴网上经营的网店,销售假冒亚德客公司“AirTAC”注册商标的电磁阀、压力表等产品,销售金额140万余元,非法获利14万余元。2020年9月22日侦查机关从陈某某处查获尚未销售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共计1372个(货值金额2.3万余元)。案发后陈某某赔偿了亚德客公司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2022年4月12日,奉化区人民法院认定陈某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犯罪专业性强,司法实践中取证难、定性难、数额认定难普遍存在。检察机关既要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部署要求,打造专业化办案团队,深入研判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特点、类案证据规范、法律适用标准,加强专业化履职水平,也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行政执法机关的协同配合,用好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联席会商等工作机制,凝聚知识产权保护合力。此外,要在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涉案人员认罪伏法,最大限度降其低再犯可能性,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
来源:宁波检察